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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工作制度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1、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由本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填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否则监理机构不予受理;3、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后,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并与正式开工前审查完毕;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科学客观、体系健全、管理先进、组织合理、技术可行、措施完善、经济实用、安全可靠;5、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应及时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上,签署审查意见;6、督促施工单位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重新向监理机构报审;7、施工组织设计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并及时报送给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施工单位;8、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不经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将施工组织设计做原则性的变更,否则监理机构应采取监理手段进行干预。二、监理交底制度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的所有参建人员参加会议,并相互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3、总监理工程师就监理的目标、监理的范围、监理的范围、监理的依据、监理人员的职责、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方法、监理工作措施向施工单位做监理交底;4、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2三、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会议;2、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前,监理机构应提醒设计单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进行图纸审查,否则不能进行图纸会审;3、施工图纸未经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单位不得开工;4、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充分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5、总监理工程师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施工单位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会议;6、设计交底的内容有:设计意图、结构特点、施工要求、技术措施和施工中有关注意事项;7、由施工单位分专业的向设计单位提出图纸中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8、对监理机构书面和施工单位口头提出的问题,有设计单位或与会各方共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办法,监理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会议决议内容,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与会各方必须在图纸会审记录上签字盖章(否则无效),作为工程施工和结算的依据。四、工程开工审查制度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开工。2、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相关证明文件。3、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的《开工∕复工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4、施工单位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包括:3(1)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和场地平整已满足开工需要;(2)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已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各类专职人员是否落实、各类专职人员是否落实、专职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效);(3)施工单位已具有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施工许可证;(4)分期征地拆迁的工程,拆前工作已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5)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6)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7)施工图纸已经过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合格;(8)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已经完成(9)第一次工地会议已经召开完毕;(10)计量衡器和测量仪器已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测合格;(11)施工单位测量放线成果已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的复验。5、如果施工单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施工单位。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不具备开工条件,而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开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五、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制度1、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的分包单位,不得进驻施工现场,不得施工所要分包的工程。对分包单位强行施工的分包工程,监理机构不得验收和计量;2、分包工程施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总承包单位填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证明资料;3、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44、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有:(1)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其证件是否按照规定经过原发证单位的年检;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在其证件核定的范围以内。(2)分包单位有无挂靠行为,是否能够独立完成分包任务。(3)审查分包单位以往的施工业绩,是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4)审查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上岗证;对证件的有效性及年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5、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确认后,及时签署《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回执给总承包单位。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委员会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分包资格,而监理机构批准其进场施工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六、工程暂停施工及复工管理制度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4)施工中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2、《工程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人员均无权以《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等其他监理形式和手段,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由于事态紧急,没有及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时,监理机构应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明确停工范围。5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严禁口头通知)。5、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分清停工原因及责任归属,配合建设单位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而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等有关问题。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委员会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七、请示报告制度1、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遇到超规范的重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将要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理合同正常履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公司总工程师、经理书面请示汇报。2、施工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在第一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监理机构应协助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少各种损失。3、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履行施工合同,不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野蛮施工,出现工程质量隐患使建设目标不能实现时,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拒绝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施工现场发生上述情况时,监理机构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有关上级单位报告,给本监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八、监理日记制度1、监理日记必须按单位工程设立;2、监理机构监理同一个单位工程的所有各个专业的监理人员,均应按日记录监理日记草稿,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专人,按日将所有监理日记草稿整理、摘6录到正式的监理日记中,参与监理日记记录的所有监理人员均应在正式的监理日记上签字。3、监理日记应用同种类、同颜色的笔书写,按日详细真实记录,字迹要工整,叙述应准确、严谨、通顺、清晰、规范,不得涂改。4、凡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事项,均应写入监理日记,并将施工单位的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反馈到监理日记上。5、凡涉及施工单位技术经济签证的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详细地记录施工单位实际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具的使用情况。6、总监理工程师每天检查、签阅监理日记一次。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出监理日记中存在的问题,记录人员负责修改、补充和完善。7、监理日记的内容应按照甬统表的要求填写8、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的监理日记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不清晰,或者记录和检查人员签字不及时,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九、监理月报制度1、监理月报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下,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2、编制监理月报的时间跨度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3、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4、每月30日前必须将监理月报送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5、监理月报的内容按照《监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书写。6、凡本监理单位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未及时编制监理月报或编制的监理月报不合格或已编制监理月报但未在当月30日前报送给建设单位,由本监理单位责令立即整改,并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十、工地例会制度1、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72、工地例会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机构全体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资料员,材料员参加,必要时班组长参加。3、会议纪要应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并发放给参加会议的各有关单位。4、工地例会的主要内容按《监理规范》执行。5、监理机构应及时监督检查工地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十一、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制度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口头报验情况下,及时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检查。2、监理机构通过检查,认定施工单位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和实物质量均合格时,应及时予以见证取样和送检。3、监理机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填报《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并附经监理机构见证取样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试验报告单。4、监理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后,应及时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试验报告单进行检查。检验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并回执给施工单位。5、施工单位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单位没有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或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不合格;或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与实物标志不符;或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实物质量不合格;监理机构不得准许施工单位使用,也不得准许施工单位私自复试后使用,更不得予以见证取样和送检。6、监理机构通过宏观检查或见证取样检验认定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运出施工现场。87、凡本监理
本文标题:项目监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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