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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名称、条款内容)法律责任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裁量幅度1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保持整洁或遮盖路标、街牌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地5平方米以下的单位500——1500元个人200——500元占地5-10平方米的单位1500——2000元个人500——600元占地1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2000——3000元个人600——1000元2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污损、毁坏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整修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整修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污损,影响市容500——2000元毁坏,严重影响市容2000——3000元—2—3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50元4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的免予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5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的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外洒10平方米以下500——1600元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外洒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1600——2000元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外洒20平方米以上2000——3000元—3—6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设施未保护整洁、完好,污浊、腐蚀、陈旧未及时修复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代为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代为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非城市主要道路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其他户外设施设置每平方米2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在城市主要道路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每平方米200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其他户外设施设置每平方米4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在非城市主要道路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200——300元在城市主要道路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300——500元7擅自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个人50元单位200——300元8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第一次500——2500元—4—餐厨垃圾任意处置的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2500——3000元三次以上3000——5000元9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改正的500——2000元拒不改正的2000—5000元在非城市主要道路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逾期不清理的污染路面以每米100元为基数,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不到一米按一米计算在城市主要道路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逾期不清理的污染路面以每米200元为基数,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不到一米按一米计算10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设置不规范致使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地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地。《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现象情节一般1000——3000元情节严重3000——5000元不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不平整场地;情节一般1000——3000元情节严重3000——5000元—5—11未及时清除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随意堆放或未及时清运处理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非城市主要道路违反本规定的500——1000元在城市主要道路违反本规定的1000——2000元12随地吐痰、便溺《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50元13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14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违反第(三)、(四)项规定,情节一般50——100元15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情节严重100——200元—6—16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区域是否适用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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