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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项目部依据施工需要,向社会招用临时性或短、长期的各种劳务用工,经过与项目部签定劳务用工合同(或其它形式的承包工程合同)之后,劳务用工必须执行施工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作业。第二条项目部承担对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务工的管理责任。分包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务工接受、服从项目经理和项目部各部门的领导和管理。遵章守纪。第四条生产过程中,实行定额生产、限额用料等制度。第五条劳务分包队伍可依据项目部的生产计划和进度安排,自主编制月作业计划,并依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自主安排作业队内部的作业方式和劳动组织。第六条劳务分包队伍依据施工处有关分配办法,对取得的定额工资、计件工资、作业承包收入和劳务分包的净节余有全部受益和分配权。充分享有安全生产工作环境、条件以及劳动保护的权利。第七条劳务分包队伍和劳务工进场后,必须经过项目部安质部有关人员的各种施工安全知识和施工特点的学习,并进行本工种的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2同时经过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经项目部领导批准方准上岗作业。第八条劳务工上岗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职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安全等知识。第九条分包队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我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服从我单位管理、监督,并每月我单位报送安全生产信息。第十条我单位监督分包队伍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吸纳分包队伍参加安全活动,及时向分包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规定等,并监督贯彻执行。第十一条劳务工应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劳务工应认真参加各种技术交底的培训、学习,熟悉操作要领和安全要点。经过我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被考核人员名单和成绩必须报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我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审查分包队伍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3第十四条与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第十五条分包队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我单位安全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对不服从安全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二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队伍,应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立即与其终止合同,限期退场,并向上级汇报。第十七条严禁分包队伍将所分包的工程再行转包。第十八条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内容:1、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4、队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5、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情况;6、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第十九条劳务工在作业前要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才开始进行当班的作业。4第二十条劳务工在作业前要检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包括用品是否合格、是否按规定佩戴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劳务工在作业中要相互提醒、互相帮助,这有利于防止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二条劳务工在作业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接受,同时要向下一道工序交接清楚。第二十三条劳务工在施工现场要互相监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安全消防法规,严格用火制度,不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第二十五条遵规守纪,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令。第二十六条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遇到险情可撤离现场或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第二十七条搞好现场、生活区、宿舍卫生和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第二十八条同时要做到班前不准饮洒,酒后严禁上岗作业;当班不准离岗、串岗;当班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第二十九条劳务工在运营线上施工,必须有路工带领、严禁劳务工单独上线、上道作业。第三十条劳务工必须严格执行防止机车车辆伤害的“五必须、五不准”。5第三十一条劳务工必须严格遵守铁路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任意损坏铁路各种器材和设备。第三十二条切合实际,提出有利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合理化建议。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三十四条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中铁十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文标题: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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