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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复习大纲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十八大报告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法、全民守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盾、维护稳定能力。补充: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胡锦涛在会上宣读了报告的要点。这次报告中关于司法工作方面的摘要如下;一、过去五年司法工作成就十七大以来的五年,民主法制建设迈出新步伐。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基层民主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行政体系改革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新进展。二、当前司法工作领域存在不足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三、新时期下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司法工作方面目标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五、基层司法工作重点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方面改革方向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七、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法制文化建设方面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导权,坚持正确导向,提高引导能力,壮大主流思想舆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八、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对矛盾化解工作的要求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监督原则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一)行政许可设定事项行政许可的法定分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二)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及其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补充如下:一、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是由我国的政体决定的。法律不仅可以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五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法律也可以对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二、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是仅次于法律的一种法律规范。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体现了宪法和立法法的精神,一方面,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另一方面它又受一定的限制,即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总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各类事项,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三、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主要考虑有五点,一是一些临时性、紧急的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国务院还需要以行政许可方式进行管理;二是根据WTO规则,国外采取临时性许可措施时,我国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如临时配额、临时许可证管理等;三是有些比较敏感的问题,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一时还不成熟,需要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进行管理;四是国务院决定已经设定了不少行政许可,其中有不少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也认为需要保留;五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有一些试点、试验的事项,先是用政策作指导,在局部地区、特定领域实施,积累经验,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前,也需要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实施管理,防止出现混乱。基于以上考虑,行政许可法赋予了国务院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作了限制。所谓必要时,包括临时、紧急情况,为试点、试验需要,一时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四、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规范。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五、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对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权作出了必要限制。首先是许可设定主体范围的限制。只有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才能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其他具有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其次是许可性质的限制。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制具有临时性质,不是一种长期有效的行政许可。第三,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受到特定时限的限制。临时性许可设定权以一年为限,在实施满一年后,该种临时性许可应自动失效,如果省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继续执行该种许可,就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六、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出于保护本地生产经营者利益的狭隘考虑,很多地方政府常常利用设置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外地竞争者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实践证明,以许可的方式设置贸易壁垒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根据行政许可不同种类的性质,行政许可法规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立,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必要时国务院制定的决定设立。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至于各部门已经设立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实施后,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确认,有的可以上升为法律加以规定。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许可规定权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根据我国法律体系中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精神,行政许可法规定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八、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一般定义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该种无权限既包括创设的无权限也包括规定的无权限。行政许可法的这一规定对纠正滥设、乱设许可,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为了便于执行,可以在上位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内,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申请与受理程序(1)申请的方式(2)行政机关在申请人申请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3)申请的处理2、审查与决定程序(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方式(2)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3)决定程序3、期限4、听证程序5、变更与延续程序6、特别程序7、行政许可收费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解释(补充):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1.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巨松示,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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