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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书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加快推进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诚信自律,逐步建立企业诚信经营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单位公开向社会承诺: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不违背社会公德。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不搞不正当竞争,严格履行承诺,信守合同。三、加强企业管理,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培育诚信经营和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四、依法纳税,自觉参加各类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六、自愿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注:1、《信用承诺书》在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填写。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注销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本文标题: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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