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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中学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一、目的意义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的基础工程,是引导人们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促进中华民族振兴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全国各族人民正在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为保护好、引导好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爱国热情,我校决定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正确引导广大中小学生的爱国热情,把学生的爱国热情引导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引导到树立志向、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实际行动上来。二、活动主题发扬爱国热情,争做守法公民,树立文明新风。三、组织领导成立平利县中学爱国主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武成;副组长:冉从周、张延成、陈世寿、王友智;组员:政教处、教务处、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年级主任、班主任。四、活动时间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五、活动内容和要求(一)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认真上好爱国主义教育课和法制课,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对学生坚持不懈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1、扎实抓好思想政治课、历史课、语文课等课程教学,确保爱国主义课程目标的实现,重点加强法制教育和加强涉及民族团结内容的课程教学。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开展主题班会,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二)利用“五一”、“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精心布置,开展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效果明显的爱国主义教育主题系列活动。1、通过黑板报、宣传栏、校园广播、《班务辅导》报、《校园文苑》、校园网、班会、团队活动、课外活动等途径,扎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理想教育。2、以班级为单位,结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积极开展“发扬爱国热情,做守法公民,树立文明新风”主题宣传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从身边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把爱国热情转化为学习报国的实际行动。3、发挥学校政教处、教务处、党团队组织、工会、班主任等在思想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周会、晨会、班队会、团日、升旗仪式等时间,对学生进行正面教育,及时杜绝听从、传播非正常渠道的消息,教育学生不信谣、不传谣。(三)编印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材料,组织学习《国旗法》、《国徽法》,组织学生开展看爱国主义影片、读爱国主义书籍活动。(四)举办“感恩励志”爱国主义红歌大赛,激发学生爱国热情。(五)举办“点亮青春、砥砺品德”演讲赛,教育学生珍惜青春,砥砺品德,把爱国热情融入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的实际行动中,用刻苦学习、发发成才的实际行动报效祖国,回报社会。(六),办好校园讲坛,开展爱国主义和法制教育主题讲座。引导学生理性爱国,认清形势,明辨是非。防止部分学生以“爱国”名义,制造和扩大事端,借机起哄、闹事,以不当的方式发泄情绪;禁止编造、传播或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和不实信息;引导学生理性分析问题,不要跟风炒作;防止群体性不良事件发生。平利县中学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爱国名言:我们爱我们的民族,这是我们自信心的泉源。——周恩来人民不仅有权爱国,而且爱国是个义务,是一种光荣。——徐特立我荣幸地从中华民族一员的资格,而成为世界公民。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邓小平热爱祖国,这是一种最纯洁、最敏锐、最高尚、最强烈、最温柔、最有情、最温存、最严酷的感情。一个真正热爱祖国的人,在各个方面都是一个真正的人。——苏霍姆林斯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第九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第十条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第十五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第四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四)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六)外交部;(七)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第五条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第六条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四)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第七条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四)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第八条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九条在本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广告;(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第十一条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第十二条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一)一百厘米;(二)八十厘米;(三)六十厘米。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第十三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有爱国激情也要有大国理性一位名人说过,“爱国心是人类最高的道德”。古往今来,人们可以用无数故事证明这人类“最高的道德”的崇高。令人感动的不是这种“道德”的结果,而是这样的“道德”往往蕴藏于普通人的心灵、勃发于国家民族的特殊时机。为了民族尊严、民族利益,表达人民的意志,这种“民气”非常可贵。但要使它发挥作用,要让这种“人类最高的道德”转化为一种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我们还必须让“爱国心”落在实处,让“民气”转化为民智、民力,使它为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发挥真正的作用。也就是说,要有爱国的激情,还要有大国理性。热情与理性并不矛盾。在法律的框架下,在道德的范畴内,以国家和民族的核心利益为着眼点,合法有序地表达,就是理性。这种“理性”反映了一种履行公民责任的担当。作为个人,我们有表达爱国热情的权利;作为公民,我们有以大局为重、理性爱国的责任。这种“理性”也体现了一种以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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