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康德和他的法哲学思想伊曼努尔·康德(ImmanmuelKant,1742-1804)目录人物简介人物生平哲学思想及成就法哲学思想人物简介启蒙运动时期德国著名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开启了德国唯心主义、康德主义等流派,其哲学被称为“批判哲学”,著作有“三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法的哲学原理》等,在哲学、宗教、伦理学、天文学等领域都有所贡献,被认为是继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后,西方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人物生平1724年4月22日,康德诞生于格尼斯堡1732年秋季,康德进入腓特烈中学1740年,在哥尼斯堡大学注册1755年出版《自然通史与天体理论》,并任哥尼斯堡大学讲师1781年出版《纯粹理性批判》1788年出版《实践理性批判》1790年出版《判断力批判》1795年出版《永久和评论》1797年出版《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知识》1804年去世哲学思想及成就提出了“三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发动了一场哲学领域内的哥白尼革命,结合了经验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认识,主要关注认识论和形而上学问题。在康德之前,唯理论和经验论持续了几百年的论战,最终无法较好解决知识的来源问题。康德的先验哲学则调和了经验论与唯理论,结束了这场耗时长久的哲学之争。,彻底扭转了西方哲学的发展方向,使哲学深入到了一个新的理论维度。法哲学思想一、权利的概念和分类二、私法理论三、公法理论权利的概念和分类完整的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私法理论两种意义的占有:感性的占有:可以由感官领悟的占有,理解为实物的占有;理性的占有:可以由理智来领悟的占有,理解为纯粹法律的占有。类似于现代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分。占有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物,行为和相互关系。私法理论自然状态和文明社会的角度论述占有制度:在自然状态下,占有只能是临时的或者暂时的占有;只有在文明社会中或法律状态中,有了公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才能绝对的或有保证的占有。一个单方面的意志对一个外在的因是偶然的占有,不能对所有人起到强制性法规的作用,因为这可能侵犯了与普通法则相符合的自由。所以,只有那种公共的、集体的和权威的意志才能约束每个人,因为它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安全的保证。私法理论获得财产的方式:物权、对人权、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物权:为我和所有其他人共同占有的物,通过原始的或派生的方式一个人试用该物的权利。对人权:指占有另外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即通过我的意志,去规定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去做出某种行为的力量。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把一外在对象作为一物去占有,而这个对象是一个人,专门涉及家属和家庭的权利,如婚姻的权利,父母的权利,家庭成员的权利等。公法理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在一个法律的社会状态能够公开建立之前,单独的人是不安全的,因此人们必须离开自然状态,和相互往来的人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共同服从公共强制性法律,从而取得一个强大外部力量对其占有的保证。公法理论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其它一切权力都从此权力中产生。三者之间是相互协作,相互补充又相互从属的关系。国家最高权力与人民的关系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人主政政体,贵族整体和民主政体。一人主政政体是最简单的政体,也是最危险的政体。真正的共和国是也只能是由人民代表的系统构成。公法理论宪法上的重要权力:(一)、最高权力的权利、叛国、废除、革命和改革(二)、土地权、征税权、财政、警察和检查。(三)、对穷人的救济。(四)、委派官吏权和授予荣誉的权利。(五)、惩罚和赦免的权利。公法理论民族权力包括:开始作战的权利,战争期间的权利,战争之后的权利。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有:第一,要求本国臣民去进行战争的权利。第二,向敌国宣战的权利。第三,战争期间,一个被迫作战的国家可以采取各种抵抗方式和防卫手段。第四,和平的权利。公法理论各民族之间的自然状态,正如各个人之间的自然状态一样,是一中人民有义务去摆脱的状态,以便进入法律的状态。当国家与国家联合成一个普通的联合体的时候,这种联合与一个民族变成一个国家相似。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建立一种真正的和平状态,各民族永久和平和最终目标才能实现。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反复的思索,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康德墓志铭谢谢观赏!
本文标题:康德法哲学思想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8078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