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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包括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以及临时设施费。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市安监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技术规范,并给出各类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典型详细清单。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自身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参照前款所述典型详细清单,在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编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详细项目。第六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以招标文件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详细清单所列项目为基础,根据相关规定填报单价。中标后详细清单单价经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审查调整后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上述详细清单缺项的,投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补充项目及相应报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第七条直接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根据施工合同中编列的施工措施费清单项目,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为基础确定,其中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不参与下浮。采用抽签等方式定标且必须以招标控制价总价下浮确定合同价款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下浮。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要求创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中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中创建省级双优工地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际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在期中支付时按比例扣回。施工单位创建“五个一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相应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的金额、资金使用及支付计划、调整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超过1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共管制度。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合同价款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账户,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和资金全额到位凭证。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后15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额度不得低于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额度不得低于费用总额的30%。总包单位预付分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比例及时间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落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对所签认的费用应当及时予以支付。分包单位落实措施所发生费用由总包单位验收确认,具体程序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三条经验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已按阶段安全防护要求落实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可计量部分应当按实计量并予支付,不可计量部分可按约定办法或比例支付。未达到规定标准又未按期整改合格,或逾期落实未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或扣减相应项目费用,并由监理单位报告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现场临时设施费根据实施完成情况按实计量和支付。本条规定的应付款项在扣除预付款后按工程进度单独支付。已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的项目未实施的,不得支付相应款项。第十四条对已签认的费用,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不进入下一道工序,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十五条分包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包单位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总包单位可代为落实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相应扣除分包单位相关费用。对于同一时期、同一施工现场的非总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含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项目),其施工单位进场前应与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由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支付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费,参照实行分包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划入该项目原有共管帐户,经过总包单位支付,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总包单位应根据进度及安全措施验收情况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因总包单位未能按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导致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而造成损失的或其他影响的,总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监机构。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文明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或中标承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及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责令整改,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施工费是指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所涉人员安全而采取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用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视频监控的电子摄像设备的租用费用等。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费是指依照我市有关文明施工法规规章,为满足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需要所需的费用。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费是指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地周边环境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本办法所称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施工作业所必需的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用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搭建、维护、拆除费用或者摊销费用。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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