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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相关政策一、2014年营业税文件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0号现将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8月28日2、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一、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务免征营业税:(一)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二)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二、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三、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四、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准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二、2014年营业税政策解答1、关于旅行社收取的签证费是否可以差额纳税问题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中未列明签证费可扣除,因此签证费应包含在旅行社的营业额中,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如旅行社为个人代办签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差额缴纳营业税。旅行社在签证费的账务处理上应划分清楚,是属于旅游业还是代办业务,分别核算,分别开具发票,如果划分不清应全额征税。2、文艺演出冠名发票中的赠票上标有票面金额,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对于有偿提供条例劳务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有偿是指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若征管上无法确定赠票部分是否存在有偿行为,则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3、个人出租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宅,计算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按出租“住宅”的优惠政策执行?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对于“住房”的认定原则上应根据出租房屋《房屋产权证》中“设计用途”填写的内容执行。如果是“住宅”,则按照“住宅”的标准执行,对于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租赁房屋,如果购房合同中注明“设计用途”是“住宅”的,暂按“住宅”的标准执行征收营业税,待房屋产权证下发后,如果属于“非住宅”的,征管局再进行补征营业税。4、物业公司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是否可以差额征收营业税问题答: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十九款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除上述规定外,物业公司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属于营业税差额征收的范围,应全额缴纳营业税。5、饭店销售带金额的消费卡,并开具发票,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饭店销售带金额的消费卡时,虽然开具发票,但应税劳务并未提供,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这种带面值的消费卡应在每次消费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6、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按照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答:根据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有关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如果是非雇员的保险公司营销员及证券公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均应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7、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不共同承担风险,仅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应视同贷款行为,按照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8、企业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答: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即进行转让,则以理财产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9、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转让股票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不适用此文件,应按照“金融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营业税。10、企业与企业之间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清偿债务,在贴现时取得的盈余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答:具体要看清偿的债务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如果属于则应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全额征收营业税。1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扶持性基金,如与应税收入有关应征收营业税,如何界定“与应税收入有关”?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12、转让有条件的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暂不征收营业税。13、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合同金额包括两部分,一是确保服务费A,即接受劳务方必须向提供劳务方支付的金额;二是浮动服务费B,即预付一部分额外费用,如实际劳务成本小于A,则最终支付价款为A,如实际劳务成本大于A,则超出部分从预付的B中扣除,劳务结束后剩余的预付费用全部退还给接受劳务方。问:应以什么金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预付又退还的金额并不是纳税人实际收到的价款,因此计税依据应为提供劳务企业最终实际收到的金额,即A+B再减除退还的预付费用。14、建筑业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答: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15、代开发票涉及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问题答: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适用“机构所在地”政策的,应为企业类纳税人。如自然人提供应税劳务,应适用“居住地”政策。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是为住所。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另根据各省市规定的暂住证政策规定,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异地暂时居住,应在暂时居住地办理暂住证。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政策规定,具体判断“居住地”。16、演艺公司举办文艺演出,是否可以差额征税?•答:经请示总局,对于演艺公司举办文艺演出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7、企业购置不动产后,经过改造、装修后对外进行销售是否可以差额征收营业税?•答: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所称的可以差额征税的不动产为延续原用途性质和土地使用年限,未重新办理立项手续的不动产。18、如果纳税人通过政府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又转让的,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扣除,差额征收营业税?•答: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受让”包括纳税人通过购入方式取得及通过政府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时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其中,通过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是指实际支付给政府相关部门费用及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如果纳税人取得土地后所支付改造成本,不允许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开发的土地,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再转让时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不适用本项差额纳税的规定。19、回迁安置•A、适用税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B、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三、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1.哪些纳税人适用?•我市所有缴纳营业税的营业税纳税人,月(季)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均可享受本项政策。•营业税纳税人,包括我市所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均可享受本项政策。2.执行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人享受本项政策,是指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0月1日及以后,即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可享受本项政策,从11月份纳税申报期执行。3.营业额确认•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差额纳税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4号)附件《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情形的,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营业额临界点•小微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小于等于3万元,即月营业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大于3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款。5.兼营和兼有多项业务的如何享受•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季)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季)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有多项营业税项目的,其营业额为各项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合计,适用小微企业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单户掌握,以税务登记证为准。6.按季申报的情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以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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