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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一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1长沙劳动西路营业部2目录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一)设立原则《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但法律法规规定报批的,应在登记前办理批准手续。《公司法》还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证券公司成立须经证监会的批准。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社会公众不参与股份认购。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三)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必须要是2人—200人为发起人,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必然是中国人)。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四)设立程序(详见P36-39)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3.申请与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4.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1)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一次缴纳、分期缴纳。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3)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认股书应载明: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募集资金的用途;⑤认股人的权利、义务;⑥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8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五)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1)采用发起方式创立的,发起人缴纳全部股款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且通过公司章程。(2)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9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发起人的概念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且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二)发起人的资格(P40-41了解)(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P41-43了解)(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10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一)公司章程概述(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2)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拟订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二)公司章程的内容章程的内容即章程记载的事项,分为必须记载的必要记载事项和由公司决定记载的任意记载事项。1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应该修改章程的情况:(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1)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上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低要求(2到200人),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特点。1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2)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股份比较方便,可依法自由转让。(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形式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以转让、流通。1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4)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比较简化,而股份有限公司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结构相对复杂。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大会比较困难,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大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16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变更要求(1)相互变更,要符合《公司法》中预变更形式的设立条件(2)相互变更,变更前的债券、债务变更后的公司继承。(3)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应当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17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一)资本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即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本,也称股份资本额或股本。(二)资本的三个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目前我国遵循法定资本制原则,不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且要求在设立登记前一次。(2)资本维持原则:指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努力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3)资本不变原则: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随意变动。1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三)资本的增加或减少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修改公司章程。(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增资有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现有股东配售股票、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资本、公司债转股份等方式。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资,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减资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应当在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股份的含义1.股份的含义:(1)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2)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份额;(3)通过价格形式表现其价值。2.特点:(1)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2)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2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3)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4)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二)股份的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1)股份的分派: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2)股份的收回:分为无偿收回、有偿收回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四种情况除外: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2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要在10日内注销;属于b和d的,要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c的,收购股票不得超过本公司发行股票的5%。(3)股份的设质:将股份质押,设定质权股份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除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4)股份的注销公司股份的全部注销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发生。当然,通过股份的回购及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等方式,也可以达到注销股份的目的。2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与一般的公司债务相比,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公司债券是公司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一般不同于公司与金融机构或其他特定的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公司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公司债券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一般的公司债务是依法限制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公司债券通过债券的方式表现,而一般的公司债务通过其他债权文书形式表。第四,同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偿还期是一样的,而一般的公司债务可以有不同的偿还期。2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大会(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2)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决定权和审批权,行使职权(了解P51-52)。(3)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支持权。(4)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于30日前通知。25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5)公司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即最迟不得晚于6月30日。(6)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P53)。(8)普通决议需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需特别决议事项(P54)。2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二、股份有限
本文标题: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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