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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析索赔工作的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合同条款的选择,承包商应根据具体合同文本,参考其它案例的审议资料或权威书刊,选择最适合的条款,在对条款含义理解不明确之前,多选择几条条款,把最后的决定权留给工程师。除此之外,还应认识到条款是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各条款间又存在含义交叉,因此,在分析索赔条款时,应交叉分析各有关条款的含义,并参考合同其它组成部分,如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然后作出最佳选择。本文将通过具体的事件,对不同事件下的合同条款的选择进行分析,这些事件都是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并且经过向业主索赔成功的案例。为了便于读者对照FIDIC条款,将事件以合同条款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实例1:某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第70条款规定:“施工过程中出现当地材料的差价时,承包商可从业主处得到以当地货币支付的材料补差。但是承包商不能获取利润”。这些规定意味着承包商只能以当地货币收取补差。但是协议书上暗示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部分美元来自于当地材料补差,合同文件间相互矛盾,且合同协议书较合同条件有解释优先权,承包商就此提出索赔。索赔目的:要求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当地材料差额以官价(银行兑奂挂牌价)折成美元支付。合同依据:FIDIC条款第111(g)(i)条;FIDIC条款第512条。合同分析:在索赔费用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实质含义“,费用”一词应被认为包括管理费用,而管理费又反过来包括财政费用,但此词的定义不包括利润。在审理索赔时,有些工程师认为索赔的价格水平应与承包商的投标价格水平一致,这种看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承包商的索赔是针对业主的风险而言,因此在索赔时,承包商没有义务受制于自己的风险———投标单价水平的限制,只要是合理的有证明材料的费用承包商皆可据实索赔。FIDIC条款第111(g)(i)条规定“费用”一词不包括利润,但是FIDIC条款对于由业主直接责任或变更令造成的索赔费用中规定应包括利润,是否能够索赔到利润,最好在具体索赔时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与此有关的条款是:第12条,第17条,第28条,第31条,第38条,第52条,第65条,第69条等。FIDIC条款第5.1条款定义了合同的适用法律,这种注释性法律在解释合同暗示的含义及在违约索赔时是最重要的部分。因此承包商应充分熟悉有关的适用法律,在阅读合同文件时,首先应了解有哪些文件是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承包合同包括许多组成部分,如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规范、图纸、补遗等,这些组成文件间具有互释性,一般在协议书上将给出文件解释的先后顺序,一旦文件间出现矛盾或含义不明确,工程师将按此顺序解释,如果这种含义不明确及矛盾是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而又产生了额外费用,承包商可就此提出索赔。实例2: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向业主呈报了一分项工程于九月初开工的施工组织计划,并要求工程师在此分项工程开工前认可此计划。工程师以承包商未能提供完整的实验设备为理由拒绝了承包商的要求,其后承包商多次致函说明施工进度受到延误,并说明延误原因是:(1)未能提供完整的实验设备是由于此分项工程预付款迟付造成的;(2)在提交计划及其后的致函中多次提到利用当地工程部的实验室作实验,并说明了不影响实验质量的原因。但是工程师于十一月初才同意此建议和批准施工组织计划,也于同一时间认可开工。承包商就此向工程师提出延迟索赔。索赔目的:(1)由于工程师迟迟未能批准施工组织计划造成2个月的工期延误;(2)由于工期延误造成人员设备停滞及随后的赶施工进度增加的费用。合同依据:FIDIC条款第6.3条;FIDIC条款第6.4条。合同分析:如果承包商的工作进度可能由于工程师迟发图纸或指示而延误,那么承包商要告知工程师图纸或指示一旦晚发了将影响到费用和时间,这一点很重要。通知发出后,要求的图纸或指示仍然延误,从而将使承包商延误工期或被卷入额外费用,FIDIC条款第613条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时,用来维护承包商利益的,根据此条款规定承包商则可索赔工期及费用。