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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下的反腐新方式——人肉反腐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我国腐败奢靡之风愈演愈烈。“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让众多政府官员频频触犯法律和道德底线却犹不自制。腐败体现了现代某些官员思想的陈腐和行为的堕落,是当今法治社会坚决不能容忍的一种行为。而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借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本文通过分析网络反腐的案例,探讨网络反腐的优势和局限性。关键词:腐败网络反腐舆论监督1、网络反腐的现状如今,网络反腐蔚然成风,它开辟了反腐败斗争的第二战场,对反腐败有十分积极的影响,其存在的合理性毋庸置疑。但是,网络反腐也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进行网络反腐的过程中发现的,亟待我们去解决。由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飞速,网络反腐的发展也呈现出蓬勃之势。网络反腐最早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03年,被称为“中国舆论监督第一人”的安徽人李新德创立了“中国舆论监督网”。并在2004年首发“下跪副市长丑行录”一文而闻名,从此引起中外媒体广泛关注。2011年,网络反腐方式风生水起,到2012年仅仅一年的时间里,网络反腐就一路势如破竹,进入成熟阶段。其中主要以微博反腐为主。网络反腐之所以如此盛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克服传统反腐模式的局限性。传统反腐模式里公民的参与度比较低,导致力度不够强。而且,传统反腐模式不像网络反腐具有匿名性的优势,传统反腐模式下会有很多人担心受到打击报复从而放弃反腐,积极性比较低。另外,传统反腐的信息传送比较慢,到达不够及时……由于传统反腐模式的这些局限性,网络反腐应运而生,成为反腐中的主力军。二、网络反腐的优势 (一)全民性 目前,随着网络的普及化,我国网民的数量快速增长,这使得网络监督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传统贪污腐败是检察院及相关监察部门的重要工作,而网络反腐的主体则是广大网民,是一场全民的运动式的反腐行为。他们是更大民意的代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相比专门反腐机构,他们监督腐败具有一些独特优势。如公开化、透明化,通过网络,及时的公布反腐的进程,使调查结果和对官员的处置处于公开状态,整个过程透明,不再遮遮掩掩。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之下,震慑了腐败分子和他上面的“保护伞”,不敢轻举妄动,对司法侦查工作施加影响。让有关部门能够抵制相关联势力对反腐工作的压力。(二)便捷性 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一旦得到关注,大量转发,势不可挡。只要有网络的技术支持,手指一动,信息就可以传播,短时间对事件聚焦、挖掘大量相关信息。这种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网民行使言论自由更加自由、方便、快捷。传统的官方反腐机构受理举报制度,有很多不便的问题,如举报人不知道到哪个机构去举报,路途遥远,程序繁冗复杂,耗费财力、精力。甚至会有官员之间相互包庇,通风报信,敷衍塞责,来回踢皮球,办案效率太低,举报人举报后,几个月甚至一年两年都没有信息反馈,或者只是含糊其辞的回答,使举报人失去信心和信任感,缺点俯拾即是。而有了网络反腐,因其本身特性和技术上的优势,各种困难问题得到解决。(三)高效性 对贪污现象的高度火热关注,微博的大量转发,政因迫于舆论的压力,迅速将案件嫌疑人立案侦查、惩治。如,雷政富事件中,不雅视频于七月二十号下午曝光之后,通过微博迅速发酵,在网友的监督之下,重庆政府部门将雷政富免职并立案调查,整个过程仅用了63小时。(四)网络反腐对群众公开、透明化程度极高网络反腐是广大群众通过网络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一种途径。它通过网络及时对外公布各种信息,引导舆论动向,将政务透明化,使犯罪分子及时暴露在人民群众的眼睛之下。另外,网民在网上公开发表言论,形成强大舆论压力,也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促进反腐发展的作用。