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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在社会信息传递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成为一部分人获得信息的首选途径。但是由于网络存在着自身的缺陷,以及由于一些其他原因,使得网络谣言出现,而网络谣言区别于传统谣言有着自身的特点,使其能够对于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破坏,面对目前治理不力的局面,我们需要找到更多方法来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规制信息公开网民教育我国目前已经全面进入了网络信息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获得各种信息,但是,借助网络这个载体,也有越来越多的谣言进行大规模的传播。尤其是近些年来,网络谣言愈演愈烈,但是我国对于治理网络谣言还是欠缺一定的经验的,本文通过对于网络谣言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分析,提出笔者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对策。一、网络谣言的特点1.网络谣言传播速度快、影响大网络谣言区与常规谣言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是以网络为载体的。而网络相较于其他传播方式的不同就在于其特有的传播的便捷性、受众的广泛性以及讯息的实时性。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几乎所有的信息都可以从互联网上查询到,而传统媒介也进一步依赖互联网,传统媒介开始越来越多的从互联网上转载信息。现在互联网已经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正是因为互联网的重要作用,才使得网络谣言有着更加巨大的影响,同时,正是由于网络的种种特性,导致网络谣言往往导致的是一个区域,甚至是国家范围内的恐慌,而且这种恐慌往往是短时间内的,爆发性的。2.网络谣言往往有着多种渠道目前网络信息的传播渠道是多样的,而且层出不穷。但是近几年出现的网络谣言事件显示,谣言的发生的主要还是出现在社交网络领域,尤其是微博的力量。浦津多渠道的信息传递方式不但导致了信息的便捷,也导致了网络谣言传播的便捷。3.网络谣言的互动性网络由于是开放的,于是人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相互之间也可以进行交流与探讨。正是由于这样的互动性,网络谣言才得以大范围和快速的传播。也正是由于网络谣言的互动性,才导致职能部门在进行查处时面临一个追责难的问题。追责难是指追究造谣者还是要连带追究传谣者,如何找到网络谣言的源头,这些都是网络互动性所带来的问题。目前网络谣言追责难的重要一点就是难以找到证据,网络的交互性导致了网络谣言的“滚雪球”,也对控制网络谣言提供了更高的要求。二、我国治理网络谣言中的问题1.国内法律规制并不完善目前我国处理网络谣言最主要的依据是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刑法103条煽动分裂国家罪、246条侮辱罪和诽谤罪以及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有一些规定于对于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处理条例之中,在这些条例中的规定往往都只是规定发布、传播谣言的行为违法,对于网络谣言并没有进行特殊规定,且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当然对于网络谣言,与电信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是有着特别规定的,但是也未规定相对应的处罚方法。我国对于谣言的规制多是集中在公共领域,例如在发生重大疫情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时,传播谣言的,会追究相关责任,但是这个责任由于只是传播虚假信息,因而较轻。但是当传播的虚假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领域时,则规定了较为严重的责任。另外可以看到,散布谣言对于个人名誉造成危害的,法律也对其进行保护。然而由于网络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中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强,网络谣言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越来越大,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在不断变大,而我国法律对其规定的罪责却依然不高,而且在实际情况中,那些造成了社会恐慌和他人名誉破坏的人,最后负刑事责任的很少。行1月上.indd1062014-1-2615:03:08107为的危害性与最后的责任不相配。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法律多是对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做了指示性规定,即散布谣言者最终承担的是刑法以及行政处罚法上的责任,这一点是需要注意的,就是不能直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还是要依据刑法以及行政处罚法来进行处罚。我国法律对于网络谣言进行特别规定的很少,导致针对网络谣言这一谣言的特殊形式只能与其他散布谣言的方式适用同样的处罚规定。2.政府危机处理能力不足制止网络谣言最好的方法就是披露真相。真相只要披露,一般都可以阻止谣言传播。而在一些有关社会安全的谣言方面,政府应当是第一披露人,但是政府在有些时候,政府会为了维护政绩或社会稳定等原因,选择集体沉默或是掩盖事实真相。而在一些公众予以极大关注的事件中,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急于探求真相的公众就会从其他渠道获取相关信息,这就使谣言有了可趁之机。2003年的“非典”是最好的例子,当时北京市与卫生部隐瞒了北京“非典”爆发的严重情况,最后导致民众只能通过非正式渠道去获得非典的消息,从而导致北京市对食品药品的哄抢行为,而在政府痛定思痛,进行正常和真实的信息披露之后,北京市的社会治安很快就得到了恢复。从而可见真相对于制止谣言的作用。除了政府部门对于谣言的视而不见外,还存在对于谣言的反应迟缓问题。针对网络谣言预警进行快速反应,是抢占治理先机的必要行动。当网络谣言开始发芽或者蔓延时,政府或者媒体应该做的是在第一时间公开信息,给公众带来权威的资讯,权威信息可以迅速的枪战舆论先机,最大可能的压缩谣言生存的空间。可是在现实中,我们不断看到政府和媒体在面对网络谣言的时候,反应并不能够让公众满意,公众没有办法获得自己想要的资讯,自然的就会轻信那些谣言,政府和媒体不做声的时间越久,谣言的雪球也就滚得越大,甚至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3.网络使用者本身存在的缺陷网络由于是一个国家监管比较宽松的场所,所以民众在网络社会中往往会表现出与在现实社会中完全不同的样子。从谣言的源头看,谣言出现原因有三。其一是由于网络社会所具有的虚拟性、公开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很容易让人产生一种自我满足与膨胀感,一条编造出来的信息能够获得许多网络中人的赞同,容易使谣言编造者产生自我满足感;其二是由于我国对于网络监管的不完善,导致一些人产生“网络是法外之地”的错觉,认为在一个虚拟的社会中个人并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另外,由于出于侥幸心理,认为网络对于自己有着保护作用,即使将来追究责任也较为困难;其三就在于网络编造者本身往往对于这个社会又存在一定的敌意,对于政府存在很强烈的不信任,对此,其对于事件的解读就往往是带着有色眼镜,掺杂了自己的看法,而这种人往往因为缺乏其他的发声渠道,所以只能通过网络媒介来传递自己的看法,这种未经证实的看法往往是错误的,成为谣言,对于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另外从流言受众的角度看也有两个原因会助长网络谣言的传播。