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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1.0.1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和指导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已建水库。1.0.3水库降等是指因库容减小或功能萎缩等原因,将水库原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管理,相应调整水库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措施及调度运用方式,以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节约运行维护成本和发挥相应效益的处置措施。水库报废是指因库容或功能基本丧失等原因,停止水库运行,拆除大坝等水工建筑物和撤销水库管理机构,以确保安全和消除风险、节约运行维护成本的处置措施。1.0.4当水库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原工程等别划分标准,或功能衰减,或病险严重而无法限期除险加固,或缺少必要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条件时,应进行降等或报废论证,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作降等或报废处理。水库降等与报废论证应按本标准从库容、功能效益、工程安全、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小型水库可适当简化。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进行风险评估。1.0.5确定降等与报废的水库,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善后处理,以确保工程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善后处理必须进行设计,并按要求执行审查和审批程序。善后工程处理应按建设要求组织施工和监理,竣工后要组织验收。1.0.6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规范与导则: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防洪标准》(GB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报废标准》(SL226);《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240);《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99);《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314);《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淤地坝设计标准》1.0.7水库降等与报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32水库降等适用条件2.1库容指标2.1.1水库总库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的水库,应予降等:1实际总库容不足10万立方米,但注册登记为水库且按水库进行管理的;2工程未完建即投入使用,实际总库容未达设计工程规模,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3因规划、设计不当等原因,水库建成后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总库容,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4水库淤积严重,现有总库容已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5因工程建设分割集水面积,致使来水量减少,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6因防洪或抗震等安全需要,通过拓挖溢洪道等措施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水库现状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2.2功能指标2.2.1功能指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且无新增功能的水库,应予降等:1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水库实际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功能指标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2因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原设计的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功能需求降低或被其它工程部分替代,现状实际功能指标达不到水库原设计工程规模的。2.3工程安全条件2.3.1当水库工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无法按设计条件安全运行,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或因缺乏资金不能限期(条文说明)进行除险加固,必须限制蓄水才能确保工程安全,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按(规范名称)GB50201-94和SL252-2000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别标准时,应作降等处理。42.3.2工程安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降等后可保证工程安全并发挥相应效益的,应予降等:1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运行中暴露出裂缝、滑坡、渗漏、塌陷等严重险情的;2因洪水、地震等原因,工程局部破坏或出现严重险情的;3经按SL258-2000复核,大坝属三类坝,降等后可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2.4风险指标2.4.1当水库大坝风险超过可容忍风险标准,而又无法采取合适有效措施降低风险,降等后剩余风险(补说明)满足可容忍风险标准时,应予降等。2.5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2.5.1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宜降等:1因征地、移民问题未妥善解决,水库不能按设计标准正常蓄水运用,现状实际蓄水量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且今后也难以解决的;2库区有重要考古发现,限制蓄水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3库区发现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限制蓄水才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4水库蓄水引起周围生态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恶化,限制蓄水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5水库蓄水引发上、下游严重水事纠纷,限制蓄水后可解决矛盾,限制蓄水后的工程规模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2.6运行管理条件2.6.1运行管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当地生产、生活确实需要的水库,宜予降等:1管理严重缺失,工程老化失修的;2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设施,出现险情后,无法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的。52.7其它情况2.7.1因其它特殊原因经论证后需要降等的。