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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至唐中葉期間均田制發展與政治興衰的關係一、導言為《中國歷史課程及評估指引(中四至中六)》「課程內容」選修部分「歷史專題」單元[四]「制度與政治演變」課題一「田制與政治興衰」之學習要點「專論:北魏至唐中葉期間均田制發展與政治興衰的關係」介紹一些基本史實及簡單總結過去學術界的看法、研究成果。1.「制度與政治演變」「制度與政治演變」,以重要的制度變革為例,認識和探究制度與政治演變的關係。(《中國歷史課程及評估指引(中四至中六)》,頁22)2.「田制與政治興衰」除了土地的分配及兼併以外……兵以農為主的事實充分突顯兵制與田制發展間牽此動彼的密切關係,而兵制推行的成敗尤關涉國勢的強弱與生民的休戚。(《中國歷史課程及評估指引(中四至中六)》,頁29)兵制與田制發展的關係?歷代田制的確立旨在讓「耕者得其田」。土地能否適當分配,直接關係到農民能否安居樂業。土地的兼併往往使農民破產,令他們的生計陷於絕境,最終釀成社會動亂,導致政權崩潰;而土地的適當分配,則有助統治者穩定政局、建功立業。北魏至唐中葉期間均田制的興廢,正可反映田制與政治興衰的密切關係。(《中國歷史課程及評估指引(中四至中六)》,頁29)z唐代的杜佑(735-812)於《通典》首列〈田制〉一篇,並在其中以「地」、「穀」、「人」三者為達致「治政」的必要條件。z研究中國土地制度史的先鋒日本學者長野郎(1888-1975)於《中國土地制度的研究》說:「中國的土地制度,是中國社會、經濟、政治的根源。中國的治亂,基於土地制度的興廢,國民生活的安危,也基於土地制度的整理與否」。∴在中國歷史上,田制對政治興衰存在重大關係。13.田制對政治興衰的影響:國計好:田產均分、戶籍完整→鼓勵社會生產→增加賦稅壞:土地兼併、帳籍散失→流民、隱戶頻生→減少國入民生好:適當分配土地→農民安居樂業→支持政府統治壞:土地兼併嚴重→破壞小農經濟→爆發農民起義兵制好:提供資糧、獎勵戰功→強化兵隊戰力壞:生產不足、薄待軍人→削弱軍事力量→典型例子:北魏至唐中葉期間均田制發展與政治興衰的關係二、北魏至唐中葉期間均田制的發展概況1.均田令的頒布過程實驗z北魏天興1年(399),道武帝於京都計口授田z北魏永興5年(413),明元帝於大寧計口授田定制z北魏太和元年(477),李安世上《均田疏》→9年(485)孝文帝下詔均給天下民田(別說:北魏太武帝太平真君9年(448)?)發展z西魏恭帝3年,創六官、頒均田令z北齊河清3年(564),武成帝頒均田令成熟z隋開皇2年(582),文帝頒均田令→12年(592)發使均天下之田z隋大業5年(609),煬帝詔天下均田z唐武德7年(624),高祖定律令以度田之制z唐開元7年(719)、開元25年(737),玄宗頒均田令崩壞z唐天寶11年(753),重申均田令、下令禁止兼併z唐建中元年(780),行兩稅法,變相廢除均田制22.均田制之來由、目的岑仲勉(1886-1961):「魏朝有此變革,或以為根於鮮卑族之野蠻性,且當日土地荒廢,人口稀薄,農業勞動生產力大大破壞,均引起均田制之條件……雖有相當之理由,究其實則促成此鉅大改制者尚有三端:(甲)……執行漠北舊俗之變相。(乙)……為鮮卑南遷之跳板。(丙)……為鮮卑人謀生計,亦即是鞏固其統治基礎。」(《隋唐史》卷下,頁324)唐長孺(1911-1994):「均田制基本上是拓跋畿內國有土地制度的推廣,西晉占田、課田制提供了一個歷史淵源。拓跋政權建立均田制之目的主要是根據他們自己的社會經濟結構特點要求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上集中農民的剩餘生產品。被長期的戰爭、飢荒、流移所破壞的黃河流域出現了廣大的荒地和產權不確定的土地,給予推行均田制的有利條件」。(《中國歷代土地制度問題討論集》,頁347)王仲犖(1913-1986):「孝文帝就是綜合了北魏的『計口授田』與古代的井田制、西晉的占田制這幾種過程而在中原地區實施均田制度的。這種帶有村社性的均田制度,所以能夠推行於中原地區,這是為當時『土廣人稀』的客觀條件所決定的。……是拓跋氏王權十分強化的結果……是在當時緊張的階級鬥爭形勢之下被迫進行的。」(《魏晉南北朝史》下冊,頁524-526)趙儷生(1917-2007):「均田制的產生,絕不是偶然的。