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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与案例分析合肥市国税稽查局俞勇第一章税务稽查概述第一节税务稽查的内涵•一、税务稽查的概念•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税务稽查的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税务稽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二、税务稽查的分类•按照税务稽查对象来源性质的不同,税务稽查可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三类。三、税务稽查的地位•1.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环节•2.税务稽查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3.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四、税务稽查的原则•1.合法原则(主体、权限、程序、依据)•2.依法独立原则(两个方面)•3.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原则(途径、要求、保障)•4.客观公正原则第二节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内涵•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其具体客体呈多样性。•税收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税务稽查法律关系•1.执法主体的特殊性•2.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3.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保护•一是稽查执法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二是法律对稽查执法权力的保护,部分地来自于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义务的规定;反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的保护,也部分地来自于对稽查执法主体义务的规定;•三是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节税务稽查的职能与任务•一、职能•1.惩戒职能•2.监控职能•3.收入职能•4.教育职能二、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稽查的作用,可以较集中的概括为以下几点:强化税务稽查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保证;强化税务稽查是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强化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新模式的重要支柱;强化税务稽查是保证勤政廉政和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强化税务稽查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三、任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捍卫税收法律尊严、维护税收秩序、引导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税务稽查的任务包括手段与目的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中,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是手段,捍卫税法尊严、维护税收秩序、引导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是目的。第二章税务稽查相关法律•第一节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一、相关法律的分类•(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税收法律是直接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他相关法律是指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二)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需程序的法律•(三)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对全国范围内的一般人、一般事,在一般情况下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有效的法律•(四)通则法和单行法•税收通则法,也称税收基本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和原则性内容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或规章•(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税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主要形式有“条例”、“暂行条例”。•地方性税收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税收规章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规章。税收部门规章是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地方税收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的,是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化和必要补充。•(六)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并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三、相关法律的时效•(一)税款的追征期限(《征管法》第52条)•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四、税收违法行为•(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1.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以下简称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2.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2)行为具有特定性•(3)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3.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1)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2)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3)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具体税收违法行为。•(二)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2)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2.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1)税收犯罪主体•税收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税收主体。•(2)税收犯罪的主观方面•税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税收主体对其实施的税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3)税收犯罪的客体•税收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税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4)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税收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违反税法,妨害税收征管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2.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3.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4.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5.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6.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五税收法律责任•(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1.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因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由其主动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税收法律责任的特征•(1)法定性•(2)国家强制性•(3)否定性•3.税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税收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2)公正原则•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3)责任自负原则•违反了税法的禁止性规定时,就必须自己承担税法上的各种责任。•(二)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税收法律责任主体•税收法律责任主体是指因实施税收违法行为而应承担不利后果的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3.损害后果•4.因果关系•5.主观过错•(三)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1.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惩罚性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以惩罚税收违法行为主体为主要目的的税收行政法律责任。补偿性税收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以补救税收行政违法行为后果为主要内容的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其中,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行政处罚和对税务人员的行政处分属于惩罚性税收法律责任。•2.税收刑事法律责任•税收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刑事制裁。•刑事法律责任就是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第二节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一、税收法律的运用•(一)税收实体法•1.纳税义务人;2.征税对象;3.税目;4.税率;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纳税地点;8.税收优惠。•(二)税收程序法•1.《征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3.《稽查工作规程》•二、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一)《行政处罚法》•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和种类•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4.在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二)《行政复议法》•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1)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2)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2.税务行政复议范围•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4.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60日)•(2)受理(5日)•(3)决定(60日、30日)•(三)《行政诉讼法》•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①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的特定性。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税务行政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②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特定性。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③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的特定性。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④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4.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1)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2)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3)财产保全。•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救济完成后的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2)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3)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2.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将赔偿的损害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未将精神损害等列入赔偿范围。此外,《国家赔偿法》中的损害赔偿仅包括对直接损害的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害赔偿。•3.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4.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1)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税收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是指税收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时,应先向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解决税收行政赔偿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它适用于单独提起赔偿请求方式,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无需经过先行处理程序。•赔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税务机关当场予以记录。•(2)赔偿的诉讼程序。赔偿请求人单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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