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第一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概述一、并购重组的概念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的通常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收购(通常指30%以上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二、并购重组的发展历程并购重组市场基本数据2006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重组案例194宗,交易规模9109亿元;上市公司收购案例259宗,涉及金额1263亿元;近3年重组总交易金额占到了2002年以来总金额的90%以上,收购金额占到了总金额的80%以上。(以上数据截止到2009年底)。除了数量的增长,在重组方式上,产业整合、产业升级等也逐渐成为主流,其中又以国资整合为主。1992-1996,萌芽状态,从二级市场竞购到法人股协议转让,外资萌动;1997-2002,快速发展,以协议转让为主,多种方式并存,面临退市的公司大量重组;2002-2005,规范发展,《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以下简称“105号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实施,出现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回购流通股,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各种创新层出不穷;国有、外资、管理层等成为并购重组市场的主要力量,民营企业“大跃进”、“收缩”;2005年全流通时代来临后,规范与发展并举的市场化阶段。三、现阶段并购重组市场新特征1、创新案例不断涌现,投资价值受到市场高度认可,各市场主体对资本市场的作用高度重视,对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形成共识,对通过并购重组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认识更加深刻。1)实施效果的不断显现2)脱胎换骨真正重获新生的个案不断涌现2、资产定价和股价异动成为各方高度关注热点1)并购重组的公允定价问题2)二级市场股价异动问题四、并购重组市场面临的新环境(一)宏观经济环境——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二)竞争格局——加入WTO以及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竞争已在某些领域演化为国际竞争。(三)证券市场制度性变化——股权分支改革后的全流通新局面。(四)法律环境发生新变化——两法修订、《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发布、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制定颁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新会计准则施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即将出台等。第二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一、修订理念(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体现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在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市场效率-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管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收购动机不纯;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的作用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证券市场新局面:收购方式多样化,换股收购(股份/股份)、资产收购(资产/股份)二、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一)充分体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强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二)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1、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增强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2、程序公正:维护市场公平;3、公平对待股东: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得到同等对待;4、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未清欠解保,限制转让股权的要求;5、强调董事诚信义务:限制不适当的反收购(三)转变监管方式;转变监管方式:证监会从“守门员”到“裁判员”——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管理念,由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1.监管部门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控制权变化进行监管,以5%、20%、30%为限,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30%以前的收购简化审核程序,采取事后监管:5%—20%之间第一大股东变化的,持股人只须编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持股比例在20%-30%之间,持股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持股变动在30%以上的,采取事前监管,同时要求财务顾问把关。2.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证监会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专门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3.收紧豁免条件,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4.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和派出机构持续监管(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作用,强化财务顾问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积极作用,形成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有效约束(五)丰富收购手段和工具,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1.明确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并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股权结构2.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即换股收购),有效解决了上市公司并购手段不足的问题(六)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规范,对特殊收购主体予以规范;1.解决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的问题2.对特殊收购主体予以规范: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强化公司治理要求;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以及仲裁管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七)将不同的收购方式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1.收购方式多样化,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取得公司发行新股等主要的收购方式予以规范2.明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与直接收购适用同样的报告、公告及要约义务的要求,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一)主要概念概念1: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1、收购的含义: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2、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和途径1)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2)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条)3、收购人的主体资格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被证监会处罚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例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4)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概念2: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1、持股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包括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的当事人;2、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3、专业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概念3:上市公司控制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原则要求1、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公开信息披露义务: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3、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方可进行;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外资准入、国有股转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4、诚信和社会责任要求: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权益披露把握“3w”谁有义务披露(who)什么时点披露(when)披露什么(what)权益披露的内容1、权益的概念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1)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2)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2、披露的量的界限(谁披露)增持情况下:5%-30%(包括30%)5%-20%(不包括20%)情况: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易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20%-30%(包括30%)情况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财务股份核查减持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简易(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17条)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条)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除须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7条)5、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披露时点)方式1:二级市场举牌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T+3)内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限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次;卖出为违法行为。(见《证券法》第195条和第47条)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详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方式2: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间接方式、司法裁决、继承、赠与等)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53495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