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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纠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诉讼纠纷处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诉讼纠纷(含仲裁,下同),包括以集团股份公司、公司或者各单位作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各类案件。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作为公司诉讼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诉讼纠纷案件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完善诉讼纠纷预警机制。各单位应当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和诉讼纠纷隐患排查;对于可能引发诉讼纠纷的,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做好证据材料收集工作,分析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和规避方案。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尽量避免发生诉讼案件为原则,协商解决各类纠纷。第六条各单位需要提起诉讼或上诉的,应提前准备好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资料,及时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或期限届满前提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并为决策和办理留有一定时间。公司法律事务部收到前款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充分可以胜诉的,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后及时起诉;对不利于公司的,应当向公司领导汇报和向有关单位说明,建议采取其它解决方式。第七条各单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并于3日内将上述法律文书和证据资料及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公司法律事务部。第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收到以公司或者各单位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第九条诉讼纠纷案件一般由纠纷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公司法律事务部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一)纠纷责任单位不能明确的。(二)重大诉讼纠纷。(三)公司领导要求或者法律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第十条纠纷处理单位应当及时拟定案件处理方案,确定案件承办人。重大诉讼纠纷案件,由公司分管领导或者总法律顾问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集体讨论后确定案件处理方案。第十一条案件承办人一般应为公司内部人员。需要外聘律师代理的,纠纷责任单位应指定本单位人员参与处理,并负责与外聘律师及公司法律事务部的日常联络。第十二条纠纷处理单位应及时确定案件代理人选,一般应在距开庭日期至少5日前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诉讼授权委托申请,具体要求按照公司《授权委托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诉讼代理人应当仔细分析案情,收集整理证据,尽责完成委托代理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展。诉讼代理人认为应当修改案件处理方案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按照协商同意后的方案处理。发生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和解、司法鉴定等重大事项,诉讼代理人应当当即报纠纷责任单位和公司法律事务部。未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至少每3个月报一次案件进展。第十四条诉讼纠纷处理期间,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如实向案件承办人介绍情况,协助调查案件事实。第十五条诉讼纠纷处理期间,公司各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向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提供有关证明、书面签证、往来函件和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纠纷责任单位应当在对外提交证据前,将证据材料送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未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与诉讼纠纷有关的任何材料。第十六条对外聘律师协助处理案件时需提供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只能提供复印件,原件应由我方参与处理的人员负责保管。因开庭审理时必须使用原件的,应由我方人员监督使用并及时收回。第十七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等)时,纠纷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八条纠纷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如认为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应该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请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法院未裁定中止前,应继续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第十九条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的,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协助义务。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由纠纷责任单位承担。纠纷责任单位被撤销的,由接收单位承担;没有接收单位的,则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诉讼纠纷处理结束,案件承办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交书面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基本案情,包括当事人、案由、涉案标的额、主要事实、诉讼请求等。(二)分析及处理。(三)处理结果。(四)建议与意见。第二十二条诉讼纠纷案件办理完毕,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整理案件材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案卷归档应当包括如下文件或材料:(一)起诉材料、应诉材料或其他法律文书。(二)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原件退回责任单位)。(三)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四)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五)结案报告。第二十三条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应由法律事务部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有关机构或人员使用。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各单位诉讼纠纷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定期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上报公司诉讼纠纷。第二十五条纠纷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诉讼纠纷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报送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于缺乏诚信及恶意诉讼的纠纷对方当事人,应当建议公司列入诉讼黑名单。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汇总和发布诉讼黑名单。对于列入诉讼黑名单的单位或者个人,严禁各单位与其交易。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当对诉讼纠纷处理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提出加强企业管理、防控法律风险的建议。第二十八条因诉讼纠纷导致公司总部银行存款被冻结或扣划,该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处理,尽快解除冻结或扣划,同时该单位必须按执法机关冻结或扣划金额归还公司总部。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一)收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二)隐瞒或者捏造事实,不如实向公司汇报情况。(三)未及时确定案件承办人或代理人选。(四)重要证据遗漏。(五)证据或者案件材料丢失。(六)错过诉讼时效或者上诉、申请复议、申请执行等诉讼期间。(七)未按时参加开庭或者其他诉讼活动。(八)未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九)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者扣划。(十)未及时将诉讼纠纷有关材料报送审核或者备案。(十一)其他工作失误致使公司利益或者形象遭受损失。第三十条在诉讼纠纷处理中积极设法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效果明显的,由公司酌情予以奖励。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诉讼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法院受理的。(三)群体性诉讼或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的。(四)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涉外诉讼。(五)其他涉及公司或者所属各单位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诉讼纠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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