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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参考结构见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图)(参考结构见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图)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合伙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本指引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合伙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首席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合伙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第九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首席合伙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主任委员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情况,参加表决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统一保存备查。(参考格式见附件3: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第十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成员表决方式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一)决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二)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影响到需要决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三)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五)其他必要的事项。第十一条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其主要职责为:(一)协助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三)负责将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四)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项目负责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签署业务报告。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参照执行。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位的责任与义务,如无特殊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第十五条业务报告的签署,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的领导责任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合伙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首席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合伙人)。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第九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首席合伙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l盍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半敦以上委员通过。主任委员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情况,参加表决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羹蔓莓一保存备查。【参考格式见附件3: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套最叠|辩第十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成员表决方式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一)决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二)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影响舅譬要决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三)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目曩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嗣麓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五)其他必要的事项。第十一条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其主要职责为:(一)协助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风禽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会计师事务历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三)负责将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风险较大或难以解凋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四)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翻制度中适用司单项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项目负责人对会计髯事务所分派的每项翊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签署业务报告。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周以及各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参照执行。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位的职责与义务,如无特殊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第十五条业务报告的签署,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六条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执行审计、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新人所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参考格式见附件4: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为示范在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第十八条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当将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传达到全体人员,并指导和解答有关问题。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5: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声明1,并报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备案。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中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定。第二十二条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项目委派时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书。【参考格式见附件6:项目组全体成员独立性声明书】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并采取防护措施(如定期轮换项目高级人员或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四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在首次接受客户委托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时,应当获取相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下列情况下,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鉴证客户不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四)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五)项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第二十五条首次接受客户委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他服务)的新业务两种情况。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7:业务承接评价表】主要内容包括:(一)调查客户的诚信。在确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应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四)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风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或一般风险。(五)判断项目收费是否合理。应预计项目成本,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考虑项目收费与
本文标题: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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