三、网络反腐的局限性(一)缺乏权威性 网络反腐是网民的呼声,通过网络监督、引起媒体注意,经过一系列的发酵,将事件扩大化,对政府形成足够的舆论压力,才能使其对腐败分子调查制裁。如果舆论效应不强大,不能引起足够多的网民注意,那么就会变得苍白无力,不能惩治腐败现象,不能够真正的预防、治理发现的反腐行为。另外,即使舆论足够强大,问题的最终解决,仍然依赖政府监督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诉诸法院,才能将其绳之以法。 (二)缺乏规范性 网络反腐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息的制造、传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这个过程中,会导致无辜者中枪。于是,网民虽然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伤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如2012年的重庆的“雷政富事件”,无辜者的个人隐私被公众过度热炒。网民发帖和转帖揭露的腐败问题很多可能是道听途说,不一定准确,有可能误伤好人,有的甚至是造谣、诽谤。在对腐败者的人肉搜索、追踪报道过程中,往往会侵犯其周边人员(多为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另外,值得忧虑的是,有的腐败现象检查机关也已经注意到,正在技术侦查过程中,网民大张旗鼓的信息公开,会打草惊蛇,给侦查带来困难。因此,对网络反腐必须加以法律规范,使之上升为法治化的网络反腐。当我们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监督、制裁腐败行为时,不要侵犯他人的法律权力。(三)缺乏可靠性 网络反腐中存在信息泡沫,真相总是扑朔迷离。一些“言之确凿”的证据,因为没有得到司法鉴定,真实性不能保证。在郭美美事件中“人肉”专家、新媒体从业者徐春柳,挖掘出中国红博爱公司在网上删除与中国红十字会关联信息的“铁证”。徐春柳说,“很多信息,网友不核实就转发,不知情的名人跟着瞎转发。”徐春柳还指出了网络中的伪反腐现象。庐江官员艳照事件中,他很快“人肉”出男主角,并与他通电话。此人并非庐江县委书记,也不是官员身份。“跟公共利益完全无关。艳照门的事,道德上可以指责,但是粗暴传播,伤害的是个人隐私。”网络反腐制造强大的舆论压力,引起民众的激愤,一旦“东窗事发”,将会给个人名誉造成万劫不复的影响。于是,某些人披着网络反腐的外衣,侮辱、诽谤他人,对一些事情捕风捉影、无中生有,甚至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毁坏他人名誉,进行打击报复,这在法治社会是绝对不允许的。这些现象导致网络信任危机,自掘坟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何况是利用网络恶意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权。 现如今,打开微博、登录论坛,各种举报信息、爆料内容络绎不绝,看似有真凭实据者,却也有耸人听闻之嫌。所以说,在互联网时代,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人人都可以随意地突破道德底线,也就意味着人人可能成为被攻击的对象。当大家都在漫骂、攻击、诋毁时,网络也会逐渐失去公信力,网络反腐自然也会走到尽头,这也是为什么网络反腐需要立法化、制度化的原因所在。(四)缺乏全面性 通过对现有反腐案例的分析,可以明显的看到,其诱因常是一次不小心的言论(周久耕案),一个微笑牵连名贵手表(杨达才案),一次不懂微博公开性的自爆丑闻(谢志强微博开房案)等。网络反腐揭发的是那些没有藏好狐狸尾巴腐败官员,经不得网民的人肉搜索。这些网络反腐事件,具有极大的偶发性,意外性,拍到的都是“反应迟钝、呆头呆脑的苍蝇”。政治腐败不仅指官员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谋取经济利益,还有特定的族群、群体或者个人的政治、宗教利益。网络反腐目前多集中在经济腐败,高收入,高消费(公款旅游、名烟名酒名表等),在其他腐败领域几乎是空白。而那些腐败现象隐蔽性极强,更难预防,难发现。有些官员看起来清心寡欲,两袖清风,得到政府、群众的广泛认可,沽名钓誉,作为自己的评选筹码,为了政治利益,个人仕途快速升迁的隐蔽私欲,老奸巨猾,道貌岸然,却是社会主义事业最大的贪污蛀虫。这些类型的腐败现象,是网络反腐难以侦查得到的。(五)功能辅助性 网络反腐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在反腐体制中的地位,仍然是次要的、辅助性的,我们不能将其作用无限放大,将反腐败工作太多的依赖于网民的揭发。从性质上来说,网络反腐是社会团体、组织、个人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网络反腐因其自身特性而迅速发展、成长,也因其自身的局限性,终归只是我国反腐制度的辅助手段。