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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其相关专业工程的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13]4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296号)、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3]27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发承包阶段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签订及工程实施阶段的合同价款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工程计价争议处理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五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实施。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招投标阶段的清单及计价第一节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是表现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的名称以及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表格及其说明。第七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与招标文件一同发布供投标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它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不具有修改和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权力。第八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以下资料进行编制:1.《计价规范》及其相关专业工程的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计价办法和计价规定;3.本实施细则;4.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5.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资料;6.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7.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招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构成、发包方式及报价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文件报表的种类和格式等具体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所采用的表格种类和表式详见附件。第十条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提供与纸质内容相一致的电子招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和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报表格式。第十一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招标项目中单位工程的组成,施工现场情况、交通运输、自然地理条件等。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招标人应明确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项目内容及需要总承包人承担的职责。3.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工期、材料、施工等要求。5.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的要求。招标项目各类专业工程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取费计算基数和最低费率标准。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和数量。7.招标人要求总承包人提供总承包服务的内容。8.暂列金额的数量。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二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名称和描述项目特征时应符合《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要求,具体、准确、完整,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清楚。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一般应根据不同单位工程分专业编制。当费用计算程序或规费费率不同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不同专业工程分别编制;当费用计算程序和规费费率都相同时,单位工程内的不同专业工程可以纳入同一份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第十四条措施项目清单是表明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参照《工程量计算规范》中的措施项目表和浙江省现行计价依据内容规定列项。第十五条措施项目清单根据组成内容应分为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和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时,若其工程数量可以计算或有专项设计的,编制人必须按设计有关内容计算并提供工程数量;若其工程数量不能计算或没有专项设计的,编制人可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由施工单位结合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投标报价时自行填报数量和价格。组织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时,各项组织措施费用所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有关取费计价文件确定。第十六条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需补充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参照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补充或自行补充。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清单项目后。第十七条措施项目清单分为整体措施项目清单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清单。整体措施项目是指根据招标项目整体应考虑的措施项目,整体措施项目清单应分为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分别编制。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是指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各专业工程特点考虑的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也分为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分别编制。第十八条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应采用单价项目方式列项编制,清单项目参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方式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数量,以满足投标人报价的需要;措施项目中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应采用总价项目方式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编制。第十九条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模板项目应按以下原则编制相应清单:1.对于基础、柱、梁、板、墙等结构混凝土,其模板应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2.对于其他混凝土及附属工程混凝土项目,例如:混凝土找平层、混凝土散水、混凝土坡道,以及道路基层侧模、人行道混凝土基础、侧平石混凝土靠背等,其模板费用可包括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相应的混凝土清单项目中。3.不论模板工程是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单列,还是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相应的混凝土项目综合单价内,招标人都必须在清单编制说明或项目特征中予以说明。对于清单编制说明或项目特征中未说明的,模板工程按措施项目单独列项处理。第二十条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是必须保证的措施项目,招标文件应对此提出要求并提供详细的措施项目清单,供投标人报价。具体编制可参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见附件)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列项。第二十一条其他项目清单是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不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内的项目。其他项目清单参照下列内容列项: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出现未列项目时招标人可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的或者为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因素而预留的费用。拟建项目所需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造价的5%。2.总承包服务费指投标人(施工总承包人)对招标人(发包人)依法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提供的协调和配合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按照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相关内容规定列项。拟建工程有依法拟分包的专业工程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专业工程的名称、估算造价以及总承包服务的内容,以供投标人报价时考虑。拟建工程有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即甲供材料及设备)时,招标人应提供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3.计日工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价所需的费用。计日工表(表1-4-1)是其他项目清单中的计日工的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材、机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暂估数量。第二十二条规费、税金指政府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项目所含内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以及省、市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确定。当省、市级政府或省、市级有关权力部门对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增或减)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中的规费项目作出补充和调整。第二十三条主要工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由招标人提供并根据工程管理需要提出报价要求。招标人提供的价格表中列项不足的,投标人报价时可补充。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中开列的项目应属招标清单范围内的项目。第二十四条主要工日价格表(表1-5)编制时,由招标人列项供投标人报价。工种栏目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按一类、二类、三类人工类别列项,或按具体工种列项。第二十五条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表1-6)编制时,由招标人开列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编码、名称、规格和计量单位,供投标人报价。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指按规定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设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在材料(设备)价格表列出的主要材料应不少于10种(包括必须按要求列出招标人指定、提供和暂定材料),以便于投标人报价和专家评审。招标人指定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招标人提供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和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甲供”;某些材料的要求尚未明确只能暂定单价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暂定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暂定”。其余材料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的要求自行明确规格、型号和报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品牌。第二十六条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表1-7)编制时,由招标人开列主要机械设备种类供投标人报价。第二十七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中出现《工程量计算规范》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按《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列项,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补充项目的编码由《工程量计算规范》的专业代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该要求投标人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提供报价分析和消耗量计算分析。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对要求提供分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分析表式或文字要求,并明确投标人提交报价分析表的时间。招标人可参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由中标人于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前提交。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发出后的修正,招标人应以招标补充文件或招标答疑纪要的形式,将修正的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补充文件、答疑纪要具有对工程量清单修正的效力。第二节招标控制价第三十一条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具体情况计编制的工程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第三十二条招标控制价应依据以下资料进行编制:1.《计价规范》及其相关专业工程的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2.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计
本文标题: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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