63水库报废适用条件3.1库容指标3.1.1水库总库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的水库,应予报废:1淤积严重,有效库容已淤满或基本淤满的;2库区渗漏严重,无法蓄水,且无防洪功能的;3引水水库失去水源,无水可蓄的;4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水库从未蓄水运用,且无利用价值的;3.2功能指标3.2.1水库功能指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1原设计功能因其它水利工程兴建而被完全替代的;2水库失去原设计功能,且无新增功能要求的;3.3工程安全条件3.3.1当水库工程存在严重险情或安全隐患,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或缺乏资金不能限期进行除险加固,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时,应作报废处理。3.3.2工程安全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应予报废:1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运行中暴露出裂缝、滑坡、渗漏、塌陷等严重险情,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的;2因洪水、地震等原因,工程遭到严重破坏,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或无恢复利用价值的;3经按SL258-2000复核,大坝属三类坝,降等仍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3.4风险指标3.4.1当水库大坝风险超过可容忍风险标准,而又无法采取合适有效措施降低风险,降等后剩余风险仍不满足可容忍风险标准时,应予报废。3.5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73.5.1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宜予报废:1因征地、移民问题未妥善解决,水库无法蓄水运行,且今后也难以解决的;2库区有重要考古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得淹没破坏,又无法迁移,需空库予以保护的;3库区发现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原生地不得淹没破坏,又无法迁移保护,需空库予以保护的;4水库大坝阻断了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造成珍稀生物濒临灭绝,须拆除大坝的;5水库蓄水引起上、下游生态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恶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当地社会和公众反应强烈,须拆除大坝恢复河道功能的;6水库蓄水引发上、下游水事纠纷,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报废后可解决矛盾的。3.6运行管理条件3.6.1运行管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溃坝后果严重、利用价值低的水库,宜予报废:1管理缺失,工程老化失修严重的;2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设施,出现险情后,无法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的。3.7其它情况3.7.1因其它特殊原因经论证后需要报废的。84善后处理4.1水库降等善后处理4.1.1水库降等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并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设施作相应调整。4.1.2水库降等应按GB50201-94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并重新拟定水库特征参数。(1对依据库容指标而降等的水库,应根据现状实际总库容;2对依据功能指标而降等的水库,应根据现状实际功能指标;3对因工程安全条件而降等的水库,应综合考虑工程安全与效益两方面因素,按照工程安全控制标准反演计算确定安全水位或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校核洪水位;4对因风险超过可容忍风险标准而降等的水库,应综合考虑风险与效益的关系,按照风险控制标准反演计算确定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校核洪水位;5对因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而降等的水库,应根据相应制约条件确定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校核洪水位。再按GB50201-94和SL252-2000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并重新拟订水库特征参数。6对因运行管理条件而降等的水库,应根据当地生产、生活用水的最低需求确定限制运行水位,并作为正常蓄水位,重新拟订水库特征参数,再按GB50201-94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程规模、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全部放进条文说明中4.1.3应根据降等后的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及水库特征参数,复核水库防洪安全和建筑物安全,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4.1.4水库降等应采取如下非工程措施: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重新确定水库的相关责任主体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管[1995]86号)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2重新拟订水库调度原则和编制调度规程,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3依据SL106-96,调整水库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拟订运行管理和维9修养护制度。对降为山塘的,可撤消管理机构。4工程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对主管部门变更或管理机构撤消的,应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和管理。5对已有安全监测设施,应保留和妥善维护,并继续开展监测工作。6应对原水库资产以及与水库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置,并做好原水库管理机构富余员工的安置工作。4.1.5水库降等应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4.1.6水库降等如影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水库功能进行补偿。4.2水库报废善后处理4.2.1水库报废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消除遗留工程安全隐患;撤销管理机构,对人员进行安置;对水库部分功能进行补偿,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措施。4.2.2水库报废应采取如下工程措施:1一般情况下应拆除大坝,恢复河道功能。当分阶段逐步拆除大坝时,应提出工程措施要求,确保拆坝过程的安全。2不能全部拆除大坝的,则拆除部分的过流能力应满足防洪安全要求;当残余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适当加固。2对因淤积严重而报废的水库,如适合改造成淤地坝的,可不拆除大坝,但须按淤地坝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改建泄水或过水设施,确保行洪安全。3拆坝时间应避开汛期,并宜选择在植被容易生长季节。拆坝前,应放空水库。45拆坝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或造成次生危害,一般可就地处理、出售或重复利用;如有污染难以处理时,应运送至废弃物填埋场作填埋处理。6善后工程措施完工后,应由水库报废组织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4.2.3水库报废后,应采取如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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