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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青少年犯罪现象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从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成因及控制策略进行了简要阐述。关键字:青少年犯罪;现状;成因;控制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尚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统称。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①一、我国现代化过程中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一)、犯罪率显著上升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益上升。据相关统计,1950年至1959年,青少年犯罪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20%。但是,1979年以来,不断上升,保持在70%左右,1986年青少年犯罪占同龄人口比例的12.5%,占刑事犯罪总数的72.5%,1987年则达到76.8%。1990年全国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82万,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在平均以14.18%的速度逐年上升。②①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②数据来自《北京晨报》2007-01-11(二)、犯罪行为呈现出组织团体化、年龄低龄化、手段暴力化。青少年违法犯罪多数是以组织的团伙形式出现,这是由于其心理承受能力和身体条件尚处在相对较薄弱的时期,多人聚集在一起并进行必要的分工,使其犯罪目的更易达到,从而逐渐形成一些较为稳定的团伙组织;近年来在法院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不满14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在逐年增多,甚至有些少年从小学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此外,青少年实施犯罪的手段日趋残忍,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上,大多数青少年在犯罪前往往没有充分的考虑和策划,只是在产生犯意或受到刺激后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的实施犯罪,因而造成恶性犯罪的出现。(三)、犯罪动机的突发性、荒诞性。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突发性强,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突发犯罪,酿成恶性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往往因为一些荒诞的原因而构成犯罪。(四)、青少年犯罪中存在的其他一些趋势1.女性犯罪数量和范围逐渐增加,其中情感问题占主要部分。2.毒品犯罪日益严重,据国家禁毒委有关数据显示,至2004年底,我国现有吸毒人员79.1万人,比2003年上升6.8%,在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人员占70%。3.电脑犯罪数量迅速增加,在科技进步和信息自由化得不断推动下,时代要求青少年必须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专业操作技能。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普及使人们获得信息的渠道和沟通交流等生活方式出现重大改变,最易受渲染的就是青少年群体,网恋,网婚及网上传播淫秽信息,网上诈骗等新形式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二、我国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一)、社会政治、经济原因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矛盾和弊端刺激人们的“物质欲望”。在这种强烈的物质欲望的刺激下,一方面一些集体、个体和私营企业不顾国家的三令五申大量雇佣童工;另一方面有些家长急功近利,迫使子女做工、经商、帮助家庭劳动,使不少青少年及早弃学就业。由于这些青少年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过早流入社会,在物质引诱和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走向邪路,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后备军”。2、社会主义道德受到西方文化冲击,文化市场管理混乱不堪。十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影视业、信息产业在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但随着“新文化”带给青少年全新的体验的时候,一些文化垃圾也渐渐被他们所接受,致使其逐渐形成一种错误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最后发展到走上犯罪的道路。3.我国青少年的切身利益问题未能得到合理解决,导致内部矛盾激化。我国青少年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也就是说我国有四亿青少年。广大青少年的存在,就需要解决他们的升学、就业、住房等问题,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力、财力不足,党和政府虽然重视,但是暂时还不能完全解决关系青少年切身利益的问题,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损害青少年切身利益的事件,导致青少年的悲观、绝望,以至铤而走险发泄私愤,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学校、家庭的教育存在弊端1.学校教育方法僵化,也是当今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没有把理想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道德教育放在应有的位置,致使一些学生缺乏理想,胸无大志、目无法纪。尤其是学校对法制教育不重视或方法不当,使不少青少年成为法盲。2.家庭教育的缺陷和家长对子女的不良影响,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老龄化,多亲家庭不断增多。在这类家庭中,受封建的“隔代亲”思想影响,教育方式不协调,易出现对子女一方放纵溺爱,另一方简单粗暴。溺爱的教育方式,会使青少年养成骄横、任性的不良习惯,一旦恶性膨胀,遭遇外界不良诱因,就会专横自私、胡作非为,导致走向违法犯罪。粗暴的教育方式,使青少年产生恐惧心理,身心遭到严重创伤,增大与父母之间的隔阂,性格渐渐变得孤僻、冷漠、脾气暴躁、情绪自卑,极易到社会上去寻找同情和温暖,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随着我国的离婚率的增加,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生活在单亲家庭中,使得青少年的身心不能得到健康平衡发展,易形成情绪低落、自我封闭,易走极端等自闭失衡心理。部分重组的家庭会出现感情间隙,加之有些父母忽视言传身教,素质低下,行为不检点,甚至有违法犯罪记录,这就必然给子女带来不良的影响,诱发子女不良行为的产生,甚至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青少年自身的内在原因1、生理上的特征和心理上的多种矛盾。青少年处于特殊的年龄阶段,生理特征的突现和心理上多种矛盾的并存,在外界诸因素的影响下,容易诱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生理上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身高和体重猛增,体能增强。其次,肌体能量代谢快,感情易于激动,肌肉活动增强。再次,性激素的分泌,性机能的迅速发展,生理冲动的出现。虽然生理上的变化不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但它是当前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和性犯罪的生理基础。3、封建的“哥们义气”的友谊观。“哥们义气”是封建“行帮”的思想表现,在我国青少年中这种思想还有一定程度存在,甚至在某些青少年的思想中还占着主导的地位。由此导致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青少年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类型。5、拜金主义的盛行。拜金主义,是一种认为金钱不仅万能,而且是衡量一切行为的标准的资产阶级金钱至上的思想道德观念。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也随之而来,腐蚀着我国青少年的灵魂,诱使其不择手段,获取物质财富,走上抢劫、盗窃等财产性违法犯罪道路。三、对与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控制与防范(一)、社会保障。政府应给广大青年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机会,避免待业青少年无序流动。据调查,大部分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者,生活无来源,势必去偷、抢等。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避免务工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二)、加大力度治理青少年容易涉足的文化娱乐环境。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近几年,我国政府在净化社会环境方面以做了大量工作,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的颁布。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应加强执法管理力度:第一,要严格审核文化娱乐场所的开办,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或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第二,对持证经营的娱乐场所要组织经常性和突击性检查,特别对那些销售、播放黄色音像、淫秽读物的摊点、厅室、网吧进行认真检查,违规者给予取缔。第三,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制黄、贩黄的犯罪活动,杜绝黄源,达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三)、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气氛。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心理素质。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专横,权威、独断、惟命是从,承担起为人父母的教养责任,努力缩小代沟。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四)、充分发挥学校的育人作用,加强法制教育。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学校要加强法律、道德教育,开辟第二课堂,把对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纳入德育课,并认真考核,把正确的是非观映入青少年学生的头脑中,积极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使正气成为健康心理的支柱。(五)、设置心理咨询机构。由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防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对青少年心理教育起到指导和帮助。总之,在我国现代化之路上,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全社会的切实努力下,实行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参考文献[1]杨家亭.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发展论坛.1996年第9期[2]周振想.青少年犯罪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6月北京第1版[3]宋晓明.犯罪心理学.人民公安出版社.2005年4月8[4]康树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对策.北京燕山出版社.1989年版第72页[5]陶宏开.新华网.2005年1月14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7]王元英.赵晓林.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2005年8月25日
本文标题:社会学-浅析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青少年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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