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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国税税法宣传咨询综合服务指引〔2015〕第2期{总第2期}成都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处2014年2月28日本期导读【热点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税收政策专题指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五个误区【问题发布】热点类难点类【行业动态】绵阳国税依托邮政系统资源优化征管服务宜宾国税征管服务监控调度指挥中心成功试机南充国税创新方法推进专业市场税收治理总概2015年1月,“蓉税通”移动服务平台发布了多条税收宣传咨询专题类信息,本期文字版《成都国税税法宣传咨询综合服务指引》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税收政策综合指引、税收政策专题指引、热点难点宣传指引。另外本期还介绍了最新行业动态,供各区县局借鉴。3【税收政策综合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该公告发布了最新版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以及填表说明。自2015年1月1日施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财税2014年第12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7号明确了2015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4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关税〔2014〕5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对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包括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资产划转等问题进行明确,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自2015年1月13日起,提高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5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提高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公布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新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新实施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税收政策专题指引】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五个误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需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在实务操作中,应避免以下五个误区:误区一:固定资产标准变为5000元财税〔2014〕75号文件虽然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从法6律的级次和文件内容来看,并没有改变《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时间”或“使用寿命”标准,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定义还是按照以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实务操作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误区二:购买旧设备不能享受“新购进”加速折旧政策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具体包括以下范围:(1)外购的固定资产,既包括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7(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需要关注的是,“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应该不包括盘盈的固定资产和改建的固定资产。误区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加速折旧政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定义范围一致,即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也就说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也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误区四: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8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也就是说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同时,因共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支出范围,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误区五: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的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9财税〔2014〕7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件的规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则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热点难点宣传指引】热点问题发布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因此,您公司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温馨提示:与原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之内,以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是软件生产企业,请问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10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问题。二是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原则化处理,对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其他条件等具体标准,放在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认定办法中,便于今后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三是强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实施条例最后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相对容易操作,突出技术创新导向。”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因此,您公司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温馨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问:我公司同时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请问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11的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您公司可以将该项新购固定资产的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问:我司为生产经营新购一台价值4800元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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