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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3月8日制定的第203/2012号实施条例考虑到有机葡萄酒具体法则,现修改决定着欧盟委员会第834/207号条例实施细则的欧盟第889/2007号条例欧盟委员会,考虑到条约在欧盟的运作,考虑到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6月28日制定的关于有机产品和有机产品标签的第834/2007号条例,以及废除第2092/91(1)号条例,特别是第二项,第19(3)条,第21(2),22(1),38(A),和第40条,然而:(1)欧盟第834/2007号条例,特别是标题III的第4章规定了有机生产加工食品的基本要求。为了使这些基本要求得以实施,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9月5日制定了第889/2008号条例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作出了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有机产品和有机产品标签的第834/2007号条例的实施细则,其中涉及有机产品、标签和控制方面的内容。(2)生产的有机葡萄酒的具体规定,应订明在欧盟的第889/2008号条例中。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2日制定的第1234/2007号条例中提到要建立一个农产品市场的共同的组织,并对某些农产品做出了具体规则,那么这些规定也要适用于葡萄酒行业的产品。(3)葡萄酒的加工需要在明确界定的条件下,利用某些产品和物质作为添加剂和加工辅料。为此,欧盟进行了一个名为“有机葡萄酒种植和葡萄酒酿造:为了提升有机葡萄酒质量而发展的环境与消费者友好型技术以及其科学依据的法律框架”(也被称作“Orwine”)联合研究,则使用这类产品和物质要按照欧盟第834/2007号条例。(4)这些作为添加剂和加工辅料的产品和物质,应按照对关于葡萄酒分类、酿酒工艺及应用限制的欧盟第479/2008号条例做出实施细则的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7月10号制定的第606/2009号条例,从农产地的新鲜原料中提炼出来。只有这样,这些原料才可能以有机的形式被出售利用。为了促进市场需求量的提升,应该优先利用从通过有机种植生产的原料中提取出来的添加剂和加工辅料。(5)欧盟水平的葡萄酒的生产工艺与技术是按照欧盟第1234/2007号条约及其由欧盟第606/2009号条约规定的实施细则与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7月14日制定的第607/2009号条约。其中欧盟第607/2009号条例还规定了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识、传统术语、标签和某些葡萄酒行业产品介绍进行保护的欧盟第479/2008号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在葡萄酒制造过程中应用这样的工艺与技术可能与由欧盟第834/2007号条例规定的原理和规则,特别是第6条中提到的应用于有机食品的特殊原理不符。因此应该为某些酿酒工艺与技术建立一些特定的限制与约束。(6)被广泛使用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的一些其他工艺也可用于葡萄酒的酿造,但可能会这些有机葡萄酒固有品质的某些基本特质产生一定影响,不过目前还没有一种可供代替的新技术。这些工艺包括热处理、过滤、反渗透和离子交换树脂的使用。因此这些工艺应该被有机葡萄酒制造商掌握利用,但是要受到限制。对热处理、离子交换树脂技术和反渗透进行反复审查的可能性在必要时是不能忽略的。(7)在有机葡萄酒的制造过程中,可能会对有机葡萄酒的固有品质产生不良影响的工艺和技术应该舍弃,不予采用。这些工艺包括冷却浓缩、脱醇、用物理方法去除二氧化硫、电渗析和阳离子交换技术,它们会严重改变葡萄酒的成分组成,从而可能会对有机葡萄酒的固有品质造成不良影响。同样地,倘若有些化学物质也会对有机葡萄酒的固有品质造成不良影响,那在有机葡萄酒的酿造和加工过程中就不能添加利用这些物质。(8)着重关注下亚硫酸盐,Orwine研究表明,与无机葡萄酒硬性规定的二氧化硫最大允许含量相比较,欧盟的有机葡萄酒制造商明显降低了有机葡萄酒二氧化硫的含量。所以,是时候规定一个要低于无机葡萄酒允许的最大含硫量的标准来要求有机葡萄酒。不可避免的二氧化硫含留量取决于不同品种的葡萄,也取决于葡萄酒中某一特定的物质,尤其是糖含量。糖含量应作为规定有机葡萄酒二氧化硫最大允许含量标准的一个重要依据。