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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公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社名称“诚信公社”。第二条组织性质本社是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具备基本社会诚信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自愿注册参加的,社员间基于“诚信”准则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社员间进行具备“诚信”信誉的产品和创新科技成果电子交易,社员间基于“诚信”准则对社员所从事的自主创业、科技创新、就业和职业发展活动进行信息、智力、资金等资源互助以及社员遇困互助的活动平台,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监督、引导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营利性电子交易服务组织。第三条组织宗旨本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遵守社会“诚信”(即诚实诚恳,信用信任;“内诚于心”,“外信于人”)道德规则,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监督和引导下,为承诺守信并在本社自愿注册的社员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方式提供:基于“诚信”准则的有关就业及职业发展、和谐生活、公平交易、2自主创业、科技创新等的政策、知识、经验等有益信息的交流及共享服务;以非营利性电子交易服务的方式提供:社员基于“诚信”守则的生活或工作用品的需求信息及具备“信誉”的产品和创新科技成果的供应信息发布、具备“诚信”信誉的产品及具备“诚信”信誉的创新科技成果的公平电子交易服务;以本社公共资源为社员提供从事自主创业、科技创新活动及遇困互助服务:利用本社公共平台信息、智力等资源,以及本社公共平台服务关联收益、社员互助金、社会资助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为社员从事自主创业、科技创新等活动提供信息、智力、资金等互助以及社员遇困互助;利用本社资源组织社员举办“诚信”推广及社会公益活动:利用本社特定的“诚信”标识及形象宣传品、社员的“诚信”承诺特定标识,展示本社“诚信”形象;利用本社公共资源举办社员参与或参加的社会公共“诚信”宣传及推广、社会公益活动;通过上述服务及活动,保障社员在本社公共环境中实现“诚信”信息交流、“诚信”和公平产品交易、“诚信”互助及“诚实守信”的示范,赢得社会对“诚信”社员的尊重和认可,以促进社会“诚信”群体的发展,推动社会和谐环境的建设与发展。第四条本社社员在日常社会工作和生活中应自觉履行“诚信”承诺,并自愿接受本社社员和社会公众监督;本社倾听社员对本社运行和发展的有益意见和建设性建议,以利推动本社的健康发展。社员应自愿、自觉维护本社形象,遵守本社章程;本社举办的社内活动及社会公共活动应遵循本社章程;本社社员及本社自愿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3第二章社员第五条申请注册本社社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社会自然人;(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自愿、自觉接受并遵守本社章程;(三)具备基本社会诚信度。第六条社员申请注册方式和程序申请本社社员可通过两种方式:本人直接申请和社员推荐申请;本人直接申请按照以下程序:以电脑、手机、互联网电视等工具登陆本社公共平台“诚信公社”网,点击“社员注册”窗口后依照提示程序,首先以电子签名的形式承诺:“自愿、自觉接受并遵守本章程”,再依序如实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提交的基本信息资料须经本社技术审核(主要为申请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核实,审核周期为7日内),经审核确认真实后,本社以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申请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再次登陆并按系统提示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原始资料电子文件,再经本社二次技术审核(主要为申请人基本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核实,审核周期为7日内)确认真实无误后以上述方式通知申请人(通4知日为社员生效日),并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加密后载入社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申请人自此完成注册申请并成为本社社员。社员推荐申请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人除依据上述本人直接申请程序外,并根据系统提示选择并填写推荐社员姓名,另由推荐社员填写对申请人的基本评价以及推荐社员的电子特定标示码,以利本社对申请人基本信息的技术审核和推荐人社员身份的确认;社员推荐申请的,由于推荐社员对申请人基本信息的技术审核提供协助,总的审核期可缩短为7个工作日;推荐社员应负责对申请人基本信息的证实。第七条社员的基本权利:(一)对本社运行和发展可提出意见和建设性建议,本社发展智委会会商后认为对本社运营和发展有益的,本社将采纳并在本社公共平台公示;本社运营接受社员监督;本社社员可监督和评价其他社员在本社公共平台活动中对本章程的遵守结果;竟聘或推荐、参评本社理事会、发展智商委员会成员;对本社公共资助资金的状况和使用情况享有查询、监督及符合享有条件下的申请使用权利;(二)参加本社组织的“诚信”宣讲及推广公共活动;(三)以成本费用使用本社特定的“诚信公社”标示物(本社标识徽章、饰有本社标识或展示本社特定活动用语的饰物或宣传品等);享用社员听证确认价格的使用本社特定标示的日用品或其它产品;(四)在自觉遵守本社章程规定下,无偿、随时查询本社社员的“诚信”背景信息;以仅承担运行成本费用的方式利用本社电子5交易平台进行具备“诚信”信誉的产品的推广或交易和具备“诚信”信誉的创新科技成果的推广或交易;(五)社员从事的自主创业或科技创新项目需互助的,在项目计划书经本社发展智力委员会和理事会评审符合资助条件,并在本社公共信息平台公示经社员评议无异议后,可享受本社对项目的启动或运行资金资助、智力和信息支持及公共关系协助;(六)无偿或以成本费用方式,利用本社公共平台获得有益于社员健康生活、就业及职业发展、自主创业、科技创新、产品交易等活动的相关政策及市场信息、经验、系统知识、智力等资源,可通过本章程规定程序申请查询预期交流方或交易方的“诚信”背景信息;(七)本社关心和关注社员的工作和生活,当社员遇困并需要互助时,经本人申请并经本社理事会评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本社给与适当的资助或组织社员互助;(八)本社鼓励社员申请组织该社员推荐的社员举办社员生活和工作经验与知识交流、区域性或针对性社员互助、社会公益活动,但举办的活动应符合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且应由组织人在活动举行前编制详实的活动计划提交本社综合管理部审核并备案。