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发改部门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介绍要点
1发改部门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介绍要点一、发改部门项目前期业务工作(一)项目前期工作的特点一是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比较多。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用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则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水土保持等等。二是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门比较多。项目前期工作并非只涉及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发改、工信、国土、林业、环保、规划、建设、水利、消防、地震等相关部门。三是项目前期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有互为前置条件的情况。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改部门承担的前期工作。重点是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承担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相关的前置条件工作包2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审批核准。(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国务院2004年7月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上述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发改部门需要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文件是建设项目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3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能突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概算。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概算的,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自治区层面的政府投资项目也参照执行这个规定。(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内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是政府对社会投资管理的一种方式,是适用于企业投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的管理制度。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审查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附件,是实施项目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文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种类、范围以及核准权划分就是由核准目录来规定。在该目录中,共规定了13类项目需经过政府核准后方可由企业投资建设,包括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目前执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2004年版本。4发改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最后,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手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或上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重要项目目录》(桂政发[2005]34号)中已有明确划分。核准权限下放情况。一是,2008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8〕47号),将项目核准权限进一步下放。二是,2010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规定该意见附件《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明确的具体事项,都要下放和委托下放到县级;但附件中明确“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范围另文规定”的,按照“谁下放、谁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有关部门尽快发文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不准以各种理由阻碍下放5或拖延下放。(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附件,将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纳入核准制度的适用范围。目前执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2004年版本。该目录明确了核准权限的划分。2010年5月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将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外,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且不需要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指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金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发改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改委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6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最后,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手续。项目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发改局负责。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设区的地级市发改委或自治区发改委备案。备案的特殊情况:根据国家汽车产业政策第十章投资管理的规定,国家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备案和核准机关包括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1996年8月23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执行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2009年国务院确定的。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7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属于国家支持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高新技术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审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招标人报送的有关招标的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后,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有关核准的内容。经核准的内容需要变更的,招标人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8(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令)。2011年8月2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根据上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候,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职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9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是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同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二、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一是项目前期工作。二是概算控制。三是新开工项目管理。强化开工条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社会公告。强化监督检查。10四是投资项目进度管理。实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巡查。五是重大项目管理。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目录。重大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制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大项目
本文标题:发改部门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介绍要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4981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