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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预防与管理1、医院各科室及部门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强化医疗安全责任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运转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体制和质量控制体系,严防各类医疗事故的发生。2、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树立以质量为生命的指导思想,把医疗质量管理作为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领导组织,认真加强对医疗、护理质量的控制和管理,保障正常医疗工作的开展,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要重点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医院职能科室,应对三级查房、三级医师负责制等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4、医院将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和控制医疗成本等质量环节,作为加强医院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相关临床、医技科室必须将其纳入诊疗常规予以严格执行。5、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开展“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增强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组织全员参与质量控制活动。6、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制度,认真落实《湖北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切实加强病历质量控制,按要求开展病历评审。7、各级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突出诊疗行为的合理性、规范性。8、医务人员应认真选择正确的诊断治疗手段,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尽量避免医疗风险,严格执行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积极预防各类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追究与处罚1、责任:医院在坚持和完善院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医院领导(包括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等)及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负责制,对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科室主任、护士长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工勤和行政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直接责任。2、处罚:发生事故或纠纷,视其性质,给予相应处罚。1)、医疗技术事故:属于个人技术欠缺,没有违反医疗原则。导致的事故纠纷,纠纷事故相关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10%;5000元以上的院委会讨论决定;2)医疗责任事故:属于责任心不强、没有违反医疗原则或违反工作纪律及院内各项管理制度,导致的事故纠纷,纠纷事故相关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个人承担50%;5000元以上的院委会讨论决定;3)、科室未按规定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控制体系的,管理松懈、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导致的纠纷事故,除责令该科室限期改正外,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按责任事故标准科处罚,责任依次划分为科主任50%、护士长40%、责任人10%。4)、与医疗行为无关的责任纠纷个人全额承担相关费用;5)、行政处罚:技术纠纷事故不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纠纷事故承担行政处罚,视情节责任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检讨、停岗、转为试岗或延长试岗等处罚,年度内不得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6)、护工及其他非一线科室参照执行。******医院2016.03
本文标题: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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