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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踏勘检查内部培训主讲人:周一匡一、选址及周边环境1.新建企业是否进区入园检查内容要点:应为市、区县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定位发展化工的工业园区依据: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35条2.周边不同方位的间距检查内容要点:甲乙类装置距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100米,相邻工厂50米,变配电站40m(围墙);厂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30米,其他公路20米、通航江河20m;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间距>50m,与架空电力线>1.5倍杆高;液化烃储罐距通航江河≥25m.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周边的间距见GB50160-2008第4.1.9条依据:GB50160-2008-4.1.9;GB50016-2006-3.4.2GB50489-2009-4.4.2。3.距国家铁路主线检查内容要点:200m,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七条)4.用地外缘距公路及公路上方与隧道洞口检查内容要点:100m(公路用地外缘(注:国道20m、省道15m、县道10m、乡道5m))依据:——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m;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m;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八条)5.距公路桥梁检查内容要点:200m,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的除外。依据: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八条6.距上方电力线1.5倍杆高(丙类1.2倍杆高)7.距成品油埋地长输管道30m8.距天然气埋地长输管道30m依据:GB50160-2008-4.1.99.距沿河流的城镇生活取水口检查内容要点:在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的下游;距取水口300m依据:GB50160-2008--4.1.510.主导风向及主导风向下风侧的工厂、居民区的情况与场地标高(是否受洪涝影响)以及周边有无山地,地质结构如何等,均写实记录。二、总平面布置1.功能分区情况检查内容要点:生产装置区、行政办公区、生活服务区、辅助生产、公用工程设施区依据: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内。(GB50489-2009-5.1.4)2.厂区出入口设置检查内容要点:不宜少于2个,人流与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依据: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GB50187-934.7.4)3.甲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间距检查内容要点:12m。4.甲乙类厂房(仓库)与办公楼之间的间距检查内容要点:25m5.甲乙类厂房(仓库)与明火地点的距离检查内容要点:30m。6.甲乙类厂房与室外变、配电站之间的距离检查内容要点:25m。依据:GB50016-2006表3.4.17.贴邻甲乙类厂房的变配电室是否有防火隔墙检查内容要点:应为无孔洞的防火隔墙。依据: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GB50016-20063.3.14)8.贴邻甲乙类厂房的控制室是否为防火墙相隔检查内容要点:应独立设置。贴邻外墙时,应防火墙相隔(防火墙耐火等级≥3h)依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分)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当分控制室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他部分隔开。(GB50016-20063.6.9)9.甲乙类装置、仓库周边道路是否为环形,尽头式有回车场检查内容要点:应为环形道路,回车场面积12m×12m。依据: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GB50016-20066.0.10)10.道路宽度、道路净空情况检查内容要点:路宽大于4m,道路净空大于4.5m依据: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GB50160-20085.2.10)11.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房的间距检查内容要点:视储罐容积:小于50m3为12m;小于200m3为15m;小于1000m3为20m;小于5000m3为25m。依据:GB50016-2006表4.2.112.甲乙类工艺装置距厂区围墙检查内容要点:甲/乙:30m/25m依据:GB50160-2008表4.2.12三、厂房与建筑物1.甲乙类厂房的门、窗、房梁、檩木的耐火等级检查内容要点:必须为1、2级耐火等级依据:GB50016-2006-表3.3.12.安全疏散门是否向外开启,安全疏散门的数量检查内容要点:应向外开启;不少于2个;面积小于100m2的可设1个;疏散距离不超过30m。依据:GB50160-20084.2.313.甲乙类厂房门是否为卷帘门检查内容要点:应为平开门;依据: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GB50016-20067.4.12)4.厂房的采光、通风,是否设置机械强制通风检查内容要点:通风帽、通风窗、机械通风装置依据: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GBZ1-2010-5.3.1)5.厂房是否为不发生火花地面检查内容要点: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为细石混凝土地面)。依据: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GB50016-20063.6.6)6.具有酸碱腐蚀的地面、墙壁、设备基础、防火堤的防腐蚀处理检查内容要点:应进行防腐蚀处理。依据: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HG20571-954.6.5)7.防爆厂房泄压设施的设置检查内容要点:敞开、半敞开式建筑,玻璃窗、轻质墙、轻型屋面;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依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GB50016-20063.6.2)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量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GB50016-20063.6.2)8.散发比空气重燃爆气体的厂房是否设有地沟、地坑检查内容要点:不设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有防气体积聚措施;不得设地坑。依据: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GB50016-2006---3.6.6)9.排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下水道隔油池、水封井的设置检查内容要点:应设隔油池,盖板为难燃材料,进出口管道(管沟)应设水封,水封高度≥250mm。依据: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GB50016-20063.6.10)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排放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的排水出口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GB50160—20087.3.3)10.检修与应急疏散通道的设置检查内容要点:安全通道≥1m;仅通向一处的≥0.8m;局部特殊情况≥0.6m;可燃液体设备操作平台至少设2个疏散梯;平台疏散距离≯50m。依据: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GB12701-914.3.7)可燃液体设备的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非燃烧材料梯子,作为疏散通道。(AQ5204-2008-4.3.6)设备的构架或平台上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GB50160-2008—5.2.26)11.设备区、管道楼板穿孔、楼梯等防液体漫流的措施检查内容要点: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依据: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GB50160-2008--5.2.28)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GB50160-2008--5.7.5)12.承重钢结构架、梁、柱、裙座是否进行耐火层保护检查内容要点:使耐火极限≥1.5h依据: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6.1条的单层构架的梁、柱、和承重设备钢支架、钢管架、裙座等承重钢结构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其中:钢罐架为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及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GB50016-20065.6.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以及丁、戊类厂房(仓库)且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GB50016-2006--3.2.4)四、仓库1.甲、乙类液体仓库疏散门的设置检查内容要点:应为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依据: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GB50016-2006--7.4.12.3)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防止液体流散设施的设置检查内容要点:导液沟、集液池等。3.遇湿燃爆危险化学品的防湿、防水措施遮雨棚、挡水板、防湿、防水垫层。依据: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GB50016-2006--3.6.11.)酸库及酸桶堆场应做成耐酸地坪,且应有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并应在四周采用耐酸材料修筑排水设施及污酸的收集池。(GB50489-20095.4.4.3)4.库房通风装置检查内容要点:通风窗、机械通风装置依据: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和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防爆规定。(GB/T12801-20085.4.2)5.垫层的设置检查内容要点:一般不直接落地存放,防潮垫层至少15cm。依据:危险化学品不直接落地存放,其库房应设垫层:防潮垫层至少15cm。(GB17914.GB17915.GB17916-99)6.固体库房的堆垛间距检查内容要点:主通道1.8m;垛距0.8m;墙距0.3m;柱距0.1m;顶距0.5m。依据:商品堆垛要符合安全、方便的原则,便于堆码、检查和消防扑救。(主通道1.8m;垛距0.8m;墙距0.3m;柱距0.1m;顶距0.5m)(GB17914-1999--5.1.3)7.检测报警装置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踏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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