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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
—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渝工商发〔2010〕30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各区县局、直属局,市局有关处室: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34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确立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国富转民富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增进社会和谐、增加全市经济总量、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激发民间活力和全民创业热情、实现科学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2—部门和发展微型企业的牵头责任单位,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肩负着牵头完成全市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的重任。全系统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在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辜负市委、市政府的重托,切实增强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二、切实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一)放宽微型企业申请准入和资金使用条件1.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持毕业证、下岗失业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可申请创办微型企业。证件遗失的,可凭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局、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2.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3.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3—4.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凭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可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申请以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进入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微型企业。5.获得国家专利技术、在行业领域有特长或知名度、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6.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可直接到工商所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相关资料由工商部门定期交当地文广新局、经信委备案。7.创业评审结束后,微型企业经辖区工商所实地巡查签署意见,即可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购买设备、加盟费、采购货品等生产经营方面。(二)降低微型企业核准登记门槛8.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自有的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申请注册登记时,登记机关可以只收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企业在成立后变更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补—4—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同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9.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合法经营的市场内的,可以凭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10.微型企业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与核名申报不一致的,只要申请人实际出资金额与《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出资金额”栏目所载明的一致,且“九类人群”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0%,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不需修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相关事项。11.已预先核准名称的微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因故需要修改名称或者改为申办普通企业的,可以报名称核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名称,重新申报核名。12.微型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经营项目,其中既有前置许可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并且前置许可项目不是企业名称表明的主要经营项目的,在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之前,可以先登记一般经营项目,核发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许可后,再变更企业经营范围。13.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再—5—重新登记注册。对于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其经营范围可根据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或“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对于既开展网下经营又兼有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且网上的经营范围没有超出网下的,也可只按网下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14.放宽微型广告企业经营主体登记条件。突破《重庆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广告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6〕3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微型企业,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招牌、字牌、灯箱、展示牌、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充气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代理报刊广告、影视、广播广告”。(三)依法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职权15.对年检中发现微型企业有逾期申报年检等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罚款。16.对微型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广泛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着力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市场违法,提高执法效能。—6—17.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立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测体系,在微型电子商务企业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联系点和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采取行政建议、劝告、提醒、警示、辅导、协调、培训、调解、约谈、走访、公示等多种方式,促进微型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18.建立与辖区微型企业的联系机制,加强与各行业、各领域微型企业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市场违法行为社会防范机制。19.依托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库,开发微型企业信用功能模块,征集、记录微型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为微型企业信用监管、查询、评价等应用需要提供数据支持。20.帮助微型食品流通企业建立食品质量自检机构,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开展经营食品自检活动,主动防范食品事故风险。协助微型企业委托有检验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食品质量检测。21.督促微型企业建立健全产品销售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法定义务,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日常监管中发现微型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告知微型企业,并在后续处理中积极帮助微型企业进行整改,促进微型企业主动规范、自我完善和不断—7—提高。(四)强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措施22.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服务,指导创业者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类型,协助创业者准备注册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对微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在受理当日核准办结。23.帮助微型企业树立自主创新的品牌意识、加强商标注册的保护意识和正确使用商标的法律意识。对新成立的微型企业,指导其尽早申请商标注册,获得专用权保护;对规模较大,经营较好的微型企业,指导其对将来可能涉足的行业先行注册商标,扩大保护范围。24.依托“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重庆企业信用网”、“重庆中介网”等网站,加强微型企业宣传,免费发布微型企业产品和服务信息,搭建微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25.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和广告公司的专业人才申办微型广告企业。积极组织微型广告企业申请者到大型广告经营企业实习、培训。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与各类媒体以及大中型广告企业进行业务对接,以大带小,促进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参加市内外广告创意设计大赛,提升创意设计水平。26.结合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培训,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农村微—8—型中介企业人员培训,对有申办农村微型中介企业需要的人员及时开展入门引导培训;对已经申办成功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的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加大市场营销、经纪知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增强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的市场意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27.确定一批重点微型企业,采取专人定点的方式开展合同帮扶,帮助微型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签约行为。制定《微型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评价推荐规则》,对信誉度较高、确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进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发挥动产抵押融资的职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开展银企对接,为微型企业搭建融资平台。28.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助推“两翼”万元增收工程中的作用,大力支持“两翼”区县和农村微型企业的发展,引导大型商业企业到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直接采购农林产品,支持区县局组织开展农林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的产销对接活动。引导微型企业参与大中型全市性品牌会展活动,推动微型企业产品拓展产品销售市场。29.在食品流通领域微型企业中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指导食品流通中微型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微型企业自律管理意识。—9—30.加强微型企业订单服务力度。工商系统除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事项外,优先委托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取得实效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工作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措施,分解工作责任,务实地开展微型企业支持服务工作。各区县局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市局微企办,联系人:谭开菊,联系电话:63727081。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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