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大一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第1节经济法的概述1.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经济法”一词的由来最早“经济法”一词出现在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的著作《自然法典》。1843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其著作《公有法典》,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一书中正式使用“经济法”的提法,但尚未形成科学定义。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恩格斯《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①古代诸法合体中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国《秦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法国《粮食限价法》、美国《莫里尔法》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法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象征着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最早明确使用“经济法”作为法律名词的是德国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和《钾素经济法》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世界上制定的第一部“经济法典”是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1.2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的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政策性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管理经济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关系4.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是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调整角度不同、调整方法不同、主体不同、制裁方式不同5.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律体系非常庞杂,主要包括: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2、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3、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4、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5、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比较常用的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第2节经济法律关系2.1经济法律的概念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指在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进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它指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含义: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由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2.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和公司、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商、公民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物e.g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机器设备经济行为e.g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提供劳务行为货币和有价证券e.g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智力成果e.g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计算机软件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类:①经济职权②财产所有权③经营管理权④请求权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不同的经济法律关主体所承担的经济义务也并不相同。2.3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1.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2.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必须具备条件:(1)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2)国家制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复习思考题]1.试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4.什么是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应具备哪些条件?第二章公司法学习的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资本,财务与会计制度等。第1节公司法的概述1.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出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规范性股权式企业公司的特征法人企业集合性营利性2.公司的分类按公司的责任性质和股东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按公司信用基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按股东构成和股权转让方式:封闭式、开放式公司按公司的控制关系:母公司、子公司按公司的管辖关系:总公司、分公司按公司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案例]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供给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利棉纺厂和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宏利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兴盛集团承担。兴盛集团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星海公司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103.5万元,兴盛集团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103.5万1.2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93年12月29日颁布、94年7月1日实施,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新公司法》是2005年10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公司法修改后的九项重大突破1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2、降低公司设立门槛3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4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5对禁止关联交易作出原则规定6加强中小股东的保护7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8确立股东代为诉讼制度9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第2节有限责任公司2.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公司法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最早的立法为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上限50人2.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3.股东出资转让严格4.封闭性5.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6.设立程序简单7.组织设置灵活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9.企业法人2.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设立原则特许原则/核准原则/准则原则2、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法定最低注册资本--RMB3万元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出资要求:授权资本制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也得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期缴纳制: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出资方式:货币或非货币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估价、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3、设立程序2.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性质最高权力机构、非常设机关组成由全体股东组成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性质:执行机构、常设机关组成:3—13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决定股东人数少和规模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任期: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会议[会议形式]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会议记录]出席会会议董事签名经理性质:辅助董事会执行的工作机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事会性质监督机构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可设1-2名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具体由公司章程制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设(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形式]普通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召集和主持]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议事方式]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会议记录]2.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有限责任
本文标题:经济法_期末复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5454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