均田制度產生在北魏,也不是偶然的。這和統一了北方的拓跋族的社會變遷的階段有關;這和拓跋族長期以來實行過的一些制度的傳統有關;這和拓跋族統治下北方漢人大族的傳統也有關。」(《中國土地制度史》,頁335)堀敏一(1924-2007):「均田制雖以中國以往的土地制度史的發展為前提產生出來,但它並不是在這個發展過程中自然而然地產生的……脫離了作為胡族征服國家的北魏王朝固有的歷史條件,均田制產生的原因就無從談起。」(《均田制的研究》,頁87)趙岡(1929-):「晉室南遷後,北方陷入五胡十六國的長期混亂狀態,造成幾種十分不利的經濟現象,迫使後來的北魏拓跋政權採取均田制措施……農村有大量荒田,城市中有大量的游民,而宗族聚居之處又是在小塊土地上使用大量勞動力,形成人力之浪費。其結果是農業生產量很低,而政府又不能依法征收租稅。」(《中國土地制度史》,頁33-34)3韓國磐(1919-2003):「均田制開始於北魏,這裡既有過去歷史上的田制淵源,更和北魏前期所存在的土地、勞動人手等社會問題,緊密相連。」(《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頁27)楊際平(1938-):「均田制的提出是北魏鮮卑拓跋政權經濟政策長期演變的結果,同時又受到漢族有關井田制傳說的傳統思想的深刻影響。」(《均田制新探》,頁3)武建國(1954-):「均田制主要是淵源於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是周秦以來授田制、占田限田制的繼承和發展……均田制的產生,是北魏社會內部各種相互交錯的力量運動發展、交互作用的結果。」(《均田制研究》,頁1-48)高敏(1927-):「要求變革的歷史趨勢和較長時期的微妙變化,既為孝文帝實行均田制的改革措施準備了政治上的條件;也更明確了他實行均田制的兩個目標。」(《中國經濟通史.魏晉南北朝經濟卷》,頁298)歷史淵源z周代井田制度→土地國有、國家授田z戰國秦漢以來一夫治田百畝的習慣法→丁田百畝z西晉占田課田制度→個體農民經濟、鼓勵墾荒、官田z東晉南朝土田制度→限制蔭客、「世業田」社會背景z戰爭傷亡、人民逃避→大量無主荒田、城市游民z宗主督護制度→蔭戶人民不入編戶齊民,減少稅收z北魏前期土地兼併問題z漢族及少數民族起義→解決土地和農民問題的需要創制目的z耕地與人口合理配合、挖出豪強蔭戶→增加賦稅z預留拓跋族人新居地步→預備南遷洛陽z滿足北魏貴族土地慾望→鞏固統治政權z孝文帝的漢化理念→以漢制為基礎主導實施條件z戰爭(荒地)、圈地(牧苑)→地廣z戰爭、飢荒、流民潮、蔭戶→人稀z計口授田、徙民、復耕運動→畿內先驅試驗z皇權強化→全國性政策的超經濟力量後盾453.均田制的內容變革北魏東魏北齊西魏北周隋唐男夫40畝露田+40畝倍田、桑田80畝露田+20畝桑田80畝露田+20畝桑田80畝口分田+20畝永業田婦人20畝露田+20畝倍田、桑田40畝露田140畝40畝露田官吏加6-15頃公田加公田加1-100頃職分田、公廨田或永業田加60-100頃永業田、1-26頃公廨田、1頃20畝-12頃職分田奴婢同男夫、婦人同男夫、婦人同男夫、婦人授田數量牛加30畝成丁年齡15-7018-6618-6418-6021-60還受時限正月十月十月分配原則恒從所近、先貧後富限制奴婢受田勸課農桑給從近便,先無後少,先貧後富,先課役後不課役,工商減半寬鄉禁止遷徒,鼓勵墾荒(北魏:官府借給田地、種子)地域限制狹鄉限制授田(唐:遙授寬鄉田地),鼓勵樂遷(准予遷移、買賣土地及再授田)使用權利桑田或永業田的永久繼承權及有限買賣權6z授田對象:夫婦分別受田→丁夫受田奴婢、耕牛受田→取消官吏受田與官階、勛爵的結合z授田數量:一夫一婦:120畝→140畝(齊、周戰爭需要)→100畝官吏受田種類、數目增加z成丁年齡:減少受田年限(原因:土地不足分配)z還受時限:正月→十月(原因:農作物收成時期)z分配原則:漸次完整,始終以便利課稅為主要方針z地域限制:寬鄉(禁止遷徒、鼓勵墾荒),狹鄉(限制授田、鼓勵樂遷)z使用權利:桑田或永業田的永久繼承權及有限買賣權三、田制與國計──增加財政收入1.三長制、租調制及均田制的關係A.