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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合同法教案撰稿人:董万程于二00九年八月第一部分合同法基础知识第一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关系,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概念的外延或适用范围(1)广义的合同概念:认为合同指认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中的合同,还应当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等。举凡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是合同,它包括了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概括了不同的法律关系。(2)一般的合同概念:是相对于广义与狭义的合同概念之间的折衷观点,仅仅将合同界定为民法上的合同,即民事合同。认为合同是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概念的外延就是民法上的一切合同,不仅仅包括所有以债的发生为目的的合同,也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3)狭义的合同概念,是对合同的概念最为狭窄的理解,认为合同概念的外延,仅仅指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凡是不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都不能认为是民法上的合同,即合同概念是指除了转移物权的合同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以外,其他关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合同。对合同概念作广义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因为民法上的合同,不能概括行政法、国家法以及劳动法上的内容。广义合同概念的理解,混洧了法律部门的界限和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不可取的。《合同法》在对合同概念界定的选择上,所面对的不是对合同概念的广义界定的考验,而是在折衷概念和狭义概念当中的选择,说到底,就是承不承认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为民法上合同概念的外延。按照《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法》显然选择的是折衷的合同概念,即民事合同的概念。即它只将物权合同概括在合同概念之中,没有将身份合同包含在合同的概念之中,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3、对合同概念的理解:2在世界上两大法系中,对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样的,有协议说和允诺说两种不同的学说。协议说是大陆法系的主张,大陆法系的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其来源是罗马法的契约定义,即:“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就是合同。在后世的大陆法系的民事立法中,主要是继受这样的传统,界定合同的概念。允诺说是英美法系的主张。在英美法系,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就是一种允诺,这是由英国的历史习惯和诉讼程序的影响所决定的。它们认为,合同的本质不在于合意,而是在于允诺。因而合同法的宗旨在于保障允诺的实现,在一方违反允诺时,对另一方应当予以补救。英美法系关于合同允诺说的观点受到了批判。英美学者也正在逐步接受大陆法系的学说,向协议说靠扰。在中国,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接受的是大陆法系的协议说的主张,历来认定合同就是一种协议。《民法通则》、《合同法》均规定合同是一种协议。协议说重视体系化,经债权制度为背影构建合同体系,使合同制度受益于债的基本理论,并且重视从双方当事人关系的角度理解合同制度。允诺说则更侧重于一方当事人的允诺行为,并在此项义务的基础上导出合同的可强制执行性。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1、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2、合同的目的及内容是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涵是财产关系而不包括身份关系。(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1、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3、各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一致的,即当事人之间具备了“合意”。(三)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与具有相对性1、合同关系原则上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定约主体之间。例外,第三人不破租赁。2、合同内容具有相对性。例外,代位权、撤销权。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三、合同的种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概念。2、划分意义:单务合同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概念。2、划分意义:(1)注意义务;(2)主体要求;(3)行使撤销权条件不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概念2、划分意义:15种有名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概念。2、划分意义:合同生效时间不同3(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概念。2、划分意义:成立或生效要件不同。(六)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七)单边合同与双边合同1、概念。2、区别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指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则除法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中关于合同的规范。特征:1、合同法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的法律。3、合同法在其规范上,更强调其任意性,而不是强制性。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始终,在立法、司法与当事人合同活动中的均应遵守的体现其宗旨的那些原则:(一)平等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2、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3、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原则:1、缔约合同的自愿和自由。2、选择缔的相对人的自愿和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愿和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愿和自由。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愿和自由。实现这一原则应注意的问题:1、实现合同自愿(自由)原则,并不排除国家对合同的适当限制。(1)国家计划;(2)法律法规限制。2、格式条款合同对合同缔结的限制。3、实行合同自愿(自由)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三)公平原则:1、合同的形式公平:指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的实质公闰: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对等。实践中适用此原则,要做到: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强迫他方当事人接受;2、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享有特权;3、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平等地受法律保护;4、合同的任何一方没有处罚或者惩罚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自力救济仅限于违约的后果。