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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类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8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政服务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由被保险人雇佣从事其家务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从事家务工作每日不足1小时且劳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不足1月的服务人员。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导致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家政人员人身伤亡;(三)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人身伤亡;(四)家政服务人员自残、自杀、从事违法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五)家政服务人员因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六)被保险人与家政人员或其雇佣机构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条款汇编(七)家政人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人身伤亡;(八)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九)精神损害赔偿;(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十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八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九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昀终确定赔偿的数责任保险类条款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如保险合同所载事项变更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其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的家政服务人员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事条款汇编故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诊疗记录、检验报告、费用原始单据、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对所致人身伤亡的家政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以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由受害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经保险人同意按下列标准赔偿:(一)治疗期间费用1、医疗费: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标准计算赔偿。2、误工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家政服务人员的平均收入赔偿误工费用计算赔偿,治疗期满或者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3、住院伙食补助: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赔偿。4、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按照15元/天赔偿。计算费用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人,伤情危重必须24小时护理的,人数不超过2人。5、交通费和住宿费:住院期间受害人和护理人员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其中,对受害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的赔偿必须有原治疗机构对转院治疗的批准。护理人员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天后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残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残疾的,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确定的伤残标准和等级进行残疾鉴定,并根据伤残等级按下列项目和标准赔偿:1、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平均生活费乘以伤残等级确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赔偿减少1年,但赔偿年限昀低不少于10年。伤残评定等级1级伤残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10级伤残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差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1~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2、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3、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受害人生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本人居住地居民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责任保险类条款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抚养减少1年,但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残疾程度6至10级的,保险人不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三)死亡1、丧葬费:按受害人生前户籍所在地丧葬费标准计算赔偿。2、死亡补偿费:按受害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3、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同本条第(二)项第3款。第二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赔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实际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超过1人的,首先依实际雇佣人数平均计算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在平均后的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对任一受害人的赔偿金额。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限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本文标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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