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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2013新清单计价规范宣贯稿-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213《规范》的变化1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有关工程计量、合同价款(含约定、调整、中期支付、结算支付、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部分条款制定依据:《合同法》、《招投标法》、高院司法解释、九部委5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08条文说明重点1、术语定义2、强制性条文3、价款调整条款4、程序性规定3规范架构变化对比表2008《清单规范》2013《清单规范》章名称节数条数章名称节数条数第1章总则18第1章总则17第2章术语123第2章术语152第3章工程量清单编制621第3章一般规定419第4章工程量清单计价972第4章工程量清单编制619第5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13第5章招标控制价321第6章投标报价213第7章合同价款约定25第8章工程计量315第9章合同价款调整1558第10章合同价款中期支付324第11章竣工结算支付635第12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4第13章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519第14章工程造价鉴定319第15章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213第16章工程计价表格16合计5章19节137条合计16章58节329条4一、总则部分的变化新增1.0.3工程造价的五项费用组成(不再限定于清单计价)原4.1.1条修改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删除原1.0.3国有资金投资,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移入3.1.1原1.0.4非国有资金投资,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移入3.1.2原1.0.7附录的相关规定计算规范修改1.0.2(1.0.6)(1.0.7)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以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1、不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2、不包括决策阶段与设计阶段。与发承包与实施阶段对应5二、术语部分的变化新增29条,现52条重点增加了:工程量清单、合同形式、价款调整、计量与支付等方面的术语6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一)有关工程量清单的术语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2.0.9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7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2.0.6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8(二)有关合同形式的术语2.0.11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文说明】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最终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变更工程量2、合同价款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最终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变更工程量+工程量清单错、漏9(三)有关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术语2.0.10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社会平均成本)2.0.15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指数等。2.0.16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10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17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条文说明】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等影响工程量偏差=招标时图纸工程量-招标清单工程量+设计变更量【条文说明】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额工期(合同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费用的定性)该费用不在措施项目列项中,条文说明中将其列入索赔类。112.0.26误期赔偿费(delaydamages)同FIDIC条款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成本补偿原则)122.0.24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45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工程造价。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因资产重组后,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13(四)有关计量与支付的术语2.0.41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0.42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2.0.51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14三、正文部分的变化序号条款13规范新增强制条文规定1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2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3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4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5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保留的强制性条款由08规范的“应”变为13规范的“必须”。语气加强。除了:3.1.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删除的5条强制性条款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的规定,已经移入到计算规范中。15一、是否必须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1988年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号)1990年第十八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4号建设部令)1992年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第二十九规定:(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1997年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16二、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1、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2、没有直接规定导致合同的无效,但是却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只是涉及当事人利益,或者只是为了行政管理或者纪律管理需要的一般都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1、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3、基于行政管理的层级关系,规范性文件在其效力范围内对于相应的行政机关是有约束力的,即应当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依据。4、未经立法程序,不属于“技术性规范”。在规章之下,法律地位为:规范性文件。三、违反强制性条文,是否合同条款无效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一定合同无效。171、承包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2、承发包双方人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等风险;3、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此外还包括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风险的合理分担体现了承发包双方权、责的对等要求。在招标文件审查时,对草拟条款中的风险条款应进行重点审查,禁止设置风险完全转嫁的条款。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强制性条文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偏差由招标人承担。18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1、甲供材料数量发包人提供,结算按实际领料量还是按定额消耗量计算。我省08年实施意见中要求甲供材数量由投标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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