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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2008年修订)2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收购人不诚信、无实力、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低,通过一致行动规避监管的现象严重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工具和手段缺乏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未做到勤勉尽责,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利用并购重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问题较为严重监管手段不足,缺乏足够的威慑力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配套特殊规定自律规则《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股份回购、吸收合并、分立等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体系4《收购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5整体框架将原《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不同的持股比例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持股5%-20%非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披露持股5%-20%但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披露持股20%-30%:详式披露;若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聘财务顾问持股30%以上:采取要约方式或者申请豁免,要约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聘财务顾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监管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不鼓励,在公司治理、批准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作出特别要求6整体框架共10章90条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7(一)重要概念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8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第5条)收购的含义:《证券法》采用广义收购的立法,将5%的权益变动纳入收购管理中《收购办法》:收购是指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changeincontrol&consolidationofcontrol)收购人: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9一致行动人(第83条):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合并计算原则: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举证责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10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的12种情形:(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6%目标公司5%投资者甲51%投资者乙11一致行动人(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X公司X甲公司X乙公司目标公司60%51%5%21%12一致行动人(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甲公司乙公司目标公司7%8%13(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6%目标公司5%投资者甲投资者乙50%以下,有重大影响一致行动人14(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投资者融资者2%30%目标公司一致行动人15一致行动人(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16一致行动人(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自然人甲乙公司目标公司10%30%26%自然人甲对乙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17一致行动人(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目标公司投资者甲公司18%10%18一致行动人(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本人+配偶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配偶配偶+兄弟姐妹父系母系19一致行动人(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目标公司企业90%15%10%亲属5%20一致行动人(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员工持股公司管理层公司20%10%目标公司21(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述12种情形是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表面证据,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一致行动人22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第6条)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被证监会处罚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例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23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第6条)4.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5.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4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第50条)提交文件要求: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心业务和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涉及“一控多”的收购人,提供持股5%以上的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说明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收购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人成立不满3年,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5(二)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原则要求26股份变动方式与披露规则(第13、14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5%后三个工作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之前停止买卖行为达到5%后,每增减5%,依照前款规定报告和公告,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停止买卖行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达到或者超过5%时,三个工作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进行公告,之前停止买卖行为达到或者超过5%后,每增减达到或者超过5%,依照前款规定报告和公告,之前停止买卖行为◆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方式还是协议转让方式?案例:明天科技一次10%,大股东变更;中核钛白,一次9.17%27增持情况下:5%-30%(包括30%)5%-20%(不包括20%):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30%(包括30%):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减持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量的界限(谁披露,第16,17条)28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20%≤持股比例≤30%详式权益变动报书;为第一大股东的,须聘请财务顾问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反之,详式报告书其后增减≥5%6个月内公告,免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二级市场达到5%协议转让≥5%3日内29(三)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定向发行行政划转(合并、变更)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司法裁决继承、赠与征集投票权等30信息披露的共同要求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公告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谁、目的、准备做什么、批准的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审核:对报告书的审核期限为15日,15日内表示无异议,可以公告或进入要约程序;1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不得公告;15日内未提出意见,可以公告或要约自动生效办理过户手续后:公告结果31要约收购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强制要约与主动要约初始要约与竞争要约32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第25,26,35,37条)公平对待原则,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要约价格:孰高原则——收购人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陈述理由。要约期限:30日-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收购的底限: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低于5%33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第27,36条)要约收购的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人必须采取现金方式;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也就是说,必须有现金方式履约保证:以现金收购,20%履约保证金;以上市的证券支付,全部保管,如为债券,则距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以非上市证券支付,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说明保管、送达方式及程序安排34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第43,44,78条)部分要约按等比例分配: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与股东出售的股份数之比35要约收购流程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证监会是否有异议是不得发出收购要约否12个月内不得再次收购取消收购计划公告收购要约文件C-15日前被收购公司公告董事会报告A日A-15日C-15日前可变更要约A+20日如有竞争性要约可变更初始要约股东可以撤回预受要约期满C日股东预受要约C-3日前收购人每日公告预受情况,在C-3到C日之间,股东不可撤回预受A日36要约收购流程要约期满C日C+3日内过户C+3日内公告要约收购结果报告证监会收购情况C+15日内部分要约全面要约按同等比例收预受超过预定比例预受少于预定比例全部收购37间接收购的特别要求与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第56条)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情形,按照第二章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超过30%的,按照第四章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38间接收购衰减原则(第57条):主要是对因投资关系形成多层控制结构下,基于重要性原则要求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如不重要,则免于再向上追溯披露。例如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控股权,母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0%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在子公司的资产和利润中所占比重不足30%,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取得对上市公司10%的股份的支配权,因此,投资者可免于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有关投资关系的变化情况可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披露。39收购报告书及豁免流程持股比例30%其后6个月内变动情况公告公告收购报告书3日内收购人向证监会报送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涉及MBO,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发表意见履行收购协议全面要约(详见要约收购流程)收购人向证监会申请豁免不申请申请不同意到15日仍未表示任何意见(视为默许)15日内无异议同意15日内有异议收购不得超过30%的股份,拟继续收购的,可以发出部分要约不得公告收购报告书不得收购4030%以上间接收购和直接收购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的对比l申请豁免l取消协议或协议收到30%,改发部分要约l未取得豁免,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l受让30%,之后每年递增不超过2%l停止收购直接收购间接收购l申请豁免l公司股东将所持股份在30日内减持到30%或30%以下,改发部分要约l未取得豁免,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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