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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6月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法法¾¾立法重点立法重点¾¾重要条款解析重要条款解析¾¾重要条款解析重要条款解析¾¾技术问题探讨技术问题探讨¾¾管理问题探讨管理问题探讨2立法重点立法重点一3()完善城乡规划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完善城乡规划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一)完善城乡规划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一)完善城乡规划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健全全省城乡规划技术体系健全全省城乡规划技术体系¾确立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¾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要求¾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要求¾补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¾确定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要求¾确定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要求¾规范城市设计管理明确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管理体制明确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管理体制¾各级人民政府职责¾规划主管部门职责¾规划主管部门职责¾其他主管部门职责¾基层有关单位的义务或责任4¾基层有关单位的义务或责任(二)增强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地位(二)增强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地位(二)增强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地位(二)增强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地位加强城乡空间的规划统筹加强城乡空间的规划统筹¾城市、镇、乡、村庄不重复划定规划区。(第五条)¾统筹考虑城市县乡镇域规划(第十条)¾统筹考虑城市、县、乡镇域规划。(第十条)¾明确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市辖区、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综合协调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综合协调¾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关系。确保城市规划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下级规划符合接关系确保城市规划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级规划符合上位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5(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程序性要求程序性要求规划审批前的公告规划许可前的公示规划许可前的公示规划修改和变更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实体性要求实体性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划用地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验收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规划修改、许可或变更许可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补偿(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6依法补偿(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四)约束规划变更增强规划严肃性(四)约束规划变更增强规划严肃性(四)约束规划变更,增强规划严肃性(四)约束规划变更,增强规划严肃性限定并规范规划的修改限定并规范规划的修改¾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¾乡和村庄规划的修改条件¾乡和村庄规划的修改条件¾补充经城乡规划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护类用地的类型务设施和保护类用地的类型限制规划条件和许可的变更¾限定变更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的条件和程序¾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细化规划核实的规定强化程的批后管¾细化规划核实的规定,强化工程的批后管理¾严格规定“住改商”的条件、审查审批、部门职责7(五)深化管理制度规范规划实施管理(五)深化管理制度规范规划实施管理(五)深化管理制度,规范规划实施管理(五)深化管理制度,规范规划实施管理细化以“一书三证”为核心的实施管理制度细化以书三证为核心的实施管理制度¾规划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有效期¾“一书三证”适用范围、提交材料和办理程序,许可有效期期¾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规划许可¾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的要求完善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规定¾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¾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¾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实施管理¾地下空间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¾地下空间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规划管理效能¾规划许可的办理期限8¾规划许可的办理期限¾规划验线的办理期限¾简化农民个人建房的管理程序(六)保护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六)保护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六)保护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六)保护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工作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工作专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史文化街编审查审作出定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的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作出具体规定。赋予城市设计法律地位赋予城市设计法律地位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并对城市设计规范制定、开展城市设计的主要区域、城市设计的地位和作用等做出规定。9(七)加强人大和社会对城乡规划的监督(七)加强人大和社会对城乡规划的监督(七)加强人大和社会对城乡规划的监督(七)加强人大和社会对城乡规划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管理人大的监督管理人大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审规划的审议重要事项的决议、决定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权查询权和举报权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权、查询权和举报权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前公告规划许可和变更的批前批后公示规划许可和变更的批前、批后公示基层组织和机构的监督义务和权力10(八)强调部门协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八)强调部门协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八)强调部门协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八)强调部门协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工作衔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产权登记、工商管理等与规划管理的工作衔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明确有关部门违规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和违规行为明确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补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验线、规划设计等方面的违法查处11查处重要条款解析重要条款解析二12(一)总则(一)总则()总则()总则赋予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赋予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赋予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赋予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明确政府职责明确政府职责第三条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13(一)总则(一)总则()总则()总则明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划职责明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划职责明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划职责明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划职责第四条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确定规划区划定原则确定规划区划定原则确定规划区划定原则确定规划区划定原则第五条第五条…………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不单独划定规划区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14(一)总则(一)总则()总则()总则规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规定和其他规划的衔接和协调规定和其他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和系统支撑提高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和系统支撑第八条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第八条第八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15(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要求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要求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要求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要求第九条第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镇发展战略;(一)城镇发展战略;(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要严格控制的区域;(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16(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补充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和内容要求补充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和内容要求补充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和内容要求补充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和内容要求第九条第九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镇体系规划,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围围。围。17(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加强区域专项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的衔接加强区域专项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的衔接加强区域专项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的衔接加强区域专项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的衔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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