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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解读(参考)序号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可以佐证的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年检纪录;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有关单位/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或荣誉证书等;(2)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自己做的财务报告(勉强);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工作流程;相关的证明材料等;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实施中标所需求的硬件型号等;(2)以前类似相关中标通知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税单/转帐纪录/税局收据或证明/纳税信用评级等;(2)地税扣社保收据/社保局证明等;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经营重大违法声明/检察院证明等;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兜底条款,结合标书要求具体情况定(也可以无佐证材料);备注:原则保持快、宽、松
本文标题: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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