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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S投资集团母子公司管理控制研究姓名:王广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企业管理指导教师:陈志军20080920S投资集团母子公司管理控制研究作者:王广军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杜沔.高雷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制度的现实选择--一个现代契约理论的视角-科技管理研究2006,26(4)本文通过现代契约理论分析为什么有限合伙制是一种现实条件下的最优契约,而我国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什么不是最优契约而缺乏效率,最后提出转轨时期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制度的现实选择.2.期刊论文杜沔.姜根伍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制度创新研究-经济纵横2005,(12)本文分析在风险企业内委托权应如何分派、风险投资公司委托人用于控制代理人的最佳合约是什么、我国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为什么不是一种最佳合约?指出公司制仍是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制度的现实选择,但有必要对原有的公司制进行创新.3.学位论文王宏雷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分析2003公司是由股东投资组成的,相对于自然人投资组成公司的第一次投资而言,以公司为主体进行的投资理论上称为公司转投资.与公司的交易行为相比,公司转投资不仅可能产生一个新的市场主体,也可能会对被投资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从不同角度可以对公司转投资进行分类,不同的公司转投资行为,可作出资的标的会有所不同.性质上,公司对外投资是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转投资制度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而不同,所以研究公司的能力必须了解公司的发展史,了解两大法系在公司制度构造、法人治理方面的异同,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以继受法为主的国家,只有通过历史的方法,才能从制度的演进轨迹中找规律、看趋,完善、发展我国公司法理论,指导实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通过比较、分析,从多处侧面分析我国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该文仅就一人公司的情形,从公司转投资形成的控制角度加以分析,将来个性公司法时,应对一人公司制度加以完善.公司转投资行为是一处影响重大的行为,这种投资行为涉及到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公司债公人、公司职工及社区等各个方面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在对外投资时,有必要对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重点予以考虑;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最重要的主体,其对外投资又是现代十分重要的经济活动,所以公司转投资是公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4.期刊论文姜根伍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制度创新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6,(23)1.建议逐步减少国有独资与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改善多种形式资金持股的股份公司形式,尽可能使其资金来源多元化.风险投资资金可由外资、国有企业、非国有独资企业、金融机构、大学、事业单位、私人等提供,这样一方面可多渠道筹集资金,另一方面可解决股东虚设问题,通过各种持股主体组成的董事会及部分外部董事对风险资本家加以制约,逐步建立风险资本家的选拔机制,尽可能减少代理成本.同时需解决以下问题:(1)政府财政资金应作为启动风险投资资金,不应组建独资公司.5.学位论文徐晨笛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2005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资本多数决原则不仅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模式,而且已经为各国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但该原则同时也造成了天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权益被占公司资本多数的大股东所剥夺或忽视。毋庸讳言,这是以形式上的“股权平等”掩盖实际上的权利不平等之最好范例。对于中小股东来说,投资公司的目的不仅仅在于通过公司的经济运行获得利润收益,而且也体现在通过公司的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影响公司决策,从而使自身的意愿转化为部分控制公司的权利。然而基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立法背景和国情,其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缺乏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目前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仍不容乐观。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已成为我国公司法制度和立法工作不仅在近期,而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试图借我国的新《公司法》即将正式生效之际,通过从法理基础上对公司股东权利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解析,对各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制度中涉及中小股东保护的机制进行分析和比较,以及通过司法实践和公司运营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作为参考,结合新《公司法》的条文,探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途径。6.期刊论文杜沔关于风险投资公司制度问题的探讨-经济前沿2002,(12)一、理论依据--激励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传统的厂商理论认为企业家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随着经理控制型企业取代业主型企业成为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经理型厂商理论(Baumol,1959、Marris,1964、Williamson,1963,1967)指出了拥有所有权的股东与掌握控制权的经理目标的差异,经理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以牺牲企业利润,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但该理论并没有指出解决办法.到了20世纪70年代,建立在信息不对称下的委托代理理论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答案.7.学位论文韩明智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2004小股东作为现代公司投资者中的弱者,时常沦为大股东等居于公司统治地位的这些强者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为幌子的利益牺牲者,尤其在公司制度并不健全的中国,大股东损害小股东权利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这不仅违反了民事活动所需遵循的平等原则,也还严重挫伤了小股东投资公司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正是基于对大股东损害小股东权利现象的担忧,分析介绍了发达国家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权利的有关制度,以期对中国保护小股东权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8.期刊论文张忠民略论抗战时期上海企业公司的制度创新-上海经济研究2001,(2)企业公司是近代中国公司制度演进中类似西方公司制度中的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ControlCompany)或投资公司(InvestmentCompany)的一种公司组织.在以往的经济史研究中,企业公司甚少有人涉及,较为正式的研究大致上仅有黄汉民先生抗战时期上海企业公司的兴起与蜕变(学术月刊1994年第10期).我们认为,尽管战时上海的企业公司类型不同,且在兴起之后又不免鱼龙混杂.但是,从近代中国公司制度逻辑演进角度观察,与战前的一般性公司相比,战时上海的企业公司已具有投资、控股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行业和经营方式的多元化,以及充分利用资本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的三大制度创新特点.9.学位论文郭英丽公司经济法义务研究2006本文对公司经济法义务进行了研究。文章指出,公司具有商法和经济法的双重属性,但不同类型的公司,其商法和经济法属性的比重是不同的。公司的公众性或社会性越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力越大,其经济法属性越显性化。而公司双重属性的强弱关系直接影响着立法上对其权利、义务的确定。经济法属性强的公司,其制度设计应更多地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公众公司、国有公司以及诸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特别法上的公司是典型的公众性公司。商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难以担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一个能够超越个体私利的力量来协调利益冲突,能担当这一重任的只有经济法。因此,将公司的商人属性绝对化,否认公司的经济法属性和公司制度中的经济法价值,不仅无益于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而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也是极其有害的。公司制度应针对不同类型公司的属性特征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合理把握公司治理中公司自治与政府干预的尺度,使公司这一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调整之下,实现效益与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与统一。10.期刊论文杨小勇浅析信托的特点和优势-生产力研究2002,(1)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信托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已经确立.信托是一种独特的理财制度,它与公司制度、代理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分;信托财产具有法定的独立性;信托目的不受委托人经营范围和投资额的限制.信托在理财上具有巨大的灵活性和广泛性;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使信托财产最大限度地得到保全;信托财产具有较高的收益和较低的风险.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06b4cd9d-03d1-46a5-bb33-9df301533abc下载时间:2010年9月16日
本文标题:S投资集团母子公司管理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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