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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绪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可以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内容上的特点3、行政法的内容广泛4、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5、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重要,且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从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首先,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2论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答: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区别: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联系: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可以互相影响。一方的变化可能导致另一方的产生、变更与消灭。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正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实体公正――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简述实体公正原则具体包括哪几个方面?答:1、不徇私情――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假公济私。2、不存偏见――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让先入之见过分地影响其对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3、不武断专横――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的时候,应该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3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中央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等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或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公权和公义务――公权和公义务的概念,相对于私法关系中的私权和私义务而成立。公权,是指在公共关系中,权利主体可以直接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的权利。公义务,与公权恰好相反,是指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公法上接受一定的意思拘束。简述公权、公义务的种类答:1、公权的种类。以公权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公权和相对人公权。(1)国家公权――是指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利①根据其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组织权、警察权、统辖管制权、国家公有企业特权、公用负担特权、财政权、刑罚权等。②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命令权、强制权、形成权、公法上的物权支配权等。(2)相对人公权,即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包括参政权、受益权和自由权三种。2、公义务的种类(1)以公义务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公义务和相对人的公义务(2)以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给付义务和忍受义务(3)根据其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警察义务、统辖管制义务,公用负担义务和财政义务简述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的情形答:1、考任。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2、选任。即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任命公务员。3、委任。即有权机关不通过选举方式而直接任命公民担任行政公职。委任可以由权力机关委任,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任。4、聘任。聘任制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5、调任。调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以及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两种。4试述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答: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撤职、辞职(限于领导成员)5种情形。1、晋升,是指公务员由低层级职位转移到高层级职位。晋升的实施,必须带来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晋升是以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的,即功绩制是这种变更发生的主要基础。2、降职,是指公务员由高层级职位转移到低层级职位。随着降职的实施,公务员的职务和责任关系也发生变更。这种变更的原因不是惩戒,而是由于公务员的能力等原因引起的。3、交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交流包括调任、转任与挂职锻炼3种情形。而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只有转任一种情形。所谓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按照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的,在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实现的跨地区、跨部门转任,以及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的在本机关内转任。4、撤职,是取消公务员现任职务和责任关系,但仍保留其作为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撤职主要是由于公务员不认真履行义务引起的,是一种惩戒,是行政处分的一种类型。5、领导成员的辞职和引咎辞职。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和服从。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公告生效――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才能开始生效。简述行政行为的确定力答: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辨的效力。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称为实质确定力,它要求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称为形式确定力或不可争力,指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5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答: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3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第五章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动态上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静态上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中央行政立法――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执行性立法――指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简述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抽象行政文件的关系答: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并且是一种数量较多的较为普遍的方式。抽象行政行为除了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内容。但从总的数量值上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值大大超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从实际生活中,从政府法制工作的角度讲,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起到了必要和有效的执行作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有权机关批准也有某种补充作用,其功能效用不可低估。第六章行政行为(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或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第三章)简述行政奖励的程序行政奖励所经过的几个共同阶段1、奖励的提出2、审查批准3、公布、评议4、授予奖励6简述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和区别答: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1、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2、确认与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但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也存在区别1、对象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人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论述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的关系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三者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联系:1、行政确认是前提。没有行政确认就不能进行行政法律适用活动,也就无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行政处罚,确认是后二者的依据。但裁决和处罚并非确认的必然
本文标题:自学考试-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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