然而,在某些葡萄酒产区,极端的天气条件可能会带来困难,不得不在酿酒过程中补充大量的亚硫酸盐,以使那年终产品的品质保持稳定。因此,如果遇到这样的天气条件,则应增加二氧化硫的最大允许含量。(9)葡萄酒是一种货架期较长的产品,并且有些葡萄酒在其上市销售之前,人们会习惯性地将它们置于桶或其他大容器中储存很多年。。。。。。。。。。。。。。。。(10)有些贮藏葡萄酒的制造加工工艺已经符合欧盟有机葡萄酒法规。特此说明,为了使本条例生效之前和之后所生产的有机葡萄酒之间能够较为公平的竞争,只要其符合欧盟有机葡萄酒法规,就应允许其使用由欧盟第834/2007号条约第25(1)条法规规定的欧盟有机产品标志,该标志自2010年7月1日起被称为“欧盟有机标志”。倘若不是这种情况,但是葡萄酒的生产工艺又符合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第2092/91号条例和欧盟第889/2008号条例修正之前的规定,则这些葡萄酒应该标以特殊的“此葡萄酒采用有机葡萄酿造”字样,而不能使用欧盟有机标志。(11)综上缘由,对欧盟第889/2008号条例作出相应地修正。(12)本法规规定的具体措施与监管委员会的意见相一致。已被采纳的规例有:第1条对欧盟第889/2008号条例作出如下修正:(1)对标题III作出如下修正:(a)第27(1)条的引语被以下内容取代:“鉴于欧盟第834/2007号条款中第19(2)b条,仅以下物质能用于有机食品的加工,但有机葡萄酒除外,第3a章的规定应与此相符:”(b)插入新的第3a章:第3a章针对葡萄酒作出的具体规则第29b条包括1本章对欧盟第1234/2007号条例中第1(1)(1)条涉及的葡萄酒的有机生产做出了详细的规定。2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和第607/2009号条例,除明确禁止外,都应该在本章中得到应用第29c条某些产品及物质的使用1鉴于欧盟第834/2007号条例中第19(2)a条,应当用新鲜的有机原料进行葡萄酒的酿造。2鉴于欧盟第834/2007号条例中第19(2)b条,仅附录VIIIa中列出的产品和物质可被用于葡萄酒的制造,包括葡萄酒的酿造与加工过程,同时还会受到欧盟第1234/2009号条例尤其是附录IA中规定的限制。3在附录VIIIa中列出的符合欧盟标准并标以星号的产品和物质均是从新鲜的有机原料中提取出来的。第29d条酿酒工艺及限制条件1在遵守第29c条和该条的第2至第5段标明的具体禁令和限制的前提下,只有符合欧盟第1234/2007号条例中的第120c条和120d条与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中的第3条,第5至9条和第11至14条以及它们附录中规定的限制条件的酿造工艺、加工过程和处理方法在2010年8月1日之前是可用的。2以下酿造工艺、加工过程和处理方法是被禁止的:(a)根据欧盟第1234/2007号条例的附录XVa中B.1部分的第(c)点,通过冷却进行局部浓缩。(b)根据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的附录IA中第8点,通过物理方法去除二氧化硫。(c)根据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的附录IA中第36点,通过电渗析的方法来确保葡萄酒中酒石酸的稳定性。(d)根据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的附录IA中第40点,对葡萄酒进行局部脱醇处理。(e)根据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的附录IA中第43点,采用阳离子交换剂的处理方法来确保葡萄酒中酒石酸的稳定性。3以下这些酿造工艺、加工过程和处理方法在相应的条件下是允许的:(a)根据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的附录IA中第2点,若进行加热处理,则最高温度不能超过70℃。(b)根据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的附录IA中第3点,无论有没有惰性过滤剂的离心和过滤,其孔径须小于0.2μm。4以下这些酿造工艺、加工过程和处理方法在2015年8月1日之前应经过委员会的反复测试,已决定是逐步淘汰还是进一步限制:(a)根据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的附录IA中第2点,进行加热处理。(b)根据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的附录IA中第20点,采用离子交换树脂的方法。(c)根据欧盟第1234/2007号条例的附录XVa中B.1部分的第(b)点,进行逆向渗透。