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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范围的通知内煤局字〔2014〕312号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工业专业技术服务中心,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等规定,结合自治区露天煤矿和井工平硐开拓方式较多等特点,经广泛征求各盟市煤炭行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培训机构、部分企业意见,现就我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类别和工种明确如下:一、特种作业人员(一)电气维修作业电工、变配电运行工、主(局)扇操作工、设备检修工。(二)爆破作业(井工)凿岩爆破工、火工品管理工(井下有爆破器材库的煤矿)。(三)采装、掘进作业采煤(矿)机操作工、掘进机操作工、铲装(电铲、拉斗铲、液压铲、装载机、装岩机、轮斗机)操作工、破碎机操作工、液压支架操作工、锚杆机操作工、泵站操作工、连采机操作工。(四)提升作业提升机操作工、转载输送操作工、给煤机操作工、电机车操作工、架空乘人装置检修维护操作工、斜井人车操作工、斜坡卷扬机。(五)运输排土作业防爆无轨胶轮车操作工、防爆无轨胶轮装载机操作工、梭车操作工、自卸车操作工、场内机动车操作工、集控装车操作工、平地机操作工。(六)防治瓦斯作业(井工)瓦斯抽放工、通风防突工、瓦斯检查工。(七)防治水作业探放水工、水泵工。(八)安全监测监控作业安全监测监控操作工、边坡监测监控工。(九)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安全避险设施检查维护工、职业危害监测检查工。(十)其它作业起重机操作工、加油操作工。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文标题:关于明确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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