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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指导教师管理办法2002年4月制订2003年7月修订为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特别是适应不断推进的学分制改革的需要,真正体现教师在本科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有益有效的帮助,我校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颁布如下:一、基本原则1.建立本科指导教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学生提供更完善的学习指导和服务,帮助学生了解相关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培养方案,指导学生制订其个人的学习计划,使学生的独特才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在完成专业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形成自己鲜明的个性;同时,帮助学生解决他们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2.本科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在更深入地了解自我和社会的基础上,了解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比较深入地了解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以及相关课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要求,确定其在本科阶段的学习目标,更有效地利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顺利完成本科学业,并为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3.指导教师的指导对象主要是入学一至二年的本科生。二、指导教师1.指导教师资格⑴指导教师应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生的成长,了解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熟悉课程体系,能为学生学习计划的确定和个性发展提供有益的指导。⑵指导教师由具有高级聘职、担任中级以上(含中级)学术聘职时间较长的教师和由学院(直属系)考核认定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2.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⑴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为社会服务的意识,促进学生各方面素质的均衡发展。⑵通过言传身教,以自己的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格影响学生,特别注意对学生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⑶帮助学生了解相关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专业培养目标、专业课程体系。根据对学生情况的评估,指导学生制订个性化的学习计划,指导学生辅修。⑷介绍相关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指导学生选课。⑸协助所在学院(直属系)推荐拟转专业的学生。⑹原则上由教师担任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学年和毕业论文。3.指导教师的确定⑴指导教师选派由教师所在学院(直属系)负责;对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服务由教师所在学院(直属系)和教务处共同负责。⑵具有中级以上聘职的教师和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管理人员均有承担本科指导的责任和义务,具有高级聘职的教师必须承担本科指导工作。⑶一年级新生,原则上每10人指定一名指导教师;二年级学生,原则上每20人指定一名指导教师;有特殊情况的学院(直属系),经与教务处协商,可进行适当调整。三、组织领导学校领导、学院(直属系)领导都应该高度重视本科指导教师的选拔、配置工作,把建立一支优秀的本科指导教师队伍作为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学校成立本科学习指导中心,中心由本科指导教师委员会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校的本科指导教师的工作安排;各学院(直属系)成立本科指导教师分会,分会负责人由学院(直属系)指派,负责本学院(直属系)的指导教师工作,配合和支持本科学习指导中心的工作。四、工作安排及考核1.工作安排⑴指导教师应制订指导学生计划,每学期应有不少于四个工作日(累计)对学生进行指导并解答他们提出的相关问题。⑵指导教师在开学初必须与所指导的学生见面,每月至少与所负责指导的学生进行一次集体交流意见,对所指导的学生开放电子邮箱或其他通讯方式,无特殊情况,对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应在一周内给予解答。⑶在特殊时段,如选课前,指导教师应按本科学习指导中心委员会或学院(直属系)分会的要求,参加学校或学院(直属系)的集中集体指导。2.工作考核教师承担本科生指导工作通过所在学院(直属系)考核后计入教学工作量,工作量的计算按学校《专职教师、科研人员岗位津贴发放实施细则》执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工作量计入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各学院(直属系)应制订本科指导教师考核办法,把本科指导教师的工作考核纳入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中。指导教师指导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学院(直属系)应报学校人事处和师资处备案。学校制订《优秀本科指导教师奖励条例》,对各学院(直属系)推荐的一定数量的表现突出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优异的,学校授予其“优秀本科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在职称、职务评聘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本文标题:0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指导教师管理办法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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