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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总部及优惠政策总部及优惠政策刘溢垒刘溢垒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20092009.09.09LOGO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不同存在形式(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型–管理型–研发中心–经营性/融资租赁公司•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LOGO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主要法律法规•沪府发〔2002〕24号《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沪经贸办「2003」102号《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贸审批[2003]823号《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暂行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商务部令[2004]22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资函[2009]2号《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浦府[2002]182号《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外高桥保税区关于鼓励营运中心发展的通知》•《浦东新区关于跨国公司“营运中心”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扶持政策》•上海汇发[2005]261号《关于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08〕28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办发〔2008〕50号《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财企[2009]8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LOGO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主要法律法规(续)•外经贸资发[2000]第218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浦府[2000]38号《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浦科[2003]34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浦科[2003]78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浦府[2005]293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财税〔2009〕63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沪科合(2009)031号《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LOGO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基本情况(截止2009年7月)•2009年以来,上海总部经济保持持续增长,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40家、外商投资性公司183家、外资研发中心184家。•1-7月,浦东新区新获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数量为5家,至此,历年累计120家,占全市的50%。浦东新区上海市新区所占比例投资性地区总部5912447.5%管理性地区总部6111652.6%总计12024050.0%LOGO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一、申请主体外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认定地区总部。二、申报条件(一)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三)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三、地区总部的职能(一)投资经营决策;(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六)员工培训与管理。(七)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政策源引:沪府发〔2008〕28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LOGO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上海市优惠政策要点(自2008年7月起执行)1、开办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2、租房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4、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政策源引:沪府办发〔2008〕50号《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LOGO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浦东新区优惠政策要点1、一次性补贴。设立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引进且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2、三免三减半。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3、房帖。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1.5%的补贴。浦东新区与上海市优惠政策的衔接按照“从优不重复、不叠加享受、总量扣除”的原则1、开办资助和奖励,将市级政策的新区负担部分,与新区三税形成地方部分补贴相对应,每年抵扣。2、对新区政策享受期已届满,经认定后可享受市级奖励政策的,则按市级政策落实(包括新区负担部分)。3、既适用市级租房资助,又适用新区政策的,相对应,从优享受。政策源引:浦府[2002]182号《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LOGO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如何确定优惠政策开始时间?•对增加值、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的补贴,自首次经营之日起连续计算实施;对利润总额的补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实施。•房租补贴自符合规定的收入、面积等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政策。•如扶持对象需取得有关部门认定批复的,则自批复之日起享受政策。资金具体负担办法•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开办资助和奖励资金,市财政负担40%,区县财政负担60%;租房资助资金,由区县财政全额负担。•市直属税务局征管企业:开办资助、奖励和租房资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政策源引:沪财企[2009]8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LOGO案例:以一个新设立的投资性总部为例:开办资助总额500万元,第一年200万元奖励资助总额;对地区总部奖励1000万元的,第一年400万元总额。市级负担部分新区负担部分新区原有补贴差额处理当年三税地方部分经计算:不足120万元在下年度扣除开办费80万元120万元超过120万元新区财政补足当年三税地方部分经计算:不足240万元在下年度扣除奖励160240超过240万元新区财政补足奖励(已享受完毕新区政策)160240新区财政全额补贴租金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方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LOGO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优惠政策的到期后如何延续享受政策?•优惠政策到期:2003年(含)之前认定的企业共28家,其中投资型地区总部24家,管理型地区总部4家。根据《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部分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可能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优惠政策的延续:优惠政策到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延续的方式继续享受政策。对营业额满足一定条件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型地区总部: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管理型地区总部: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LOGO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区扶持政策要点功能区优惠政策将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确定。1、企业存续期间,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中归入功能区域部分的XX%返还给企业;2、企业存续期间,公司所有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归入功能区域部分XX%返还给企业。功能区对区域内人力资源的扶持对经认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其高管和员工自认定之日起,可按照以下比例获得个税返还:政策源引:《功能区域人力资源扶持暂行办法》高管其余员工自认定之日起前两年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100%个人所得形成功能区财力部分100%以后年度个人所得形成新区财力部分60%个人所得形成功能区财力部分60%LOGO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区对区域内人力资源的扶持(续)对下列扶持对象将给予不超过企业年度形成功能区地方财力30%-80%的个人所得税返还。•金融服务业和金融投资业•航运业和海事服务业•大宗贸易销售业•大型商业服务业•知名人力资源管理业•知名中介服务咨询业•旅游会展文化传媒业•信息服务科技开发业•其他大型和重点项目其中:对新引进企业的返还不超过企业经营所得形成功能区地方财力的30%-40%;对存量企业的返还不超过企业经营所得形成功能区地方财力的60%-80%政策源引:《功能区域人力资源扶持暂行办法》LOGO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新设研发企业(独立法人)还是内设研发机构(分公司或研发部门)?新设研发企业(独立法人)内设研发机构(分公司或研发部门)设立条件1.用于研发的投资不得低于200万美元;2.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与新设研发企业相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可以享受浦东新区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无LOGO研发中心上海市主要优惠政策•总投资额内自用科研设备,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科研设备及零备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税前按实列支;研究开发费用年实际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浦东新区优惠政策1.对各级技术开发机构给予80-500万元一次性补贴;2.增值税:新认定的独立研发机构增加值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3免3减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区财力部分2免1减半;新认定的新产品新区财力部分2免;3.营业税:新认定的独立研发机构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3免3减半;4.对于所得税,新认定的独立研发机构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3免3减半;5.研发费用:生物医药企业取得药物临床批件后,不超过50万元补贴;取得新药证书后,50-500万元临床研究费补贴;新药申报、监测5万元补贴。LOGO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海市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重要条件1.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3.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
本文标题: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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