四、网络反腐的对策网络反腐是把双刃剑,它有自己的优点,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和局限性,为了能更好地利用网络反腐实现有效的行政监督,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去完善网络反腐制度。(一)实现创新,开设网络反腐新途径现今我们了解且平常可能会有接触的网络反腐措施就主要是微博反腐,QQ信息传播反腐等。网络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空间,仅仅这几种形式必然不能全面利用网络的优势,将其在反腐过程中的重大作用显现出来。所以,开辟网络反腐新途径,建设民主新通道等问题亟待解决。例如:现在很多地方都在网上开设了“民生投诉办公平台”,在网络上公开投诉电话,这些相比较之下的新措施都使群众在参与网络反腐的过程中更加方便、快捷,另外,它还突破了制度门槛,吸引群众更加积极地参与其中。创新网络反腐,让民众感受到了网络反腐的巨大力量和效果,使网络渠道更加畅通。除此之外,由于国外网络反腐的实践都比我们要更加成熟,所以,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国外的模式,例如,韩国和印度的网络反腐,增加官民互动环节,利用舆论监督,看政府监督部门的运行是否违反群众的意志等等。(二)走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反腐的法律建设还有待加强。同时,要有相关制度跟进。依法反腐、制度反腐,这是反腐事业最终成功的保证。从网络反腐成功的案例来看,说到底,如果没有媒体的跟进,没有纪检部门的介入,就会停留在造声势、扩影响的阶段。而要让民意力量上升为制度力量,必须有法律制度作为上源,制度反腐与网络反腐有效结合,网络反腐的力量才会得到真正体现。(三)让网络已发反腐成为社会共识这个社会中的确有那么一些人,因为“看不惯”“感觉不顺眼”,就会在阴暗的角落里对他人放个冷箭。殊不知,我们要反的是贪官,那些夙夜在公、勤勉本分的官员及他们的家人和事业,都误伤不起。另一方面,我们的行政成本是有限的,浪费过多的行政资源用于查证恶意攻讦、诽谤造谣,也是公众不答应的。再说,诽谤他人者也会遭到法律惩治。(四)建立健全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网络反腐如此风行,也证明其他依法反腐的渠道欠畅通,举报人保护制度还没跟上。要让公众能在网络上放心地反腐,那就必须有法可依。法能护身、法能正事、法能明理,网络依法反腐,才可能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五、总结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满足仅仅温饱的生活,腐败现象在当今社会愈演愈烈。对群众,它损害人民群众集体利益,使贫富差距更加巨大;对政府,它危害政府形象,使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2013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要求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他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以此来表示反腐决心。由此可以看出,中央新一届领导人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视。在这一特殊时期,网络反腐以其全民性、便捷性、高效性、透明度高等优势成功成为反腐措施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在行政监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必有弊,网络反腐当然也有其局限性: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可靠性、全面性等缺点,也是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我们要从自己做起,积极参与到网络反腐行动中去,在网络反腐中扬长避短,为打击腐败献力献策!参考文献:1.秦丹.《网络反腐只有依法才有力量》.新民晚报.2012-12-062.刘运喜.《不应夸大网络反腐的作用和力量》.中国网.2012-12-083.杜治州,任建明.《我国网络反腐特点与趋势的实证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10-014.百度百科.《网络反腐的定义》.2014-12-20
本文标题:思政课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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