5欧盟第1234/2007号条例与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中涉及酿造工艺、加工过程和处理方法的任何修正项,只有采取必需的措施使由欧盟第834/2007号条例的第19(3)条关于有机产品的规定得以施行后,才可以被应用。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根据该条例中第21条进行评估。(c)对第47条作出如下修正:(i)在第1段中补充第e点“(e)如果一个欠收年的异常气候条件导致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有机葡萄酒因为被大量的细菌和真菌感染,使其清洁、卫生的良好状态恶化,而迫使葡萄酒制造商使用比往常年用量更多的二氧化硫来达到与往常年葡萄酒品质基本一致的终产品。”(ii)第2段则被以下内容取代:“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个体经营者应记录发生以上例外情况时二氧化硫使用的证明文件。倘若发生这种情况,并且按照第1段中的第c点与第e点经授权的成员国应当通知对方和委员会。”(2)对标题V作出如下修正:(a)在第94(1)条中,增加第(d)点“(d)经批准后的一个月内,以上例外情况经各成员国按照第47条中第1段的第c点和第e点进行授权。”(b)在第95条中,第10a段被以下内容取代:“10a.至于葡萄酒行业的产品,第8段中提到的过渡期于2012年7月31日截止。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092/91号条例或欧盟第834/2007号条例,2012年7月31日之前生产的葡萄酒可继续上市销售,直至库存耗尽,但需满足以下标签要求:(a)若葡萄酒的制造工艺符合该条例标题II的第3a章内容,便可使用由欧盟第834/2007号条例第25(1)条规定的欧盟有机标志;(b)经营商们至少应保持他们开始出售有机葡萄酒五年之内的欧盟有机标志的使用记录,其中包括葡萄酒的公升数、每一种葡萄和每一年的信息;(c)这段第(b)点中提及的记录对于有些葡萄酒而言是不可行的。这样的葡萄酒只有符合该条例中除标题II第三章以外的规定,才能被标明‘此葡萄酒采用有机葡萄酿造’;(d)凡是被标明‘此葡萄酒采用有机葡萄酿造’的葡萄酒不能使用‘欧盟有机标志’。”(3)在该条例中插入新的附录:附录VIIIa第2条该条例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公布后的第三天生效。该条例于2012年8月1日开始实行。该条例具有全面的约束力并且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2012年3月8日,布鲁塞尔(比利时首都)完成附录附录VIIIa第29(c)条规定的可作为有机葡萄酒添加剂或加工辅料的产品和物质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的附录IA规定的处理方法产品或物质的名称欧盟第1234/2007号条例和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规定的具体限制条件第1点:使用增氧机或增氧空气、气态氧第3点:离心和过滤珍珠石、纤维、硅藻土只能使用惰性过滤剂第4点:使用惰性气体或隔离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第5、15和21点酵母菌(1)第6点磷酸铵、盐酸硫胺第7点二氧化硫,钾硫酸氢钠或钾焦亚硫酸钠(a)根据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附录IB的A部分中的第1(a)点,红葡萄酒的二氧化硫含量不应超过100mg/L,且残留糖含量不应超过2g/L;(b)根据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附录IB的A部分中的第1(b)点,白葡萄酒和桃红葡萄酒的二氧化硫含量不应超过150mg/L,且残留糖含量不应超过2g/L;(c)根据欧盟于2010年8月1日制定的第606/2009号条例附录IB的规定,其他所有葡萄酒的二氧化硫含量每升应减少30mg。第9点酿酒使用的木炭第10点食用明胶(2)从小麦或豌豆中提取的植物蛋白(2)云母(2)鸡蛋白蛋白(2)单宁酸(2)酪蛋白酪酸钾二氧化硅皂土果胶酶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的附录IA规定的处理方法产品或物质的名称欧盟第1234/2007号条例和欧盟第606/2009号条例规定的具体限制条件第12点:酸化乳酸L(+)酒石酸第13点:脱酸L(+)酒石酸碳酸钙中性酒石酸钾碳酸氢钾第14点:添加剂地中海白松树
本文标题:欧盟有机葡萄酒法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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