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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培训肃南县职教中心——樊万林手机号:13909365744QQ:553760570第一讲: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比较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联盟)(合作社既是人们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是自治组织,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为解决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生产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户组成的市场主体。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有其独特的宗旨和目的。合作社是劳动者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是劳动者进行自我服务的组织。合作社根据社员的愿望和要求,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并通过组织力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使社员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实现,客观存在的根本目的不是获取利润,而是为全体成员提供多种所要的服务,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为成员服务是其始终不变的宗旨。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这么五个特点:(1)它是一种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着重解决的是农业组织化程度不高和农民进入市场难、竞争力弱的问题;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臬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合作社的成员都希望借助联合起来的力量,以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解决单个人在生产经营中不能解决的问题。这种互助性的特点决定了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并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是致力于完成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性经济组织。从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为只有“同类”它才能够有共同利益的需求,而我们的专业合作社正是为了满足这种共同利益的需求。所以它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法律第三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成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盈余返还为特征的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按一定比例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应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这是合作社与一般企业的根本区别。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的五条原则,这五条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核心。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标可分为最终目标和直接目标。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对外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对内却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每个社员利益的最大化,它既是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出发点和原动力,又是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归宿。合作社的直接目标是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最能体现这一点的就是合作社特殊的分配制度)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以生产、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将合作社分为四类:1、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养殖、采集、渔猎、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运输、购买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3、信用合作社: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4、服务合作社: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以合作社自身功能为标准,合作社可分为两大类。即生产类合作社和服务类合作社。服务类合作社又可以分为: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运销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医疗合作社、公用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外拓展市场,争取最大经济效益方面与企业一样具有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地位,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区别:(1)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纯粹营利性组织,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主要是提供服务,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尽管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对外也开展经营,也需要营利,但它主要的目的是为成员提供服务。(2)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公司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越多,表决权越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的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成员无论出资多少,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只有这种民主管理的体制,才能吸引众多弱小的个体加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来,通过行使自己的成员权利,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事务,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服务。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比较(3)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其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的基础是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关系,成员的出资是为这种交易服务的,成员出资的多少对这种交易关系影响不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越大,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就越大,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盈余分配也就越多。(4)公司股东出资不能抽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退社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于可分配盈余按法律和章程规定返还;退社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亏损和债务,成员仍然需要根据章程的规定予以分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象公司股东那样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比较(5)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6)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没有对股东成分作出限制。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比较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比较与单个农户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完成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归纳起来农民参加合作社有以下几个好处: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的区别传统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把农户的土地、牲畜、农具、资金等合并为“大集体”,把社员作为劳动力、客户,听令于外部命令,搞“统购统销”。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参加的,保留了农民独立的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专门为成员搞好经营而服务的组织。第二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背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背景家庭承包制的实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增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原因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一方面确立了农户自主生产经营的地位,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迅速改变了广大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但另一方面由于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的断档,也形成了单个农户小规模生产经营的格局。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小而分散的农户很难获得准确的生产信息,其生产的产品也难以适应市场的需要,随着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长,部分农产品出现了销售难的问题,难以抵御市场风险。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村能人大户,自发地牵头成立了一些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把一部分农户联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生产规模小和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问题,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形成一定的规模优势,产品以统一的质量、较稳定地批量供应市场,提高了市场竞争力,降低了市场风险,取得了理想收益。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是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是新阶段农村经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小而分散的广大农户不得不直接面对市场,要解决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增强统一服务的功能。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为桥梁、以经济为手段,以共赢为和共同致富为目的,把农民联合起来,既支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个基础,充分生产尊重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又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基层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双层经营”层次的服务空缺,它有效地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完善了农村生产关系,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营体制的组织创新。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坚持民主、合作、诚实、守信的原则,弘扬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精神。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培养成员之间的互助精神,增强成员的民主管理意识,积累成员的民主管理经验,创造出互信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农民参加合作社,既有利于农民科技意识,营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育,又可以增强农民自己的集体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广大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提高的能力,进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合作社在收集民意、集中民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政府联系农民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合作社的发展,能够有效改进政府对农民的服务和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小生产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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