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BT-RL-202)退出管理制度
编号:BT-RL-202版本号A退出管理制度修改次第00页次/总页数1/5退出管理制度受控状态:____受控_________发放编号:________________生效日期:___2007-04-02____编号:BT-RL-202版本号A退出管理制度修改次第00页次/总页数2/5版本/修改次第更改页次/章节编制审核批准生效日期编号:BT-RL-202版本号A退出管理制度修改次第00页次/总页数3/51总则1.11.21.31.4为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退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特制订本制度。公司遵循“公开公正、优胜劣汰、奖勤罚懒”的原则进行员工退出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各部门。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员工退出的归口管理部门。2范围及形式2.12.22.3公司实行年度综合考核淘汰制。在每年年终综合考评中,公司员工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退出。年度综合考核具体按《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执行。公司员工的退出比例原则上每年为5-10%。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调整比例,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总经理审批。退出形式包括降职、降级、待岗、辞退等形式。3降职管理3.13.23.33.4降职是指部门副主任以上管理人员职务级别的降低。经年度考核确定拟降职人员名单后,由人力资源部拟订降职实施方案,经公司人力资源分管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会同有关领导与降职人员进行面谈沟通,帮助其端正态度,改进工作,并进行职务任免和薪资调整。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降职人员的待遇调整相关手续,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办理因职务或岗位变动后的工作交接。4待岗管理4.14.24.3根据公司退出机制,经考核不合格,对本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适合担任现岗位工作,且无其他合适岗位可安排的员工,公司实行待岗处理。人力资源部应会同部门负责人与待岗员工进行面谈沟通,说明待岗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与措施。员工待岗原则上应离开原办公场所,具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编号:BT-RL-202版本号A退出管理制度修改次第00页次/总页数4/54.44.54.64.7员工待岗期限为2个月。待岗期间月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50%发放。在待岗期内,待岗员工可在公司范围内寻找合适岗位,同时应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待岗员工重新选择合适的岗位。在待岗期内,待岗员工如有合适岗位,待岗员工及人力资源部与接收部门应会同协商,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按《员工调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逐级报批,经批准后,员工的薪酬按新的岗位和职级重新确定。待岗期满后,员工仍未寻找到合适岗位接收的,公司应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离职手续。5离职管理5.15.25.2.15.2.25.2.35.2.45.35.3.15.3.2离职分为辞职和辞退二种。辞职是指员工根据个人意愿主动提出离开公司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应由员工本人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批准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应会同用人部门与辞职员工进行面谈,分析辞职原因,并填写《离职面谈记录表》,对于公司适用的人才应予以挽留。辞职员工须填写《人员离职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人事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员工辞职获准后,由相关部门签署《员工离职手续会签单》办理离职手续。辞职员工应在辞职申请中承诺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如辞职员工因泄漏公司机密,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辞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聘用协议等,由公司决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须办理相关手续逐级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予以辞退:编号:BT-RL-202版本号A退出管理制度修改次第00页次/总页数5/55.3.35.3.45.3.5a)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者行为规范的;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c)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触犯法律被拘留、劳教的;d)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e)待岗期满后仍未寻找到适合岗位的;f)其他符合辞退条件的。对符合辞退条件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在全面调查核实后,填写《人员离职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行政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应会同员工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与辞退员工进行面谈,说明辞退理由,并填写《离职面谈记录表》。根据相关法规,公司应对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辞退员工,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对员工未办妥有关手续而自行离职的,离职员工所在部门须在员工自行离职后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清退手续。离职员工在离开公司后,如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6附则6.16.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BT-RL-202)退出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5207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