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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医院神经内科国际头痛学会(IHS)的头痛分类•ClassificationandDiagnosticcriteriaforheadachedisorders,cranialneuralgiasandfacialpain–1988年推出,96页,13类,165条。–结构参照DSM-Ⅲ(theDiagnosticandStatisticalManualofMentalDisorders,ThirdEdition)–IHS第一版分类与诊断标准被广泛接受。1993年的WHOICD-10和1997年WHOICD-10NA采用了IHS分类的主要原则。–建立了一套统一的命名和诊断体系,极大地推动了头痛领域科研和治疗的进展。•The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HeadacheDsiorders2ndEdition(ICHD-2)–1999年开始修订,2004年正式发布–共151页,14章,原发性头痛45条,继发性头痛120条,颅神经痛和中枢性颜面痛及其他头痛29条•TheInternationalClassificationofHeadacheDisorders,3rdedition(betaversion)–2010年开始修订,2013年中正式颁布–为配合ICD-11,先推出β版,预计2、3年后出正式版。IHS建议立即使用现版。–共180页ICHD-3基本结构ICHD-3部分诊断分类原则•ICHD3的诊断分类是分级的,最多5级。除了头痛专科和科研目的外,一般临床诊断1-2级就可以了•主要根据最近或一年内的病情进行诊断。如是为了遗传研究或其他目的,可追溯有生以来所有的头痛情况•每个患者可有不同的头痛疾患,需要分别予以诊断、编码。患者的多个头痛诊断应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列。如果患者的头痛症状符合多个类型的诊断标准时,需要结合其他情况(如年龄、性别、长期病程、家族史药物史、月经等)综合考虑。明确的诊断优先于“很可能”的诊断。如果完全符合两种明确的诊断标准,则同时予以诊断。•要求患者描述典型的、未经(成功)治疗的头痛发作,确定是否有符合诊断所需的典型头痛发作次数,在计算发作频率时兼顾其他不够典型的发作。•如果考虑一个患者有两种以上的头痛,应要求患者记录头痛日记,记录诊断要求的所有重要头痛特征。这样还可以了解患者的药物使用情况,并帮助教育患者区分不同的头痛发作。ICHD-3部分诊断分类原则原发性头痛or继发性头痛•头痛新发,如其首次发作与某可能引起头痛的疾病在时间点上存在密切关系,或者符合由该疾病引起的其他因果性标准,则该头痛可诊为缘于该疾病的继发性头痛。新发头痛的表现符合某一原发性头痛的特点时也遵循本原则•原有的原发性头痛转为慢性,如在时间点上与某可引起此种情形的疾病存在密切关系,则同时给予两个诊断:原有的原发性头痛诊断以及继发性头痛诊断•原有的原发性头痛显著恶化(通常指频率或程度增加2倍以上),如在时间点上与某可引起此种情形的疾病存在密切关系,如有足够证据表明该疾病可引起头痛,则同时给予原有的偏头痛诊断和继发性头痛诊断。继发性头痛的诊断不再需要“该疾病治愈或缓解后头痛缓解”这一条,这样可使诊断尽早确立。1.偏头痛无先兆偏头痛诊断标准典型先兆偏头痛诊断标准脑干先兆偏头痛诊断标准偏瘫性偏头痛诊断标准慢性偏头痛诊断标准药物过量使用性头痛偏头痛分型2.紧张型头痛偶发性紧张型偏头痛诊断标准频发性紧张型头痛诊断标准慢性紧张型头痛诊断标准3.三叉自主神经性头痛丛集性头痛诊断标准4.其他原发性头痛继发性头痛一般性诊断标准ICHD-3基本结构
本文标题:2013年国际头痛新分类和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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