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37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颁布部门交通部安监局颁布文号[1997]10号颁布时间1997-01-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行为,明确审核方和被审核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司和船舶申请审核发证的条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主管机关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进行审核发证的管理活动。第三条负责本规则实施的主管机关为交通部安全监督局。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应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其营运的船舶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从下列日期开始,不具备有效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船舶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业务;不具备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不得从事国际航行:(一)客船,包括载客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载货高速艇:1998年7月1日;(三)5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2002年7月1日。第五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包括公司审核和船舶审核,并分别由主管机关和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中国船级社按照《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实施公司审核的审核员必须持有主管机关统一颁发的审核员证书。第六条公司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船舶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统一由公司按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提出:(一)要求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送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二)要求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相关审核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送中国船级社和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第七条审核机构分别对公司和船舶实施以下审核:(一)初次审核;(二)公司年度审核;(三)船舶中间审核;(四)换证审核;(五)临时审核。公司初次审核和换证审核包括预审和现场审核两部分。通过上述审核的公司或船舶,将取得主管机关或中国船级社的相应证书或签注。第八条如果存在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发证机构有权吊销“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的失效或吊销将导致与其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的失效。第九条“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失效或吊销后,公司可重新申请初次审核,以再次取得“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公司或船舶通过初次审核后,发证机构将重新签发“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第三章公司审核发证第一节初次审核和发证第十条审请初次审核的公司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三)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公司岸上及每个船种的至少1艘船上开始有效运行。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管理船舶船种、技术程度和船舶航区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二)有应付船上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经验和能力;(三)已建立与所管理船舶保持随时联系的值班制度;(四)已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第十一条初次审核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册;(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前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情况的评估报告;如申请审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符合以下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一)当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二)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三)在不妨碍船长独立行使法定义务和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第十二条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收到初次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立即进行申请材料审查,以判断:(一)公司是否属于该港监管辖范围;(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四)《初次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五)安全管理手册是否已全面阐述公司如何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六)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可能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申请材料审查未通过的,公司应补充、修改或重新申请。第十三条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主管机关派审核组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预审,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各项要求的覆盖程度;(二)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公司应向审核组提供充分满足审核需要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材料;预审通过后,审核组应与公司商定现场审核时间和计划;预审未通过的,公司应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进行申请。第十四条审核组应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满三个月后对通过预审的公司及其所管理的每个船种至少1艘船舶实施现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审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以预审中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况为重点。(二)公司岸上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三)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每个船种至少1艘船舶充分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四)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目标的有效性。现场审核时,公司除提供审核所需的客观证据外,还应提供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评价报告;现场审核未通过的,公司应在采取纠正措施后重新申请现场审核。第十五条初次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签发“符合证明”。公司各地负责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分支机构及公司营运的每艘船舶应具有“符合证明”的副本。公司初次审核中已审核通过的船舶,不再安排初次审核,直接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第十六条“符合证明”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第十七条“符合证明”只对通过初次审核的船种有效。第二节年度审核和签注第十八条年度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签发周年日前3个半月之内提出。第十九条公司申请年度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二)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或管理性复查的报告。上款第一项中对安全管理体系所做的重大修改应随时报主管机关备案。第二十条主管机关收到年度审核申请及所附材料后,指派审核组或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内容包括:(一)上次审核后对安全管理体系可能采取的纠正或修改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符合性;(二)公司船、岸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客观证据;(三)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目标的有效性。年度审核可选择每一船种的一条代表船舶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年度审核通过后,审核组长在“符合证明”上签注。如果公司逾期未申请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未能通过,“符合证明”将自动失效。第二十二条年度审核应在“符合证明”签发每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内完成。对年度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公司须在3个月内纠正。如需要,主管机关可以为此安排跟踪审核。第二十三条如果公司有一个以上负责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岸上管理机构且初次审核时没能全面访查,则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内确保利用年度审核进行全面访查。第三节换证审核和发证第二十四条换证审核申请应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提前6个月提出。第二十五条申请换证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已改版的安全管理手册;(二)对原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说明(如有);(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四)最新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或管理性复查报告;(五)管理协议(如管理其他公司所属的船舶)。第二十六条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换证审核应在现有“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第二十八条换证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重新签发“符合证明”。第四节临时审核和发证第二十九条下列公司可向主管机关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一)新建立的公司;或(二)发生影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体制变更的公司;或(三)现有“符合证明”不适用于新增船种的公司;或(四)主管机关认为可以发给“临时符合证明”的其他公司。第三十条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23节的要求;(三)公司已就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计划安排。第三十一条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册;(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如申请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不是船舶所有人,还应附送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管理协议。第三十二条主管机关收到要求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安排临时审核。临时审核的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与《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23节要求的符合性;(二)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可能性。第三十三条临时审核通过后,主管机关将签发“临时符合证明”,其有效期为6至12个月。第三十四条为取得“符合证明”,公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日前2个月之内申请初次审核。上款所述初次审核应在“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第四章船舶审核发证第一节初次审核和发证第三十五条申请船舶初次审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有效的“符合证明”;(二)船舶已配备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三)船舶已按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至少3个月。第三十六条申请船舶初次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3个月的有效性评价或复查报告。第三十七条中国船级社接到公司的船舶初次审核申请后,应派审核组登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符合证明”副本是否适用于该船种;(二)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船舶、设备操作和维护的文件是否适合于该船;(三)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第三十八条次审核通过后,中国船级社应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并将其副本分别发送公司总部和负责该船登记的港务监督。第三十九条“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中间审核。第二节中间审核和签注第四十条船舶中间审核的申请应在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第四十一条申请船舶中间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二)安全管理体系在该船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或复查报告。第四十二条中国船级社收到中间审核申请后,应派审核组登轮实施中间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修改与该船的适合性;(二)该船保持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第四十三条中间审核通过后,审核组长或审核员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如果逾期未申请中间审核或中间审核未通过,“安全管理证书”将自动失效。第四十四条中间审核应在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完成。第四十五条根据船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性质,主管机关可以在实施中间审核之前或之后安排必要的附加审核。附加审核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可视需要而定。第四十六条附加审核通过后,审核员应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第三节换证审核和发证第四十七条船舶换证审核申请应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前6个月提出。第四十八条申请换证审核应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审核以来改版的安全管理手册(如已有且公司未送过);(二)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三)公司对该船实施的近两次内审的报告或该船最新有效性评价或复查报告;(四)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的说明。第四十九条船舶换证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方法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船舶换证审核应在现有“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第五十一条换证审核通过后,中国船级社重新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第五节临时审核和发证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可申请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一)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新交付使用;(三)负责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的公
本文标题:37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518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