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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郝进宝一、总则(一)制定目的进一步提高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规范公司类信贷业务操作,防范和弱化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二)坚持原则小额、分散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三)适用范围1.各种公司类贷款;2.资金充裕、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县级联社开展的社团贷款;3.因借款客户信息不充分、不对称,为规避信贷风险而向企业主等自然人发放且实际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四)资产负债准入规定县级联社办理公司类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争取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百分之二十五;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二、机构和人员设置(一)设置原则集中管理、审贷分离。(二)设置模式1.机关管理型2.具体操作型3.管理、操作混合型(三)机构职责1.负责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维护;2.负责信贷业务受理、客户调查、组织贷款申报材料、贷后检查和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3.负责客户评价和额度授信工作;4.负责实施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5.负责及时归集整理客户信息资料,建立客户管理档案和业务管理档案;6.负责风险信息反馈并具体落实风险防范措施;7.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任务。(四)人员设置31.人员名称:客户经理或信贷员;2.人员编制:根据具体业务规模选拔配备,可参考每20户客户或每3000万元贷款配备1名客户经理的标准。3.人员标准:熟悉微机操作,了解企业财务知识,知晓基本经济法律常识,道德品质优良,具有一定信贷工作经验,通过省联社上岗考试。(五)客户经理职责1.负责中小企业贷款客户营销工作;2.负责经办具体信贷业务,进行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价,撰写调查报告、组织相关审批材料;3.负责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对每笔贷款建立备查簿,做好贷后回访和跟踪检查,贷款(分期还款)到期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督促客户筹集偿贷资金,并要准确掌握和有效监控客户的还款资金来源;4.负责贷款卡状态审查工作,在贷款发放前通知企业征信负责人员登录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及征信系统查询客户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和回收时通知征信人员录入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及征信系统;5.负责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发现客户出现重大危机事件或潜在风险因素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及时研究相应对策,有效规避风险;6.负责收集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反馈客户需求,监测客户存贷款变化情况,建立营销项目档案库;47.负责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基本规定(一)借款人基本条件1.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较为稳定的管理人员;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4.资信状况良好,原则上在其他金融机构无贷款,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5.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该项目投资总额30%以上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该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属国家规定;6.贷款方式为信用和保证方式的,借款人客户信用等级须达到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企5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公民作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不超过三年的合法收入额。(三)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60%(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含)以上。(五)下列法人或其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2.企业法人的内设机构、职能部门;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2.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公民作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不超过三年的合法收入额。63.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60%(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4.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含)以上。5.下列法人或其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2)企业法人的内设机构、职能部门;(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抵(质)押物条件1.符合《物权法》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2.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3.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未设定其他物权;4.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5.市场价值稳定、足值,易于变现、保管和处置。(四)权力质押条件1.权利真实有效;2.权利人明确,不存在争议,未设定其他权利;3.未被冻结、保全。(六)抵(质)押物、权利质权的范围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7承包经营权;4.汇票、支票、本票;5.债券、存款单;6.仓单、提单;7.企业现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8.正在建造的建筑物;9.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10.以企业的生产设备、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将有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及产品、收费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抵押或出质的,需逐笔上报省联社咨询。(七)禁贷规定1.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2.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注:关系人是指信用社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四、贷款种类、期限、利率(一)贷款种类1.流动资金贷款2.项目贷款3.房地产地产开发贷款(二)贷款期限81.依据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信用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2.期限(1)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期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2)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3)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三)贷款展期1.展期申请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15日之前,向贷款中心申请贷款展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2.展期期限(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四)贷款利率1.利率档次贷款社根据不同的贷款品种和不同阶段的管理要求,在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贷款利率。2.利率方式(1)固定利率(2)浮动利率3.展期利率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计算。4.违约利率(1)逾期贷款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加罚50%,(2)挤占挪用加罚100%。五、操作流程(一)基本业务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客户评价→客户信用等级认定→额度授信→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二)信贷岗位流程客户经理调查→贷款中心负责人审核→县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县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市州联社、办事处信贷部门→市州联社、办事处贷款审查委员会→省联社信贷部门→省联社风险部门→省联社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六、申请和受理(一)客户申请101.申请提交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贷款社提出借款申请,也可以向客户所在地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信用社接到公司类贷款客户申请后,应及时将借款申请等有关资料转交贷款中心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2.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贷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二)受理贷款社接到客户信贷业务的申请后,根据准入标准初步判断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初步认定可受理的客户,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其申请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投资政策。对于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客户,应要求其提交相应资料(三)客户需提交的基本材料1.基本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贷款卡(证)(原件及复印件);11(6)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二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二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7)新设法人提交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9)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0)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11)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股东会(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12)产品订单、销售合同、海关证明以及纳税凭证等其他材料。2.项目贷款另行提供材料(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2)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3)环境评估报告;(4)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落实证明。3.房地产开发另行提供材料(1)项目开发建设批准文件;(2)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12(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6)开发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文件、其他资金来源到位的证明、项目实地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供水、供电、供气、防水、污水排放、绿化等公建设施的配套合同和相关资料;(7)拆迁许可证(涉及拆迁的);(8)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4.建筑安装另行提供材料(1)资质等级证书;(2)承建资格证书;(3)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安全资质证;(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5)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5.特种行业另行提供材料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四)客户需提供的担保材料1.抵押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1)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须提交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3(3)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政府批文等;施工方书面承诺(无论开发商是否拖欠施工商的工程款,施工商都要书面向贷款人承诺放弃抵押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已完工程进度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证明;已完建造面积超过总设计建筑面积的50%;开发商保证书(贷款到期前两个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2.第三人提供抵(质)押的另行提供材料(1)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非法人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书原件;(3)自然人:抵押人(出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作为抵押人(出质人
本文标题:公司类贷款(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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