在引用此条款时,承包商应注意他的书面要求必须详细说明图纸、指令的有关细节,什么时间需要,不能及时审批可能受到怎样的延误与干扰,索赔是否成立还取决于工程师所用的时间是否合理,承包商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工程师办到,未能办到就提出索赔是不明智的。因此承包商应尽早提出这样的书面要求以使工程师有合理的准备时间。在具体索赔时承包商的详细施工计划对他有很大的帮助,工程师据此应预测到承包商什么时候需要哪些图纸和什么样的指令,如果工程师出的进一步图纸或指令与原合同有出入,那么这种图纸或指令则构成FIDIC条款第51条下的变更令,承包商亦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另外,当工程进度受到延误或干扰时,承包商有义务立即通知工程师其索赔意向。实例3:某一公路项目的规范规定:工程师的住房属于永久工程,由工程师设计。由于这类住房的设计事先未经市政局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市政局坚持要求认可设计后才能施工,并要求在施工中增加一种新材料,承包商被迫停工,并就此提出了费用索赔。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第26条中(承包商必须遵守地方法律等)规定承包商不能就此索赔。工程师以承包商应考虑此风险为理由拒绝了承包商的索赔,但是承包商在研究合同条款以后提出:(1)FIDIC条款第8(2)条规定承包商不对非他设计的永久工程负责。因此承包商在第26条下法律程序上的责任范围不包括永久工程设计;(2)工程师设计的后果是一种意外风险(FIDIC条款第20(2)条);(3)FIDIC条款第40.1(b)条规定意外风险造成的停工是业主的风险。索赔目的:(1)补偿市政局批准设计造成的工期延误;(2)停工造成的费用损失。合同依据:FIDIC条款第8.2条;FIDIC条款第20.4条;FIDIC条款第40.1(d);FIDIC条款第40.2条。合同分析:永久工程的设计和规范一般由工程师负责,但也可以有例外,例如,工程设备的特别项目的详细设计,临时工程一般由承包商设计和确定规格。但是部分永久工程在施工中将被用做临时工程,此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不一定由承包商承担,这时,承包商也不应对该设计负有责任。在相同未作相反规定前提下,如果设计中某一错误是导致工程受到损坏的一个因素,则承包商对于不是由他提交的设计所引起的损坏不负责任,因为这种情况属于一些承包商无法控制的风险,承包商不对永久工程或工程师准备的临时工程的设计及技术规范负责,包括设计缺陷带来的损坏(FIDIC条款第20.2条)的风险和法律程序上的责任(FIDIC条款第26条)的一切后果。实例4:某工程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第53条及第73条规定,承包商有权免税进口设备,业主将签发有关的进口许可证、免税证明,协助承包商办理进口手续,但是业主拖延签发上述证书,致使承包商的关键设备无法进关,造成延误。由于业主在第53条、第73条下承担了签发上述证书暗示的风险,因此业主的迟误行为构成FIDIC条款第12条下的人为障碍,承包商就此提出工期及停工索赔。索赔目的:(1)因进口设备不能按期到达造成的停工费用损失;(2)延长工期弥补停工造成的延误。合同依据:FIDIC条款第12.2条;FIDIC条款第54.3条。合同分析: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测的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可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尽管各方都进行了投标前现场勘察,但是承包商还会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或人为障碍,尤其是土木工程涉及地下部分的程度很大,FIDIC条款第1212条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程序,承包商应尽早通知工程师。费用索赔的范围包括:(1)承包商执行工程师下达的克服这种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指令的费用;(2)工程师不在场时,承包商采取的合理措施(但是这种措施在事后必须经工程师认可);(3)这种不利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的其它后果。承包商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认可他不在场时采取的有关措施,索赔是否成立主要取决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否能合理预见到,应该注意按FIDIC条款第12条直意,有经验的承包商不仅限于得标的承包商。但是既然业主授标给他,他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有经验的、能胜任工作的承包商,对一切风险作了力所能及的预测的承包商,因此在审理索赔是,采用其它承包商的证据是不能接受的。