第一,客观上人们的认识水平和网络素养存在差距,加上我国网民结构存在低龄、低学历的特点,这类人群普遍缺乏辨析和自律能力,很容易被虚假信息所误导。第二,网民存在普遍的从众心理。在面对流言时,许多人无法保持现实生活中的理性和判断力,当愤怒又夹杂着心中的不满时,往往会去相信自己就是那个正义的卫道士。当然不排除仍然是有人能够坚持真理,但是毕竟力量相差悬殊,这种理性的言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那些非理性的声音所淹没。正如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所描述的那样:“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三、对于治理网络谣言的建议1、完善国内法律加强网络法制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较早的普及了网络,所以对于网络谣言也就有了较早的法律规制,从总体上来讲,西方国家所建立起来的网络监督与规制机制,运行起来确实做到了对网络谣言的惩治作用,总结起来可以看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法律体系比较完善。除了民法、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专门法便于广大网民自觉规范上网言行,也便于执法机构依法惩治造谣行为。二是法律条文周全、缜密、具体,可操作性很强。三是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严格,惩罚力度大,威慑力强。针对国外已有的一些经验,对照我国目前的不足,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网络法律制度。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不完善、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高。一些法规对现实问题覆盖范围不足,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不能迅速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为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制网。首先,要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对现有法规进行修改,制定更加具体的网络法规及实施细则,使得这些法规和1月上.indd1072014-1-2615:03:08108细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增强对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网络法律是必要的,例如德国就制定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韩国也制定了《电子通讯基本法》等。同时,我国也缺乏完善的治理程序和治理机制。现有法律只是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具体的程序未作规定。大部分的行政法规往往都规定,在网络上传播谣言,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但是对于情节严重到底应该是如何量化,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没有标准的处罚就等于没有处罚,其结果,只能是对违法分子造成心理上的法律威慑,并不能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虽然我国《刑法》的第105条和第221条都明确指出了以刑事犯罪方式定罪的处罚措施,然而在实际中对造谣者的惩处力度有限,多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较轻处罚。惩治措施不够严厉,无法取得“威慑”作用。笔者也对这几年来的网络谣言事件做过分析,发现大多出的网络谣言事件往往在事发的时候得到了很高的关注度,相关部门也表示一定会抓住造谣者,但是往往结果是没有下文的,或者造谣者被抓住以后往往只是被处以拘留、警告等处罚。行为成本过小,也导致了网络谣言频发。另外我国还存在对互联网的管理存在着执法主体不明确和职权重叠的现象。从我国对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就可以看出,各种部门在制定规章时几乎都会规定禁止网络传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虚假消息,但是却没有真正执行的部门。目前对互联网的管理,基本上还是传统媒体管理机构将各自管理的范围延伸到互联网上,造成不可避免地存在真空地带。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通过法律来划分各部分职责。应确立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宣传部门、公安部门等不同执法主体的执法资格、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避免因职能交叉而产生治理盲区。最后,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严厉的惩治措施,加大对造谣者的惩罚力度。2.政府部门应当做到信息公开治理网络谣言的核心在于信息公开。任何人都有想要探究未知事物的欲望,网络之所以受到现代人的推崇,成为现代人生活沟通的重要媒介,其突出原因就在于它能够满足人们的求知欲望,能够跨越时间,跨越地域的为人们提供各种新奇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是真假混杂难辨。网络谣言生存的基础是真实信息的模糊和缺失,这种模糊和缺失与政府机关相关信息不够公开,不够透明有着直接的关系,也给了网络谣言的传播打开了大门,提供了土壤。所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增强社会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所在。政府部门除了应制度性的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及时回复网民问题并履行职能解决问题之外,还必须真正建立并有效运行起阳光信息制度,即及时有效地公开相关信息,形成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共同抵御网络谣言的制度手段。这样的阳光信息制度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应当与主流媒体通力协作,主动向社会提供信息,及时发布政府及公共事务、突发事件信息,从根本上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政府应该是重要信息的主动发布者,对于信息,政府往往是能够最先接触到的,广大群众所接触到的往往只是经过好几手的间接信息,如果政府不主动进行发布,而总是被动的去应对网络谣言,等谣言传播后才进行澄清,那么效果明显是会差很多的,甚至有的时候后果变得一时间不可控。第二,针对网络谣言,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专门的制度规范,建立网络谣言的预防和应对机制。真正重视网络谣言,除了在谣言传播后由司法部门进行法律追究以外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通报机构,这个机构可以设在当地电视台,专门发布政府方面的权威公告,能够让民众感受到政府的声音。第三,及时掌握和分析网络舆论的走向,认真甄别和筛选有可能成为网络谣言的不利信息,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应对,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
本文标题:网络谣言治理路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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