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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01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02增值税发票的管理03建筑业常见的涉税问题0401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而且是价内税(税费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一)、计税原理不同营业税(价内税)价税收入增值税(价外税)收入销项税价税(二)、税率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税率为3%,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三)、计税依据不同•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不扣除成本,直接按收入纳税,成本(人工、材料、设备)不能抵税。•增值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成本。•(四)、计税方法不同1.营业税计税方法:应纳营业税=营业额(收入额)X税率对总包人计税方法允许总包款扣除分包款后差额纳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收入额x税率-成本费用额x税率例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销售款111万元营业税制下:收入=111万元应交营业税=111*3%=3.33万元增值税制下:收入=111/(1+11%)=100万元销项税额=100*11%=11万元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票50万元成本=50/(1+17%)=42.74万元进项税额=42.74*17%=7.26万元应交增值税=11-7.26=3.74万元02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建筑服务征税范围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建筑服务征税范围•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17%;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部分建筑服务征收率:3%。由此得出,我们公司开材料发票税率是17%,工程发票税率是11%。•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诉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的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诉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01020304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有如下几种情况采用简易计税方法:•(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03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发票是什么?•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另外,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抵扣税款的合法证明和依据,对纳税人依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和税务机关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增值税管理的关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业发票010203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1)基本联次——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2)其他联次——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强管理新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04建筑业常见的涉税问题一、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三、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补充:1、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2、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3、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例如,A公司注册在甲县,但在乙县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a项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b项目和c项目建筑服务,a项目某期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1000万元,支付分包款400万元;b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500万元,支付分包款200万元;c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200万元,支付分包款300万元。则A公司对不同工程项目应当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1.应就a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1000-400)/(1+11%)×2%=7.21万元;•2.应就b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500-200)/(1+3%)×3%=8.38万元;•3.c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100万元,应当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扣除,不能和a、b项目合并计算。•如果A公司当期在甲县申报应缴增值税为20万元,则应补缴税款=20-7.21-8.38=4
本文标题:建筑业营改增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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