以下几点对这种索赔很有帮助:(1)业主提供的资料是注明了这种可能的不利条件或障碍;(2)有关的专家意见;(3)近年来的有关统计资料。另外,这种风险的后果可能牵涉保险公司替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所以承包商在提出索赔前,可先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虽然此条款规定不利自然条件不包括不可预见的现场气候条件,但是FIDIC条款第22(2)条意外风险的定义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又无法作适当保险的一切自然界的力量”。当气候条件不可预见程度较大,来势特别恶猛时,承包商可要求按FIDIC条款第22(2)条意外风险进行理赔。当实际自然条件比业主提供的资料介绍更有利时,工程师无权按此条代表业主向承包商反索赔,因为这种索赔仅适用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果承包商能部分预见到这种不利条件或人为障碍,那么承包商索赔的权力仅限于他不可预见的哪一部分。FIDIC条款第44条规定了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如颁发图纸或指示的延误(第6条);不利自然条件或障碍(第20条);工程的损害或延误(第20条,第65条);获得现场占有权的延误(第42条);额外的工作(第51条)。给予工期的延长并不意味业主要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增加,但是延期往往伴随着承包商有权索赔到额外费用,见FIDIC条款第6.4条和第42.2条。不利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包括的范围很广,不利自然条件包括未预测到的地下水位、流沙或地下出现岩层等,人为障碍包括地下设施(如古墓、地下管线、电缆等)及业主的直接、间接阻碍行为等。例如,某工程合同第70条规定:承包商的油料必须以当地货币支付(暗示承包商必须在当地购油,业主承担保证供油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当地供油不足,造成停工,承包商认为已构成人为障碍,按FIDIC条款第12条提出了工期及停工费用索赔并得到了认可。又如承包商在施工中损坏路下供水管,造成停工,承包商按FIDIC条款第12条人为障碍提出了工期及费用索赔,索赔的理由是:(1)业主提供的图纸未标明被损坏的跨路供水管,而业主应该知道这种在道路施工使用权范围内的供水管位置并在适当的时候提供给承包商;(2)供水主管道未按标准埋设,且未设警告标志,承包商向有关部门咨询有关情况,但是未能得到供水主管的有关资料。因此可作为不可预见的人为障碍,索赔获得成功。实例5:某公路项目,由于不安全因素停工,承包商提出了工期及费用索赔,工程师反驳由于另一条主体工程已完成的A/P线尚有遗留工程,而这部分工程未受停工影响,承包商因对此线路进行施工,因此,提出要扣回部分索赔工期。承包商陈述,虽然按原计划A/P、P/K线都在主要矛盾线上,由于A/P线主体早已竣工,故遗留工程不在主要矛盾线上,它的实施对整体进度没有影响,所以索赔工期不应被扣除。索赔目的:(1)停工造成的费用损失;(2)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依据:FIDIC条款第14.1条。合同分析:施工组织计划一般是连同投标书一同提交的,它通常包括:承包商职员工资清单、设备清单、各种货币在合同期内开支预测,这份计划对于业主进行评标是必不可少的,它也是承包商表明他已正确认识到保证竣工时间所应做的工作。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一般都规定了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并报请工程师同意的时间。计划须提交工程师审批,承包商应采纳其对计划修改的建议,工程师将告知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存在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方面,并将他的意见通知承包商与他们一起讨论有关细节,但是承包商独立对此计划负责。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未作专门规定的前提下,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计划不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但是一个详细的施工计划对承包商的延期索赔和加快进度索赔有很大的帮助,因为这些索赔的计算往往是通过比较原计划和实际情况得出的,而计划中的关键线路和资金周转图对工期索赔与工程范围索赔起着主要参考作用。因此,承包商在呈交的施工组织计划中最好包括施工程
本文标题: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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