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主讲:樊江林律师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三、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四、交通运输行政行政诉讼;五、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复议第一章行政处许可法(P184)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概述(一)概念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的交通运输活动的行为。例如:《超限运输通行证》《运输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等。(二)交通行政许可的特征:p185(1)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是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分类(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分类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行政许可分为(p185):1、普通许可;2、特许许可;3、认可;4、核准;5、登记。(二)按照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分类(p186)1、涉路、涉港等过程设施的许可;2、法定的交通建筑控制区和规划控制区的占用和利用的许可;3、交通运输市场准入许可;4、交通运输服务市场准入许可;5、交通运输特岗人员许可;6、特殊的临时性交通行为的许可。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p187)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合理裁量原则;4、效率和便民原则;5、救济原则;6、监督原则。四、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设定权1、法律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设定权;3、地方性行政法规的交通行政许可设定权;4、国务院决定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设定权;5、部委、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五、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1、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p189)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程序1、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的概述(p190)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是指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从受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收回、撤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2、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1)申请与受理;(p190)(2)审查与决定(20天内作出决定);(3)听证程序;(4)变更与延续程序;(5)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第二章交通运输行政处罚(p1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概述(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概念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交通事务公共职能的组织,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第一、处罚主体:A、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处罚对象: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的范畴。(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p192)1、法定原则(惩罚的依据、设定、主体及其职权、处罚程序等都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2、公正、公开原则(依据、程序);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陈述、申辩、知情、听证、复议、行政诉讼)。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种类(p193)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1、申诫罚——交通运输行政主体对违法的相对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表现形式:警告、通报批评。2、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主要表现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体对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主要表现形式: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人身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设定(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罚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委、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能以自己名义处罚,有独立的法律地位。(3)受委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一委托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无独立的法律地位。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管辖(一)职能管辖(由什么行政机关处罚)(二)地域管辖(三)级别管辖(四)移送管辖(五)指定管辖五、行政处罚的适用1、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3)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2、关于溯及力问题溯及力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法律规范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采用的是从新兼从轻原则。3、关于时效问题行政处罚时效,是指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给与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处罚”。两年的期限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六、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p198)(1996年10月1日交通部7号令《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体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的总成。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1、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实施处罚有法定依据。三是处罚权限仅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简易程序的内容(步骤)(1)表明执法者身份。(2)执法人员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3)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法人员应在5日内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一般程序特点:一是适用范围广,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绝大多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均适用一般程序;二是办案决定与调查分离。一般程序在内容上包括三方面:一是调查取证程序;二是执法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程序;三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调查取证程序(1)证据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2)证据特征:一是客观真实性;二是内在关联性;三是合法性。(3)证据的种类: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⑧现场笔录。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的概念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对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法律规定适用进行当面举证、质证、陈述、申辩和辩论的一种行政程序。2、听证的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行政机关在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内蒙古2000元)。第三章交通运输行政强制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概述(p200)(一)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的含义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是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合称,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相对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时,交通运输行政主体对依法负有义务的相对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的分类分两类:1、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在行政决定作出前)。2、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在行政决定依法作出生效之后)。(三)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的原则(p201)1、依法强制原则。(主体、设定权、手段、对象、程序等都须法定)2、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小损失原则)3、效率和权利保障兼顾原则。4、救济原则(申请保护、行政法院、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二、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的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1、强制拆除。《公路法》: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公路用地:《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2、暂扣车辆。《道路运输条例》63条:没有车辆营运证的,暂扣车辆。《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变相扣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相应的证明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本文标题:路政执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970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