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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号普通普通国电集生〔2014〕95号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子)公司,研究院,基层企业:2014年3月17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文件—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反违章工作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第三条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反违章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第二章违章定义及分类第五条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第六条违章按性质分为四种: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3—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一)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二)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等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指挥性违章:指违反有关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四)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没有结合本单位、本部门(车间)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第七条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类:严重违章(Ⅰ类)、较严重违章(Ⅱ类)和一般违章(Ⅲ类)。(一)严重违章:一旦造成后果,对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造—4—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严重损坏的行为;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禁止……”的行为。(二)较严重违章:对人身安全和健康带来影响或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规定“应……”的行为。(三)一般违章: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前两条规定的其它违章行为。第三章反违章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单位应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安全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反违章工作机制,明确各级组织机构、各级人员的反违章职责,形成分工明确、各尽其责的反违章工作责任体系。第九条分(子)公司是本区域反违章工作的管理主体,应按照集团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制定反违章管理制度,组织所属基层企业开展反违章工作,反违章管理应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第十条分(子)公司应督促指导所属基层企业制定落实反违章实施细则,定期对基层企业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估和考核通报,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第十一条基层企业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按要求制定落实本企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分(子)公司备案。实—5—施细则应包括:反违章工作标准、监督检查标准、违章范例、违章档案、违章积分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安全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类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企业、部门、班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直接负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第十五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结合生产运行、设备检修、施工改造、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性评价、春秋检等开展定期和专项反违章检查。各级安监组织和人员要把反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查处、纠正各类违章,并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对反违章工作分级负责、分级考核。第十六条基层企业应按照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编制出各类典型违章和习惯性违章范例名录,作为查处违章的重要依据。并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6—第十七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厂、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员工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事实、违章积分及考核情况。将反违章成效作为个人、班组、部门(车间)安全绩效评价及安全先进推选重要条件之一。第十八条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做到“四不放过”。第十九条基层企业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提高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调动员工反违章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人人有责”的氛围。第四章违章考核第二十条反违章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章者及其上级主管领导和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监护、检查验收、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和部门进行连责考核。第二十一条基层企业对违章应实行分级考核。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部门(车间)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班组负责人;企业职能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班组、部门(车间)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企业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其所在班组、部门(车间)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并连责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上级领导检查发现违章,—7—加倍考核相关责任人。第二十二条基层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违章考核标准,实行违章积分管理制度,对违章者及其连带责任者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扣分考核。对违章扣分实行累积、跟踪考核,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应给予当事人离岗培训、降岗级或内部待岗等处理。第二十三条基层企业应设立违章通报栏,及时公告企业领导、部门查出的违章及处罚结果,每月对反违章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第二十四条基层企业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对反违章工作开展好的部门(车间)和班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被上级查出违章的部门(车间)和班组,取消当年所有评先选优资格。第五章外委项目反违章管理第二十五条基层企业应将外委项目纳入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对外委单位、人员实行无差别管理。第二十六条外委单位人员发生违章,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标准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违章积分考核。在一个积分周期内个人违章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给予当事人取消现场作业资格、列入黑名单等处罚。第二十七条在一个积分周期内,外委单位人员违章积分累—8—计达一定分值的,基层企业应对其处以停工整顿、罚款、列入黑名单等处罚。并将列入黑名单的外委单位报分(子)公司备案。第二十八条分(子)公司应建立外委单位准入制度,对黑名单中的外委单位,从列入之日起2年内不得承包所属基层企业的外委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办公厅2014年3月17日印发
本文标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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