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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郑政〔201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明确产业集聚区功能定位,抓好关键环节,完善体制机制,加大政策扶持,进一步加快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重大意义(一)准确把握产业集聚区内涵。产业集聚区是以若干特色主导产业为支撑,产业集聚特征明显,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以经济功能为主的功能区,具有“企业(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的显著特征,是促进“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构建“三大体系”(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按照总量规模和发展水平,主要分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3个层次。(二)进一步提高认识。近年来,通过实施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我市产业集聚区获得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主战场、招商引资的主渠道、承载项目的主平台、科学发展的主载体。但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仍存在布局较散、特色不明显、集约水平低、集聚效应弱、投融资平台建设滞后、配套设施功能不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不够等突出问题。当前,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保持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态势的现实需要;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区域竞争新优势的客观需要。全市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推进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二、进一步加强科学规划引导(三)加强规划衔接。各重点产业集聚区应按照构建现代产业、现代城镇和自主创新三大体系的功能要求,积极推进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要按照工业化城镇化联动推进要求,严格遵循产业集聚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三规合一”的原则,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区域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人口集聚、资源环境等因素,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集约经营、循环发展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等重大规划的主要内容实现精准重叠。(四)加强规划管理。省产业集聚区按照省有关要求完成各项规划。市重点产业集聚区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编制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完成专家论证、咨询评估或举行听证会等程序,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完成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产业集聚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严禁随意变更位置、扩大面积,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五)优化空间布局。按照产业发展和城镇体系规划要求,引导市区的产业集聚区环城区发展布局,形成环型产业带。引导县(市)及上街区的产业集聚区向“两轴一带”布局,“两轴”即郑汴洛、新郑漯两轴,“一带”即新郑、新密、登封产业带。三、进一步增强产业集聚效应(六)强化项目支撑。建立重点产业集聚区项目库。每年选择一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明确项目责任人,加强服务协调,实行项目代办制,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强化“三有”(有土地、有项目、有标准厂房)招商,通过积极谋化项目争取土地指标,建设标准厂房,引进项目,加快项目落地和开工建设。加强产业集聚区招商品牌建设,高水平策划招商概念,发布招商引资项目指南,采取专业招商或专题招商,创新招商方式,加大项目推介力度,重点推进优势产业、产业链、产业集群招商,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招商质量和水平。重点产业集聚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规模较大的招商活动,引进5个以上投资超亿元的项目。(七)明确产业定位。市城区的产业集聚区要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外向型产业,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辐射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县域的产业集聚区要发挥比较优势,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与大型骨干企业配套的产业,不失时机的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八)加快品牌提升。提高特色品牌产业集聚区创建标准,加大财政奖励力度,每年确定培育重点,力争到2015年创建15个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品牌产业集聚区。积极开展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通过典型引导、示范带动,有效促进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节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着力增强集聚效应,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九)积极推进整合。支持跨区域、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企业在集聚中重组,鼓励相邻的产业集聚区在协调中整合,按照拉长产业链条,突出产业特色的原则,有效整合资源,对引进项目统一布局,实行“一区多园”,避免产业趋同和重复建设。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列入市重点的产业集聚区的数量不超过2个。(十)推进产城融合。强化市区和县域产业集聚区的城市功能,按照产城融合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产业基础、人口和资源环境、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功能定位,重点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控制在3个以内。支持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产业配套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科技研发、商务及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建设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人居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功能区。四、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区域和产业发展规划,每年筹备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投入,统一建设道路、电力、燃气、供排水、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实现资源共享。集中建设污水处理厂、热力联供等高效能公共设施。广泛采用建筑节能、节水等技术,鼓励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资源利用,实现建设成本低、生产效率高、经济收益大、环境保护好的工业发展目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外资、民资和社会资本采取BOT(基于基础设施特许权的“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模式)、BT(投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移交”投资模式)、PPP(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等方式,投资建设集聚区基础设施。强化城市现有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衔接。(十二)加快公共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产业集聚区引进和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服务机构,提升配套服务能力。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加快建设面向产业集聚区企业和项目服务的信息、培训、物流、文化娱乐等公共平台建设,特别要切实加强科技、人才、劳动用工、餐饮、职工公寓、职工培训、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建设。(十三)创新开发机制。鼓励产业集聚区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市场化开发机制,积极吸纳国内外资本和民营企业投资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市场机制建立产业集聚区投资基金,吸引各类金融资本加快集聚区开发建设。(十四)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深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和鼓励发展潜力大、具备条件的重点产业集聚区完善或组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采取政府扶持、企业股份制合作方式成立集聚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高企业信贷担保能力。(十五)支持多渠道融资。支持产业集聚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发行债券、中期票据、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多渠道融资。积极与金融机构联系,将重点产业集聚区列入市主要金融部门授信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银、区(及区内企业)洽谈会,争取信贷支持。(十六)加快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重点产业集聚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创业中心、研发中心(含重点实验室)等各种创新载体。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公司、大集团在产业集聚区建设技术和研发平台。鼓励产业集聚区整合区内现有企业研发平台的技术力量,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原则上,每个重点产业集聚区都要规划建设一个行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十七)加快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产业集聚区建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机构,为产业集聚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优良服务。(十八)加快人才培育引进。建立完善以专业培训、专家指导、选派挂职、人才引进相结合的集聚区人才培育引进机制。支持开展面向集聚区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培训,加快开通集聚区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和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鼓励采取组织专家组巡回服务指导、选调优秀后备干部和专业人才挂职等方式,提高集聚区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十九)加快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开展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活动,研究制订意见,选择试点,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方式创新、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创新、产业集聚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力争到2015年,培育10—15个创新型产业集聚区。五、进一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十)提高项目入驻门槛。进入重点产业集聚区的项目,投资强度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原则上,重点产业集聚区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20万元,每亩产出销售收入不低于80万元,产出税收不低于5万元;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每亩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150万元,每亩产出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产出税收不低于8万元。(二十一)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重点产业集聚区要严格按照项目投入产出强度供地,原则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无污染型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重点产业集聚区要建设公共标准化厂房,容积率必须达到1.6以上,建设密度不低于35%。(二十二)优先开展规划环评。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产业集聚区环评管理机制。在编制发展规划时,同步开展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明确项目准入条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可在5年内分期实施;对无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单一且有成熟治理技术的项目环评,进一步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由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优先为符合区域污染减排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的入驻项目配置环境总量指标。积极探索并实施区内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环境总量指标的高效利用。(二十三)落实生态环保措施。重点产业集聚区要全面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建立节能减排目标,严把新建项目环保准入关。严格控制能耗高、污染重、废物难处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进入产业集聚区;加快淘汰产业集聚区内现有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严格限制三类工业项目进入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产业集聚区。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努力实现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设“生态型”产业集聚区。(二十四)加快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选择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依托产业链条进行产业布局,形成企业间的生态产业网络。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产业集聚区积极申请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力争2015年建设5个市以上循环经济示范产业集聚区。六、进一步健全政策扶持体系(二十五)财政奖补政策1.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当年发展形势良好,成绩突出的重点产业集聚区和为产业集聚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2.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循环经济示范集聚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3.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总体规划按要求编制、批复并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4.对产业集聚区建立的经省及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经审核,市财政按其专项设备(含配套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产业集聚区建立国家级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市政府将“一事一议”给予特别
本文标题: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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