活动结束,活动组织人应编制活动总结报告(并附参加活动社员评价)并提交本社综合管理部存档。社员组织并举办的社员活动具有对本社形象或社会公益产生重要贡献的,本社对活动的举办将给与必要的活动资金资助及相关技术等支持,并在本社公共平台予以彰显。6为保障社员利益,原则上社员不得在本社公共平台外从事与其他社员的产品交易活动。(九)社员参与或参加重要社会公益活动,或做出重大社会贡献行动的,本社将在本社公共平台彰显公示,并给与适当的奖励;如活动或行动造成工作或生活遇困,本社将给与适当的资助或组织社员互助;(十)无偿、自愿入社,无失信记录者退社自由;第八条社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自愿、自觉遵守本社章程;(二)自愿、自觉接受本社社员及社会对社员“诚信”行为的监督;(三)积极参与对本社社员的“诚信”行为的监督;积极提供对本社运营和发展的意见及建议;积极参与本社理事会、发展智力委员会成员的竞聘、推荐及行为监督和评价;积极参加或参与本社组织的公共活动及对活动结果的评价;监督本社资助项目的确认评价及项目运行监督;在从事上述活动时,必须保证坚持公正、诚信原则;(四)注册时,应保证注册信息及提供的基本信息资料真实、无误,并自觉、自愿向本社提供证明社员背景的真实资料;应履行所获知或必须遵守保密责任的本社和社员信息的保密义务;(五)利用本社公共平台(包括信息资源库和电子交易平台)从事产品(包括消费品和科技成果等)电子交易或信息推广时,需自觉、自愿首先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专业委员会提供“产品”信誉认证的真实、完整材料,在未通过本社专业委员会认可并在本社公共信7息平台规定公示期前,不得利用本社公共平台进行产品信息发布和产品交易,也不得在本社社员间推广或交易;需自觉维护本社公共平台的运行安全,未经本社专业委员会技术审查,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对本社公共平台运行方式及信息等进行技术处理;(六)利用本社公共平台进行产品信息发布或电子交易时,除本社公示的使用费用外,不得向交易方社员另外约定或收取其它费用;(七)申请本社项目资助时,需真实、全面地向本社提供项目计划书及相关必要证明材料;获得本社资助的项目(包括自主创业和科技创新)在实施过程中,需按照规定向本社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对本社提出的修正意见应在规定期限内全面落实,并自觉接受本社和社员的监督;应在规定期内完成项目内容和目标;尽可能节约使用互助资金,并保证遵守本章程对互助资金的使用规定;(八)应认真维护本社形象,在从事本社公共活动时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对活动制定的规则;在使用本社特定标示或形象宣传品时,应自觉维护其完好,不从事损毁行为;(九)社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便利: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8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煽动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或其他法人名义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10.隐瞒原始事实信息或捏造信息,对本社形象、本社社员名誉损害或侵害的;(十)积极参与或参加本社组织的社内和社会活动,并在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第九条社员除名社员发生以下行为,本社将予以除名,该行为永久录入社员“失信”行为记录,并在本社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示60天(除名社员,原则上本社永久不再接受注册申请):(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发生本章程第八条第(九)款列示的一项或多项行为的;(三)发生本章程列示的严重失信行为:1.在申请注册本社后,经查提供的材料部分或全部存在造假,或对原始事实资料故意作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修改,或有意隐瞒不利于自9己的原始事实资料,或利用在本社工作便利故意修改不利于自己的原始资料,或利用在本社工作便利替其它社员修改不利于该社员的原始资料,或利用在本社工作便利故意修改其它社员原始资料以造成对该社员的便利,或利用自身具有的技术手段侵入本社信息库故意修改自己或其它社员原始资料,从而导致社员原始信息破坏的;.2.从事对本社形象或社员名誉损害的言行,如诽谤、故意掩盖事实真相、捏造非事实事件、未经证实故意发布有损本形象或社员信誉的信息等,故意侵害本社公共平台,故意损毁本社特定标示或形象宣传品等,从而对本社形象和社员名誉造成重大侵害的;3.在利用本社公共平台进行电子交易时,以不当获利或故意损害社员利益为目的与社员交易假冒、伪劣或可能损害社员精神或身体健康的产品或技术;对交易的产品或技术,拒绝按照国家规定或交易时的承诺提供必须的售后服务,从而对社员利益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享受本社提供的自主创业或创新科技项目在实施中,将资助资金部分或全部挪作他用,或故意扩大冲销额度,或虚假报告项目进度或完成结果,或因申请人不作为导致项目失败,从而造成本社和社员公共利益损害的;(四)独自参与或参加,或组织社员参与或参加,或组织社员举办损害本社形象或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从而对本社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未经本社许可和技术审核,擅自组织社员举办公共活动(包括宣传活动、信息交流活动、产品交易活动、互助活动等),10以不当获利为目的或由于活动组织的技术缺陷导致本社形象或社员利益损害的;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社组织机构的设立以保障社员权益、保证公共平台安全及便捷运行为原则。本社常设的工作机构有:理事会、发展智力委员会、综合管理部、技术部、信息与交易监督部。工作机构的职能:(一)理事会1.组织编制和修改本社章程,并监督章程在本社运营中的执行;2.组织理事会和职能部门成员的竞聘、工作考核;3.负责本社公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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