(四)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是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又是债法、合同法的原则,它是指民4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得有欺诈行为,并以此为标准,维持当示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信原是的功能:(1)确定行为规则;(2)平衡利益冲突;(3)解释法律和合同。(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六)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原则。第三节合同法的历史沿革凡有商品交换就有合同刺度。一、古代合同制度中国古代在春秋战国时期,交换物品在兽骨和龟甲上灼刻文字符号,为契。国外,最古老的成交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有很多合同条款的规定。古代合同制度的特征:1、2、3、4:二、近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以合同自由、抽象的平等人格、个人责任诸原则为明显标志。在近代法时期,代表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法学战胜了浸透着神灵启示和封建专制的法学,最终形成了近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在合同主体方面,不再象古代社会那样限于身份确定的少数人,而是认为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合同法律人格。一切身份的限制被取消和废除了,唯一有所限制的是人自身的行为能力,法律赋予一切人平等的契约主体的资格。在合同的内容方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由意思的选择或真实意思的表现。在合同形式方面,主张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严格的形式主义被抛弃。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连夫妻财产制,收养关系等都进入了合同领域。近代合同法自始至终地促成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和发展。近代社会是合同社会。三、现代合同法现代合同法是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合同法。现代合同法许多方面作了调整:1、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定式合同”、垄断行业、“强制契约”。2、法律人格概念具体化:劳动者合法权益、个人和团体平等。3、社会责任加强:消法、侵权、医疗事故等无过错责任。4、合同法是呈现统一化超化。5、诚实信用等原则的作用加强。四、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第一阶段:1950——1956,承认发展第二阶段:1957——1966,取消第三阶段:1966.5——1976.10,文革、废弃第四阶段:1976.10以后第四节合同法的功能合同法的功能,是指合同法所应当具有的作用和应达到的目标,合同法的功能是其基本的法律价值的体现。一、合同法能够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二、合同法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合同法能够促进我国经济效益的提高。5四、合同法有助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五、合同法有助于增强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概述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广义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民事行为。狭义上:仅指当事人之间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二、合同的订立主体与合同主体(一)合同的订立主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1、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原来个人不能成为涉外合同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完全精神病人)不具有订立合同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签订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方为有效,其自身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者纯获利益的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行订立合同。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外国法人对法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必须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之内。3、其他组织:包括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也要求有民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关于代订合同的要求:1、代理人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2、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3、代理人应当具备合同主体资格或者具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合同的主体与合同订立主体的关系。合同的订立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即订约人。合同主体,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1、都是合同关系的参与者,订立主体在合同订立阶段发挥作用,合同主体则承担合同订立后的法律后果。2、有时二者是统一的,有时又是分离的。三、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就是合同当事人实现合意的表现形式。可分为法定形式:法律要求的形式约定形式: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形式。6又可分为:1、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书面文字表述方式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记载内容的形式。自双方签订盖章时生效,是标准、通常形式。2、口头形式: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通过对话方式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电话和交谈形式。特点:简化手续、方便、效率、但不易取证分清是非。3、其他形式:主要指默认、行为形式。四、合同订立的一般条款(一)合同条款的种类:主要条款:合同必备条款。(1)法律规定;(2)合同性质必备;(3)当事人约定。普通条款:默示条款、协商条款、具体确立条款。(二)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主体的基本情况。(主体、被告)2、标的:是什么,物、行为、成果。3、数量:多少、面积、容积、长度、体积。4、质量:好坏、标准。5、价款或者报酬:物——价款;行为—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五、格式条款:(一)概念、产生原因、利弊。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产生原因:1、缔约行为的强制倾向72、缔约、履行大量发生、不断重复。3、简化缔约程序。利:节约费用、节省时间,改进管理,促进合理化经营。弊:
本文标题:法律硕士合同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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