北魏太和11年(487)「承平日久,府藏盈積」(《魏書》卷110);太和14年(490)「王畿之內,頗為少雨,關外諸方,禾稼仍茂……一歲不收,未為大損」(《魏書》卷54);太和19年(495)「冶鑄粗備,文曰『太和五銖』,詔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魏書》卷110),可見均田制度推行不久以後,已經使得北魏國庫充實、儲備豐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恢復貨幣經濟。及至「明帝正光以前,時惟全盛,戶口之數,比夫晉太康倍而餘矣」(《通典》卷7);首都洛陽地區更是「百姓殷阜,年登俗樂,鰥寡不聞犬豕之食,煢獨不見牛馬之衣……國家殷富,庫藏盈溢,錢絹露積不可較數」(《洛陽伽蓋記》卷4)。究其原因,乃是由於當時有三長制、租調制及均田制三者的緊密結合,致使社會經濟、國家財政俱有長足發展。北魏三長制度的內容北魏孝文帝太和9年(485):「初令隣里黨各置一長,五家為隣,五隣為里,五里為黨。」(《南齊書》卷57)北魏孝文帝太和10年(486):「李沖上言:『宜準古,五家立一隣長,五隣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隣長復一夫,里長二,黨長三。所復復征戍,餘若民。三載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魏書》卷110)西魏文帝大統10年(544)蘇綽奏行六條詔書:「若有遊手怠惰,早歸晚出,好逸惡勞,不勤事業者,則正長牒名郡縣,守令隨事加罰,罪一勸百……黨族閭里正長之職,皆當審擇,各得一鄉之選,以相監統。夫正長者,治民之基。基不傾者,上必安……租稅之時,雖有大式,至於斟酌貧富,差次先後,皆事起於正長,而繫之於守令。」(《周書》卷23)∴民戶5家為鄰、5鄰(25家)為里、5里(125家)為黨,各設鄰、里、黨長一人,負責勸課農桑、檢察戶口、催督租課,可獲免除徵戍力役北魏租調制度的內容北魏孝文帝太和10年(486)李沖上書言宜立三長:「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大率十匹為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此外雜調。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迭養食之。」(《魏書》卷110)北魏孝文帝太和11年(487):「詔復七廟子孫及外戚緦服已上,賦役無所與。」(《魏書》卷7)∴一夫一婦交帛或布1匹、粟2石(未婚者課稅1/4,奴婢課稅1/8,耕牛課稅1/20,皇室貴族免賦役、三長免役),接濟老弱病窮(子不從役、三長贍養)7北魏租調制度與均田制度的關係:均田制租調制作用一夫一婦授田一夫一婦徵收租調方便計算、吸納編戶耕牛、奴婢授田耕牛、奴婢納稅增加稅收來源桑田、麻田之分桑土交帛、麻土交布地盡其利老弱授半夫田或不還田三長供養,一子免役照顧人民北魏君臣對租調制度、三長制度的評價北魏孝文帝太和10年(486):「舊無三長,惟立宗主督護,所以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李]沖以三正治民,所由來遠,於是創三長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覽而稱善,引見公卿議之。……太尉元丕曰:『臣謂此法若行,於公私有益。』咸稱方今有事之月,校比民戶,新舊未分,民必勞怨,請過今秋,至冬閑月,徐乃遣使,於事為宜,沖曰:『民者,冥也,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調時,百姓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課調之月,令知賦稅之均。既識其事,又得其利,因民之欲,為之易行。』……太后曰:『立三長,則課有常準,賦有恒分,苞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而不可?』」(《魏書》卷53)北魏孝文帝太和10年(486)為里黨法詔:「夫任土錯貢,所以通有無;井乘定賦,所以均勞逸。有無通則民財不匱,勞逸均則人樂其業。此自古之常道也。又隣里鄉黨之制,所由來久。欲使風教易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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