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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永盛鑫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米彩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银川永盛鑫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你单位委托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银川永盛鑫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米彩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研究,批复如下:一、建设项目选址位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II)区宁夏隆湖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租用其办公室及厂房各一间。项目北侧紧邻宝湖西路,西侧紧邻华昌钢结构有限公司,南侧及东侧均为闲置厂房。主要建设年产2万米彩钢生产线。占地面积600㎡。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主要生产设备需采取减震降噪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需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3类标准。2、项目供暖由电暖气提供,不得建设燃煤锅炉。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金属粉尘收集后全部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送垃圾转运站。4、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三级标准,入园区下水管网,排入银川市第三污水处理厂。5、项目建设单位需强化建设期“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向我局和辖区环保局汇报环保工程建设情况。本项目联络员:张雪松;电话:13995311951。6、必须认真采纳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建议。三、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如果建设内容、地点、规模等发生改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四、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由西夏区环保分局负责,须定期向银川市环保局报送环境监察报告。项目建成后,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本文标题:关于银川永盛鑫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万米彩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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